《对外担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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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满洲里口岸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满洲里口岸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投 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 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满洲里口岸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 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为第三人提供下 列担保的行为:被担保企业因向金融机构贷款、 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原因向公 司申请为其提供担保。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视为对

2、外担保,适用本制度规定。第三条 公司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强化公司内部监控,完善对公司担保事项 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尽可能地防范因被担保人财务状 况恶化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的潜在偿债风险,合理避免和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根据证券法、上市规则以及公司意 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业务。第二章对外提供担保的基本原则第五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范围:经本制度规定的公司有权机构审查和批 准,公司可以为符合条件的第三人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筹、 融资事项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方式为保证、质押或抵押。第六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董事

3、会或者股东大会依照法定程序审 议批准。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 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方向公司提供质押或抵押方式的反担 保,或由其推荐并经公司认可的第三人向公司以保证方式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不适用本条规定。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 部对外担保事项。第九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 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 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

4、部门报告并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 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制度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第十条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 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三章对外提供担保的程序第十一条 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包括:财务部、董事会办 公室。第十二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担保申请,开始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信状况 评价。公司应向被担保企业索取以下资料:1、企业的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 章程等;2、被担保方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3、未来一

5、年财务预测;4、主合同及与主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5、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简介;6、银行信用;7、对外担保明细表、资广抵押、质押明细表;8、投资项目有关合同及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资料;9、反担保方案和基本资料;10、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11、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三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的申请及调查资料后,由公司财务部对被担 保企业的资信状况、该项担保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对被担保企业生产 经营状况、财务情况、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人员情况进行实地考察,通过各项考 核指标,对被担保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进行评价,并在董事会 有关公告中详尽

6、披露。第十四条财务部根据被担保企业资信评价结果,就是否提供担保、反担保 具体方式和担保额度提出建议,上报总经理,总经理上报给董事会。第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勺担保;(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咖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勺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七)深

7、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 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如果董事与该审 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则该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该董事会会议由无关联关系的董 事的过半数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将 该担保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十七条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的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事项,该股东或 者受该实际

8、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对该担保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恕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担保决策后,由审计部审查有关主债 权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由财务部负责与主债权人签订书面 担保合同,与反担保提供方签订书面反担保合同。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须在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签订之日起的两个工作日 内,将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传送至董事会办公室备案。第四章担保风险控制第二十条公司提供担保的过程应遵循风

9、险控制的原则,在对被担保企业风 险评估的同时,严格控制对被担保企业的担保责任限额。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 及时进行活理检查, 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 保的时效、期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报告。第二十二条 对于被担保企业的项目贷款,公司应要求与被担保企业开立共 管帐户,以便专款专用。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要求被担保企业提供有效资产,包括固定资产、设备、 机器、房产、法定代表人个人财产等进行抵押或质押,切实落实反担保措施。第二十四条 担

10、保期间,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 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 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 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 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 司解散、分立等重 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采取有 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在被担保企业债务到期前一个月,财务部应向 被担保企业发出催其还款通知单。第二十五条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公司应在债务到期 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由财务部执行反担保措施。在担保期间,被担保人若发生机 构变更、被撤消、破产、活算等情况时,公司应按有关法律规定行使债务追偿权。第二十六条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 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七条财务部应在开始债务追偿程序后五个工作日内和追偿结束后两 个工作日内,将追偿情况传送至董事会办公室备案。第二十八条 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 或是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活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信息。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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