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麻、精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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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章毒、麻、精药品安全管理制度一、组织领导:1、公司按规定成立毒、麻、精药品经营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药品的安全经营管理工作。2、毒、麻、精药品经营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层层负责制度。若发生异常情况,相关人员要及时报告,负起责任。3、毒、麻、精药品经营管理领导小组,由法人代表(董事长),质量负责人(总经理)牵头,各业务部经理组成。二、运输安全管理1、运输毒、麻、精药品时要实行双人负责,人员保持相对稳定。2、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毒、麻、精药品经在运输过程中被盗、被抢、丢失。货到达后应有收发货方双人签收凭据。三、销售安全管理1、销售毒、麻、精药品时必须签订购销合同,并核实购货单位的资质文件、

2、法人授权委托书、采购人员的身份证明,符合销售要求的相关计划或批文。确保无误后方可按计划供应。2、销售毒、麻、精药品由专人负责,做到票、帐、货相符,销售票据应按规定保存。销售记录应记载其品名、规格、购货单位、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等内容。四、仓库安全管理1、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的配置、齐全、性能可靠。建立与当地公安110联网报警系统。2、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每年定期进行检查、保养、维护,由专人作相关记录和收集资料,以确保所有安全设施设备运行正常。3、所有设备由经培训的专人按规定操作并记录,按规定上报运行情况。4、仓库设施、设备的运行,保养及维修的相关记录和资料每季度报公司毒、麻、精药品经营领导小组。

3、5、库区24小时有保安人员值班。6、保管人员进入专库收、发药品,必须双人在场。毒、麻、精药品按要求存放。专库双人双锁管理。若发现异常必须及时报告,离开专库时应确保门、窗完好。7、若发生被盗、被抢,保管人员、运输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拨打报警电话110,同时向公司领导,上级药监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等待相关部门处理。第二篇:毒麻药品管理制度肖店乡卫生院毒麻药品管理制度一、购买麻醉药品须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经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按照购用限量规定,到指定的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购买。二、在采购麻醉药品时须向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填送麻醉药品申购单,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在供应

4、时必须详细核对各项印章及数量。供应数量按卫生部规定的麻醉药品品种范围及每季购用限量的规定办理。三、使用麻醉药品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且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四、麻醉药品的每张处方注射剂不得超过二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不得超过三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麻醉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开处方医师签名后加盖病区章并注明疾病诊断。配方应严格核对,审核人、配方人、核对人和发药人均应签名,并建立麻醉药品处方登记专册。住院病人所开每日用的麻醉药品,由护理部专人加锁保管。手术室给予少量麻醉药品作为基数,由专人加锁保管。手术中用麻醉药品凭空安瓿按规定处方

5、实际用量向药房领取。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药品。五、经医院临床科室诊断为恶性肿瘤的患者或确需使用麻醉药品的危重病人,核发麻醉药品专用卡,患者凭卡按规定开方配药。六、麻醉药品实行“五专”(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管理,麻醉药品处方由药房加盖麻醉药品专用章发给病区,按上述规定使用。处方保存三年备查。对麻醉药品滥用者,药房人员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院领导回报,妥善处理。七、定期检查麻醉药品使用及管理情况,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及时处理,必须做到帐物相符。需报损处理的麻醉药品,经当事人写明真实、详细情况,报主管院长批准,完备各种手续后方可处理。八、药房每天对麻醉药品领用

6、情况进行登记、做帐、交接,药库保管人员发登记专用卡,每天盘存,盘存数两人签名,科室不定期抽查。肖店乡卫生院第三篇:毒麻药品管理制度毒麻药品管理制度实行“五专”。专人负责,专用处方,专柜加锁,专册登记,专用账册。1、有醒目标示,数量固定,明确责任,交接班有记录,实行每日每班交接制,双人双锁随身保管钥匙,班班交接,做到账目相符。2、定期检查毒麻药品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检查药物性状。如发现沉淀变色,过期,标签模糊等药品,停止使用并交药房处理。3、发现下例情况,应立即向医院,药学部门和保卫处报告: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骗或者冒领的。4、所有毒麻类药品,只能供住院患者,并遵医嘱

7、使用,其他人员不得私有、借用、取用。5、建立毒麻药品使用登记本,注明患者姓名、床号、使用药名、规格、剂量、数量、使用日期、时间,护士签名,护士长检查妥善后及时凭专用处方和空安瓶补充完好。6、毒麻药品必须专用红处方开具,项目填齐全,字迹清晰,不得涂改,特别是患者或代办人的身份证、名称、编号等,医生签名后,保留空安瓶。7、建立麻醉药品残余药液销毁登记本,对于使用半支的毒麻药品应倾倒销毁,并双人复合,双人签名。第四篇:毒麻药品管理制度毒麻药品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药品管理法、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印发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1、医院建立由分管院长

8、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日常管理工作。2、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3、医院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4、医院根据医疗、科研和教学需要,按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6、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薄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

9、管人员签字。7、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双人清点登记,报医院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8、药库、门诊药房、住院药房、麻醉科指定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专柜加锁,责任明确,交接班有记录。精麻药品五项基本管理制度(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药房上墙)1.建立由分管药事管理的院领导负责,院办、医务、药剂、护理等部门参加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药剂科指定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日常管理工作及网报。2.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医院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

10、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3.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4.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要求,做好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管理工作。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6.积极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的培训。(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供应管理制度(库房上墙)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卫生局批准,采购人员凭印鉴卡向本市的定点批发

11、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2.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而本医疗机构无法提供时,可以从其它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抢救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借用情况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3、医疗机构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管理制度(药房上墙)1.根据管理需要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可以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剂科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周转柜应当每天结算。一级医

12、疗机构不得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2.门诊药房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3.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及单张处方最大限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执行。4.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必须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专用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名、处方各项目不得缺项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5.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

13、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6.调剂部门应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7.医生在为患者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为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院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8.门诊应为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及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随诊或者复诊制度,每三个月复诊或随诊一次,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入病历。9.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验收、安全储

14、存、保管、发放管理制度(库房上墙)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2.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库应当设有防盗、防火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3.配备专人负责管理工作,并建立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用账册。药品入库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做到账物相符。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

15、日起不少于2年。4.在药品库房中设立独立的专库或者专柜储存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建立专用账册,实行专人管理。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2年。5.药库发放时须双人复核签字,并作登记。6.每月10日之前,药库管理人员将全院上个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购进、库存使用、报损的数量以及流向,通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的监控信息系统实施网报。(五)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制度(药房上墙)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保险柜安装报警装置。2.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配备保险柜,药房调配窗口、

16、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4.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6.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7.医院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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