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江洪:合同解除与违约金责任之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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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周江洪:合同解除与违约金责任之辨【未刊稿,请勿传播】合同解除与违约金责任之辨 “桂冠电力与泳臣房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评析 周江洪*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公报刊载的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导致合同关系归于消灭,故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等形式的民事责任。一.案例梳理 案件详情参见最高人民法院(xx)民一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以下简称公报)xx年第5期)。(一

2、)案情概要2003年3月12日,桂冠电力与泳臣房产签订定向开发协议),委托泳臣公司为桂冠电力建设办公综合楼和商品住宅小区(财富国际广场)。xx年3月30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就办公楼开发的面积.价款.付款方式.合同工期.担保义务.双方其他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合同的条款方面进行了重新约定。其中,在交付和违约责任方面约定:当泳臣房产无法按期交付时,则桂冠电力可以选择通知泳臣房产解除协议或继续等待。如果桂冠电力选择继续等待,则等待时间由桂冠公司决定,等待后仍然可以解除协议。未经桂冠电力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土地使用权给第三方。泳臣房产违反土地抵押约定,则应当按日支付违约金,每日违约金标准为基本建

3、设开发费的万分之三,并且赔偿桂冠公司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泳臣房产不能按本补充协议工作周期规定的时间完成有关工作的,视为违约,泳臣房产每天应向桂冠电力支付已收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如逾期30天则视为泳臣房产无力继续履行协议,桂冠电力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如泳臣房产无法按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桂冠电力有权要求泳臣房产按日支付违约金,每日违约金为基本建设开发费的万分之三。如果泳臣房产无法按时取得定向开发建设房产的南宁市房屋所有权证及他项权利证书,则应当按日支付违约金,每日违约金为基本建设开发费的万分之三,并且赔偿桂冠电力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银行的贷款利息.银行的罚息.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装修

4、费用.误工费用.交通费用.因重新购建而产生价格上涨的损失等。补充协议签订后,至xx年9月7日,桂冠电力向泳臣房产以分期支付的方式,总共支付11 050万元用于办公楼建设。xx年12月5日,泳臣房产完成办公楼四层楼面结构工程。xx年12月10日,工程全部停工。xx年5月23日,南宁市建设主管部门在财富国际广场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协调会议纪要上明确:财富国际广场工程存在的安全和质量问题,属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泳臣公司在建设过程中每期工期均有迟延,至合同约定交付之日xx年2月29日已根本无法实际交付,且该工程至今处于停工状态,至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xx年7月30日,桂冠电力起诉称,签约后由于泳臣

5、房产存在工期延误.质量不合格等多处严重违约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桂冠电力有权依法解除合同。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协议;2.泳臣房产返还桂冠电力已付投资款及利息;3.判令泳臣房产支付工期逾期违约金5187万元;4.判令泳臣房产赔偿桂冠电力办公楼项目损失13123.3万元。一审法院将案件的争议焦点归纳为:一.本案合同的性质及效力问题。二.履行合同中哪方当事人违约,违约方如何承担责任问题以及合同应否解除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名为基地定向开发,实为房屋买卖合同;二审法院未就此作出判断。此处略过。关于第二个争点,法院认为,泳臣房产在建设过程中每期工期均有迟延,至合同约定交付之日xx年

6、2月29日已根本无法实际交付,且该工程至今因质量事故仍未能复工,致使桂冠电力购买办公综合楼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泳臣房产构成履行合同中的根本违约,符合合同法第94条第1款第四项规定的合同法定解除条件。对合同解除后的责任承担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合同解除是基于泳臣公司的违约事实而产生的法律后果,解除合同不属于违约责任方式,而属于合同违约后的一种补救措施;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主要表现为包括不当得利返还和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根据合同法第97条,判令由泳臣房产返还桂冠电力购房款11 050万元及赔偿桂冠电力重置办公综合楼的损失13123.3万元。关于桂冠公司要求支付工期逾期违约金

7、的诉请。一审法院认为,由于本案合同本质上属于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关于施工工期和抵押土地的内容约定不符合房屋买卖合同的特征,并且根据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解除合同的后果,违约方的责任承担方式也不表现为支付违约金。因此,对桂冠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的主张,一审法院亦不予支持。泳臣房产不服,以涉案合同无效等为由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二)争点及判决 合同是否应当解除;若合同解除,该如何处理。(三)判决 关于合同是否应当解除,二审法院认为,“依据本案事实,现泳臣房产并未按期交工,依据双方合同约定,桂冠电力有权解除合同”。对合同解除后的责任承担问题,桂冠电力诉请泳臣房产

8、返还购房款.支付违约金并且赔偿购房款利息损失.办公楼重置费损失。关于返还购房款及利息,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应由泳臣房产返还桂冠电力购房款和利息。关于违约金,二审法院认为,“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解除合同的后果,违约方的责任承担方式也不表现为支付违约金。”因此,对桂冠电力要求支付违约金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办公楼重置费用,二审法院认为,“鉴于本案合同解除后桂冠电力另行购买办公楼等需要支付费用,而泳臣房产专门按照桂冠电力的要求定向建设的住宅楼和商品住宅小区,合同不履行后也会给泳臣房产造成一定损失。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泳臣房产赔偿桂冠

9、电力损失1000万元”。四.评析 (一)本案判决思路 本案所涉案情较为简单,其基本案情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在这点上,一审法院援引了合同法第94条第1款第四项的法定解除条件肯定了当事人的解除权,实难赞同。二审法院纠正了一审法院的这一错误,虽未直接援引合同法第93条第2款,但其判决理由称“依据双方合同约定”,表明二审法院认为其并非为合同法第94条的法定解除,而是该法第93条规定的约定解除条件成就。二审法院的说理值得肯定。这点争议不大,不再赘述。问题是解除后的责任承担问题。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都认为,“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解

10、除合同的后果,违约方的责任承担方式也不表现为支付违约金”,并以此为由否定了合同解除权人的违约金请求。该判决理由的基本逻辑如下:(1)违约金责任属于违约责任,而违约责任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故违约金责任以存在合同关系为前提。(2)合同关系因合同解除而消灭;(3)既然合同关系已消灭,合同关系不再存在,是故,违约金责任也不复存在。本案的这一逻辑思路的焦点,在于合同解除与违约金责任能否并存,本文拟围绕该点作一简要评析。(二)学说状况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法律仅规定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法第97条.民法通则第115条),对合同解除是否影响当事人要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未作明确规定

11、。但我国多数学说认为,因一方的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应允许另一方要求支付违约金。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01页;韩世远:合同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xx年版,第348页;崔建远主编:合同法(第五版),法律出版社xx年版,第351页;柳经纬主编:债法总论,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287页。其论证理由多从合同法第98条出发,认为该条规定的“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包括了违约金条款。张驰:违约责任条款地位论,法学2004年第12期;韩世远:合同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xx年版,第348页,第280页;崔建远主编:合同法(第五版),法律出版社xx年版,第351

12、页;柳经纬主编:债法总论,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287页。当然,也有学者认为,第98条规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到底是否包括违约金条款,学者多数语焉不详,实务中也各行其是,因此不能从该条寻求合同解除与违约金责任并存的依据。姜强:租赁合同解除后迟延履行违约金的计算,人民法院报xx年6月19日第6版。当然,也有部分学说认为,既然违约金是以有效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如果合同已经解除,则当事人之间只能产生恢复原状的义务,合同因解除而溯及既往地消灭,合同自订立时起失去效力,违约金条款也失去效力,当事人无权请求支付违约金。尹显忠主编:新合同法审判实务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xx年版,第295页。很明显,上述

13、案件的判决,并没有遵循多数学说的解释,而是认为合同解除与违约金责任不能并存。(三)本案在公报案例中的定位 关于合同解除与违约金之间的关系,除上述案件外,公报中也有相关案例刊发。主要有以下两则案件。1.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新宇公司案”) 案件详情参见公报xx年第6期。该案中,法院认定新宇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但以支付的履行费用过高否定了非违约方的继续履行请求,并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本案中,法院在判决合同解除的同时,判决“新宇公司赔偿上诉人冯玉梅逾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过户手续的违约金及其他经济损失68万元”。2. 广州市仙源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14、与广东中大中鑫投资策划有限公司.广州远兴房产有限公司.中国投资集团国际理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以下简称“仙源房产案”) 案件详情参见公报xx年第8期。该案本身并不是合同解除纠纷,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理由中涉及到了违约金与合同解除的关系。该判决认为:“股权转让及项目合作合同第五条第1款的内容为:若中鑫公司.理财公司不能按约定完成办理股权转让的全部法律手续,视为违约,中鑫公司应无条件退还仙源公司投资款并承担出资总额每天1违约金。根据该违约责任条款,只要中鑫公司违约,就应按每日1支付违约金,仙源公司还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至于是选择解除合同还是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则是仙源公司的法定权利。” 上

15、述两则案件,合同解除与违约金的关系虽然并未成为案件的争点,但两则案件中隐含的判决思路,值得关注。即:合同解除并不影响违约金的请求。事实上,从人民法院案例选刊载的相关案件来看,合同法实施以来,司法实践中也倾向于合同解除与违约金责任并存。涉及合同解除与违约金责任之间关系的人民法院案例选刊载案件有“农工商超市(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伊塔纳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选xx年第3辑第173页,以下简称“农工商超市案”).“上海避风塘公司茶楼有限公司诉唐扣平等解除特许经营合同案”(人民法院案例选xx年第2辑第312页,以下简称“避风塘案”),“北京强佑房地产开发公司诉邱淦青不按期支付

16、购房款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违约金案”(人民法院案例选xx年第1辑第156页,以下简称“强佑房产案”)等三则案件都肯定了合同解除与违约金责任并存。但所评述案件认为“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解除合同的后果,违约方的责任承担方式也不表现为支付违约金”。也就是说,该案认为合同解除后,因合同关系消灭,违约方无须承担违约金责任。若仅仅根据最高法院的这一说理,最高法院的作法可以说是完全改变了传统的司法实践,因此,这一判断是否构成了法的续造或价值补充,就值得探讨。(四)本案指导效力范围(射程) 如前所述,若按照最高院裁判要旨,合同解除后,违约方不再承担违约金责任。但是公报刊载的裁判要旨本身并不是“判例”。大村敦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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