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500kV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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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500kV变电所设计 技术规程 SDJ 288 主编部门:华北电力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执行日期:1989年10月 关于颁发220500kV变电所设计 技术规程SDJ 288的通知 能源电规1989318号 为适应电力建设发展的需要,我部委托华东电力设计院对变电所设计技术 规程SDJ279进行了修订,经组织审查,现批准颁发220500kV变电所 设计技术规程SDJ288,自发行之日起执行。原颁发的变电所设计技术规 程SDJ279的有关内容同时停止执行。本规程的适用范围比原规程有较大改 动,在国家标准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颁发执行前,对于35kV变电所 的设计,按国

2、家标准工业与民用35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J5983(试行)执 行;对于63110kV变电所的设计,仍暂按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SDJ279 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不妥或需要补充之处,请随时函告电力规划设计 管理局及华东电力设计院。 1989年3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在变电所工程设计中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基本建设方针,体现社 会主义的技术经济政策,统一建设标准,使变电所设计符合安全可靠、技术先 进、经济合理和确保质量的要求,为此特制订本规程。 第1.0.2条变电所的设计,必须从全局利益出发,正确处理安全与经济,基 本建设与生产运行,近期需要与今后发展等方面的关系,从实际出

3、发,结合国情 采用中等适用水平的建设标准,有步骤地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并采用经试验鉴 定合格的新设备、新材料、新结构。根据需要与可能,逐步提高自动化水平。 第1.0.3条本规程适用于电压为220500kV新建变电所的设计。对扩建或 改建工程的设计以及国内外联合设计的变电所均可参照执行。 第1.0.4条变电所的设计宜采用经过审定的通用设计或典型设计。 第1.0.5条变电所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 和能源部、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的有关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第二章 所 址 选 择 第2.0.1条变电所的选址工作应根据电力系统设计的网络结构、负荷分布、 城建规划、土地征用、出线走廊

4、、交通运输、水文地质、环境影响、地震烈度和 职工生活方便等因素综合考虑。通过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和经济效益分析,选择 最佳方案。 第2.0.2条选所时应注意节约用地,尽量利用荒地、劣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包括经济作物区),还应注意少拆房屋建筑、减少人口迁移。 第2.0.3条所址应按审定的本地区电力系统远景发展规划,充分考虑出线条 件,留出架空和电缆线路出线走廊,避免或减少线路相互交叉跨越。 第2.0.4条所址交通运输应方便。落实设备运输条件时,尽量避免建造桥 梁、疏浚河道和建造码头。 第2.0.5条所址应具有适宜的地质条件,避开滑坡、滚石、洞穴、冲沟、明 暗河塘、岸边冲刷区和塌陷区等不良地质构造

5、。选在山区的变电所不宜过多破坏 山体自然地貌,避开易发生泥石流的场所,并应考虑防、排山洪的措施。 第2.0.6条所址不应占用重点保护的文化遗址或设在有重要开采价值的矿藏 上,否则应征得有关部门的书面同意。 第2.0.7条所址标高宜高出频率为1%的高水位之上,否则应有可靠的防洪措 施。在内涝地区建所时,防涝围堤堤顶标高宜高出频率为1%的内涝水位0.5m。 第2.0.8条所址附近应有生产和生活用水的可靠水源。当考虑采用地下水为 水源时,应进行水文地质调查或勘探,并提出报告。 第2.0.9条选所时应注意变电所与周围环境邻近设施的相互影响和协调(例如 军事设施、通信电台、飞机场、导航台、风景旅游区等)

6、,并取得有关协议。 第2.0.10条所址不宜设在大气严重污秽地区和严重盐雾地区。 第2.0.11条选所时应采用国家地震局颁发的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三百 万分之一)为建设地区地震基本烈度的依据。所址位于该图的67度、78 度、89度边缘地带难以正确判断时,应进行复核鉴定。 基本烈度为9度地区不宜建500kV变电所,9度以上地区不宜建220 330kV变电所。 第2.0.12条在选所的同时,应合理选择职工居住区的位置,充分利用就近城 镇的有利条件,为职工生活提供方便。 第三章 所区规划及总平面布置 第1节 所 区 规 划 第3.1.1条变电所的总体规划应与当地的城镇规划或工业区规划相协调,并 应充

7、分利用就近的生活、文教、卫生、交通、给排水、防洪等设施。 第3.1.2条变电所的布置应按最终规模统筹规划,在设计中应注意节约用 地,远近结合,以近为主。可根据需要分期征用土地,并应根据工艺要求和自然 条件,充分考虑生产安全、经济、施工和扩建便利、环境协调。 第3.1.3条变电所的绿化规划,应充分利用路旁、建筑物旁以及其它空闲场 地,分批种植生长力强、维护量小的植物,并应注意保存所区周围原有绿化环 境。 第3.1.4条变电所噪声控制应遵守现行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3096,并应符合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的规定。 第3.1.5条变电所各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类别及其最低耐火等级不应低

8、于表 3.1.5的规定。各建构筑物整体及部件的设计,除达到使用功能外,尚应符合防火 方面的有关规定。 表3.1.5 各建构筑物在生产过程中火灾危险性类别及最低耐火等级 续表3.1.51) 序号1之戊类系考虑采用阻燃电缆。 第3.1.6条防洪、防震地区的变电所,应根据地形、地质等因素,将主要的 生产建构筑物布置在相对有利地段。 第2节 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布置 第3.2.1条在建构筑物平面、空间的组合上,应根据工艺要求,充分利用自 然地形,布置上要紧凑合理扩建方便。 第3.2.2条所区辅助和附属建筑物的布置,应根据工艺要求和使用功能统一 规划布置,提高场地使用效益,节约用地。 第3.2.3条配电装置

9、选型,应因地制宜。技术经济合理时,应优先选用占地 少的配电装置型式。 第3.2.4条配电装置的相互布置位置,应使通向变电所的架空线路在入口处 的交叉和转角的数量最少,场内道路和低压电力、控制网络的长度最短,以及各 配电装置和主变压器之间连接线的长度亦最短。 第3.2.5条制氢设施应单独布置在靠近调相机房的所区边缘地段,并宜置于 散发火花或明火地点的最小风频下风侧。 第3.2.6条装有同步调相机的变电所,冷却塔与建构筑物和屋外主变压器、 配电装置净距不应小于表3.2.6的规定。 表3.2.6 冷却塔与屋外主变压器、配电装置、建构筑物的最小净距m 注:在污秽地区,冷却设施与屋外配电装置的距离应比表

10、中数值适当加大。 对屋外配电装置的间距以架构计算。 玻璃钢冷却塔成组布置时,塔与塔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3m。 第3.2.7条变电所内建构筑物的间距不应小于表3.2.7的规定。 表3.2.7 建构筑物最小间距m 注:建构筑物防火间距应按相邻两建构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 出的燃烧构件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两座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为非燃烧体且无门窗洞口,无外露的燃烧屋檐, 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丙、丁、戊类生产建筑物外墙距屋外油浸变压器外廓5m以内时,该墙在 变压器总高度加3m的水平线以下及变压器外廓两侧各3m的范围内,不应 设有门窗和通风孔。建筑物外墙距变压器外廓510

11、m时,在上述范围内 的外墙可设防火门,并可在变压器总高度以上设非燃性的固定窗。 屋外配电装置与甲、乙类生产建筑的间距,从配电装置的架构算起;与丙 、丁、戊类生产建筑或变压器的间距,从配电装置的油断路器外壁算起。 表内未规定最小间距(空白)者,该间距可根据工艺布置需要确定。 第3.2.8条竖向布置应结合自然地形,压缩土石方工程量,力求填挖方平 衡,并考虑扩建时平衡的可能性。 第3.2.9条所址自然地形坡度在5%8%以上时,宜采用阶梯式布置,阶梯 高度应根据工艺要求、地质条件、道路和管线布置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3.2.10条场地设计坡度宜采用0.5%2%,不应小于0.3%,局部也不宜大 于6%。屋

12、外配电装置顺母线方向的坡度不宜大于1%。 第3.2.11条主要生产建筑的底层设计标高高出室外地坪不应小于0.3m,其 他建筑物底层设计标高高出室外地坪不应小于0.15m。 第3节 管 沟 布 置 第3.3.1条管线宜沿道路、建构筑物平行布置。地下管线不应敷设在建构筑 物基础压力分布范围内,也不宜敷设在道路行车部分下面,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便于施工和检修。在发生事故时不应影响其他管线。 二、管沟发生故障时不应损害建构筑物基础,且污水不应污染生活饮水和渗 入电缆沟内。 三、应减少埋深,但应避免管道内液体冻结、遭受化学腐蚀和机械损伤。 第3.3.2条管线敷设分为直埋、沟道、架空三种主要方式,应根

13、据工艺要 求、自然条件、管径、管内介质、地下建构筑物及管线数量等因素确定。 第3.3.3条在满足安全运行和便于检修的条件下,可将不同用途的管道采用 同沟布置。 第3.3.4条电缆沟壁顶面应高出场地0.10.15m。 第3.3.5条地下管沟沟底纵坡不宜小于0.5%,在困难地段不应小于0.3%,并 应有排水措施。 第4节 道 路 第3.4.1条进所道路的路径应根据所址周围道路现状,结合远景发展规划和 所区平面、竖向布置综合确定。道路可参照现行的厂矿道路设计规范TJ22中 四级公路主要技术指标进行设计,但路基宽度和平曲线半径应按搬运所内大型设 备的方式决定。路面宜选用中级路面。当进所道路较短,且工程

14、量不大,也可采 用与所内道路相同的路面。 第3.4.2条所内道路的布置除满足运行、检修、安装要求外,还应符合安 全、消防等方面的有关规定。主干道应布置成环形,如成环有困难时,应具备回 车条件。 型式:公路型或城市型,应与所区排水方式相适应。 路面宽度:3.5m。但220kV及330kV变电所中主干道(大门至主控制楼、主 变压器、调相机房之间)部分可放宽至4.5m,500kV变电所主干道部分可放宽至 5.5m,相间道路用3m。 转弯半径:(内缘)不应小于7m。通行汽车、平板车的路段,转弯半径应根据 汽车、平板车的技术性能确定。 纵坡:不宜大于6%。 路面:水泥混凝土或沥青表面处理路面。 第5节 其 他 第3.5.1条所区围墙宜采用高为2.22.5m的实体墙。在通常情况下大门宜 采用轻型铁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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