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约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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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约谈管理办法1目的与适用范围1.1为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力度, 强有力地督促各 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职责, 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确保单位安全、顺行,特制定本规定。1.2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 家、新稿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公司 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安全生产督察和安全综合管理。2管理职责2.1生产技术室制定本规定,负责对各单位存在的隐患、事故等情况进行调查、资料收集、整理,并汇报领导。3业务流程(详见附件1)3.1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将由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副 厂长约见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分管安全生产的负

2、责人(见表格编号:01A )。3.1.1对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力或不认真执行上级部门所布 置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的;3.1.2对长期存在不安全因素或事故隐患,整改和监控措施不力的;3.1.3年内被黄牌警告的单位;3.1.4年内发生轻伤事故的;3.1.5年内发生2起恶性险肇事故;3.1.6发生2人以上(含2人)群伤事故的;3.1.7发生险肇或工伤事故未按有关规定组织分析、处理、上报的;3.1.8发生一般火灾事故;3.1.9年内发生有责交通死亡事故;3.1.10年内发生轻微环境污染事故。3.2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将由单位厂长约见该单位安 全生产第一责任人:3.2.1未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安全管理人

3、员没按规定配备的;3.2.2发生轻伤事故的;3.2.3发生3人以上(含3人)群伤事故的;3.2.4发生较大火灾事故;3.2.5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故。3.2.6隐瞒事故或故意遮盖事故真相的。3.3.7年内被橙牌及以上警告的单位3.3对存在本规定第3.2条款中所列情况及存在第 3.1条款情 况经约见后仍不执行的单位,将由领导签发约谈警告书(见表格编号:02A )。3.4责任单位接到约谈警告书后,应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 人负责制定整改计划和限期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3.5责任单位整改完毕后,应写出书面整改情况,由责任单位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报生产技术室复查。通过复查,确已 整改并在以后3个月达到安全生产要求的撤消约谈警告。3.6责任单位在接到约谈警告书后,未按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并造成后果的责任单位,将由单位予以通报,并视情节根据公 司、单位有关文件规定作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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