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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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现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 1999年10月1 日起施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盛华仁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二日 特种作业 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培训第三章考核和发证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防 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丁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一切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

2、业。特种作业包括:(一)电工作业;(二)金届焊接切割作业;(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五)登高架设作业;(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七)压力容器操作;(八)制冷作业;(九)爆破作业;(十)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十一)矿山排水作业(含 尾矿坝作业);(十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 主管部门提出,并经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批准的其他作业。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龄满18周岁;(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3、,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 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第二章培训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 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第六条 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牛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安全生产综合 管理部门审查认可。第七条 取得培训资格的单位,每 5年由原审查、批准机构进行1次复审。经复审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第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和基本培训教材,由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定和组织编写。第九

4、条 培训单位应将培训计划、教员资格等资料报送考核、发证单 位备案。第三章考核和发证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发证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 开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第 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具体考核内容按照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 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执行。第十二条 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审查认可。第十三条参加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资格考核的人员,应当填写考核申 请表,由申请人或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当地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的单位 提出申请。考核单位收到考核申请后,应在60日内组

5、织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 特种作业操作证;经考核不合格的,允许补考1次。第十四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作,并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管 理部门负责签发。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全国通用。第十五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 2年复审1次。连续从事本工种 10年 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4年1次。第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由特种作业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由当地的考核、发证单位负责审验。复审内容包括:(一)健康检查;(二)违章作业记录检查;(三)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四)本工种安全知识

6、考试。第十七条 复审合格的,由复审单位签章、登记,予以确认。复审不合格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复审单位申请再次复审。复审单位可根据申请,再复审 1次。再复审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 操作证失效。第十八条 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可向 从业或施工所在地的考核、发证单位申请复审。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上岗的,按国家有关规 定对用人单位和作业人员进行处罚。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 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第二十一条发证单位及用人单位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

7、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初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报送上一年度本地区有关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考核、发证和复审的统计资料。第二十三条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单位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一)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三)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四)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第二十五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 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

8、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第二十七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根据工作需要,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审查认可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和考核单位的资格,签发特种作业操作证。第二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0 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令第 30 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 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 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 2010年7

9、月1日起施行。1999年7 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 理办法同时废止。局 长骆琳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 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 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 他人的安全健康

10、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 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 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 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盛病、震颔 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

11、者相当丁高中及以上文化 程度。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 可上岗作业。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 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第七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 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 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

12、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 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 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 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 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 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 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第八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 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

13、、自 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 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第二章培训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 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 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 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第十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 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 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

14、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报有关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备案。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 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 技术培训。第三章考核发证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 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 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第十三条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 由

15、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 申请。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第十四条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 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第十五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 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 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

16、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 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 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 材料。第十七条 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 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 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 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第十八条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

17、条件的,应当说 明理由。第十九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第二十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 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 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第四章复审第二一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 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牛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 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

18、年1次。60日内,由第二十二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 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歹0材料:(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 请延期复审。第二十三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 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丁 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 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第二十四条 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

19、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 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 操作证。第二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 予通过:(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一条规定情形的。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

20、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丁职 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 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第二十九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 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 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

21、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丁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 会公告。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第三 条 有下歹0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

22、当注销特种作业操 作证:(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第三十二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 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 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 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分别 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第三十四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 全技术培训,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转借、出租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23、, 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 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第三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 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 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第六章罚则第三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

24、法给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 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 照国务院关丁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

25、、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 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培训机构违反有关规定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 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统一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 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四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

26、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结合本地 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备案。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 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原国家 经贸委令第13号)同时废止。附件特种作业目录1电工作业 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 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1.1高压电工作业指对1千伏(kV)及以上的 高压电气设备 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 修、改造、施工、调试、试验及绝缘工、器具进行试验的作业。1.2低压电工作业指对1千伏(kV)以下的低压电

27、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 维护、检修、改造施工和试验的作业。1.3防爆电气作业指对各种 防爆电气设备 进行安装、检修、维护的作业。适用丁除煤矿井下以外的防爆电气作业。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规定的有关作业)。2.1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接处的金届或其他材料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成焊接与切割的作业。适用丁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焊、 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 子切割等作业。2.2压力焊作业 指利用焊接时施加一定压力而完成的焊接作业。适用丁电

28、阻焊、气压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压焊、超声波焊、锻焊 等作业。2.3钎焊作业 指使用比母材熔点低的材料作钎料,将焊件和钎料加 热到高丁钎料熔点,但低丁母材熔点的温度,利用液态钎料润湿母材,填 充接头间隙并与母材相互扩散而实现连接焊件的作业。适用丁火焰钎焊作业、电阻钎焊作业、感应钎焊作业、浸渍钎焊作业、 炉中钎焊作业,不包括烙铁钎焊作业。3高处作业 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3.1登高架设作业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3.2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适用丁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活洁、装修,电力、

29、电信 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 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 作业。4制冷与空调作业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4.1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指对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的作业。适用丁化工类(石化、化工、天然气液化、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 机械类(冷加工、冷处理、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食品类(酿造、饮料、 速冻或冷冻调理食品、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农副产品加工 类(屠宰及肉食品加工、水产加工、果蔬加工)生产企业,仓储类(冷库、速冻加工、 制冰)生产经营企业,运

30、输类(冷藏运输)经营企业,服务类(电信机房、 体育场馆、建筑的集中空调)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 设备运行操作作业。4.2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指对4.1所指制冷与空调设备整机、部件及相关系统进行安装、调试与维修的作业。5煤矿安全作业5.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本班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适用丁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井下电钳等 作业。5.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指在煤矿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5.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保证其安全运行的作业。适用丁与煤共生

31、、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安全监测监 控作业。5.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巡检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通风设施的完好及通风、瓦斯情况检查,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及时 处理或汇报发现的问题的作业。适用丁与煤共生、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瓦斯检查 作业。5.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指从事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5.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指操作煤矿的 提升设备 运送人员、矿石、砰石和物料,并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适用丁操作煤矿提升机,包括立井、暗立井提升机,斜井、暗斜井提 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

32、机作业。5.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指在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操作采煤机、掘进机,从事落煤、装煤、掘进工作,负责采煤机、掘进机 巡检和运行记录,保证采煤机、掘进机安全运行的作业。适用丁煤矿开采、掘进过程中的采煤机、掘进机作业。5.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抽采钻孔施工、封孔、 瓦斯流量测定及瓦斯抽采设备操作等,保证瓦斯抽采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适用丁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地面和 井下瓦斯抽采作业。5.9煤矿防突作业指从事媒与瓦逝突虹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与检查、防突效果检验等,保证防突工作 安全进行的作业。适用丁煤矿、与煤共

33、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煤 与瓦斯防突作业。5.10煤矿探放水作业指从事煤矿探放水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探放水措施的实施与检查、效果检验等,保证探放水工作安全 进行的作业。适用丁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探 放水作业。6金届非金届矿山安全作业6.1金届非金届矿井通风作业 指安装井下局部通风机,操作地面主 要扇风机、井下局部通风机和 辅助通风机,操作、维护矿井通风构筑物, 进行井下防尘,使 矿井通风系统 正常运行、保证局部通风,以预防中蠹窒 息和除尘等的作业。6.2尾矿作业 指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抽洪和排渗设施的 作业。适用丁金届非金

34、届矿山的尾矿作业。6.3金届非金届矿山安全检查作业指从事金届非金届矿山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 应事故隐患的作业。6.4金届非金届矿山提升机操作作业指操作金届非金届矿山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砰石和物料,及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适用丁金届非金届矿山的提升机,包括竖井、盲竖井提升机,斜井、 盲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6.5金届非金届矿山支柱作业指在井下检查井巷和采场顶、帮的稳定性,撬浮石,进行支护的作业。6.6金届非金届矿山井下电气作业指从事金届非金届矿山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机电设备安全

35、运行的作 业。6.7金届非金届矿山排水作业指从事金届非金届矿山排水设备日常使用、维护、巡检的作业。6.8金届非金届矿山爆破作业指在露天和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7.1司钻作业 指石油、天然气开采 过程中操作钻机起升钻具的作业。适用丁陆上石油、天然气司钻(含钻井司钻、作业司钻及勘探司钻) 作业。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8.1煤气作业 指冶金、有色企业内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 用、维护检修的作业。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指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9.1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指光气合成以及厂内光气储存、输送和使用岗位的作业。适用丁一氧化碳

36、与氯气反应得到光气,光气合成双光气、三光气,采 用光气作单体合成聚碳酸酯,甲苯二异割酸酯 (TDI)制备,4,4-二苯基甲烷二异袱酸酯(MDI)制备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9.2氯碱电解工艺作业指氯化钠和氯化钾电解、液氯储存和充装岗位的作业。适用丁氯化钠(食盐)水溶液电解生产氯气、氢氧化钠、氢气,氯化 钾水溶液电解生产氯气、氢氧化钾、氢气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9.3氯化工艺作业指液氯储存、气化和氯化反应岗位的作业。适用丁取代氯化,加成氯化,氧氯化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9.4硝化工艺作业指硝化反应、精僻分离岗位的作业。适用丁直接硝化法,间接硝化法,业硝化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9.5合成氨工艺作业

37、指压缩、氨合成反应、液氨储存岗位的作业。适用丁节能氨五工艺法(AMV ,德士古水煤浆加压气化法、凯洛格法, 甲醇与合成氨联合生产的联醇法,纯碱与合成氨联合生产的联碱法,采用 变换催化剂、氧化锌脱硫剂和甲烷催化剂的“三催化”气体净化法工艺过 程的操作作业。9.6裂解(裂化)工艺作业指石油系的轻类原料裂解(裂化)岗位的作业。适用丁热裂解制烯轻工艺,重油催化裂化制汽油、柴油、丙烯、丁烯, 乙苯裂解制苯乙烯, 二氟一氯甲烷(HCFC-22)热裂解制得四氟乙烯 (TFB , 二氟一氯乙烷(HCFC-1423热裂解制得偏氟乙烯( VDF),四氟乙烯和八 氟环丁烷热裂解制得六氟乙烯(HFR)工艺过程的操作作

38、业。9.7氟化工艺作业指氟化反应岗位的作业。适用丁直接氟化,金届氟化物或氟化氢气体氟化,置换氟化以及其他 氟化物的制备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9.8加氢工艺作业指加氢反应岗位的作业。适用丁不饱和快轻、烯轻的三键和双键加氢,芳轻加氢,含氧化合物 加氢,含氮化合物加氢以及油品加氢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9.9重氮化工艺作业指重氮化反应、重氮盐后处理岗位的作业。适用丁顺法、反加法、业硝酰硫酸法、硫酸铜触媒法以及盐析法等工 艺过程的操作作业。9.10氧化工艺作业指氧化反应岗位的作业。适用丁乙烯氧化制环氧乙烷,甲醇氧化制备甲醛,对二甲苯氧化制备 对苯二甲酸,异丙苯经氧化 -酸解联产苯酚和丙酮,环己烷氧化制环

39、己酮, 天然气氧化制乙快,丁烯、丁烷、C4僻分或苯的氧化制 顺丁烯二酸酊,邻二甲苯或蔡的氧化制备 邻苯二甲酸酊,均四甲苯的氧化制备 均苯四甲酸二 酊,危的氧化制1,8-蔡二甲酸酊,3-甲基此噬 氧化制3-毗噬甲酸(烟酸), 4-甲基此旋 氧化制4-毗噬甲酸(异烟酸),2-乙基已醇(异辛醇)氧化制备2-乙基己酸(异辛酸),对氯甲苯氧化制备对氯苯甲醛和对氯苯甲酸,甲苯氧化制备苯甲醛、苯甲酸,对硝基甲苯氧化制备对硝基苯甲酸,环十 二醇/酮混合物的开环氧化制备十二碳二酸,环己酮/醇混合物的氧化制己二酸,乙二醛硝酸氧化法合成乙醛酸,以及丁醛氧化制丁酸以及氨氧化制硝酸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9.11过氧化工

40、艺作业指过氧化反应、过氧化物储存岗位的作业。适用丁双氧水的生产,乙酸在硫酸存在下与双氧水作用制备过氧乙酸 水溶液,酸酊与双氧水作用直接制备过氧二酸,苯甲酰氯与双氧水的碱性 溶液作用制备过氧化苯甲酰,以及异丙苯经空气氧化生产 过氧化氢异丙苯 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9.12胺基化工艺作业指胺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适用丁邻硝基氯苯与氨水反应制备邻硝基苯胺,对硝基氯苯与氨水反 应制备对硝基苯胺,问甲酚与氯化铉的混合物在催化剂和氨水作用下生成 问甲苯胺,甲醇在催化剂和氨气作用下制备甲胺,1-硝基池3昆与过量的氨水在氯苯中制备1-氨基池3昆,2,6-蕙酿二磺酸氨解制备 2,6-二氨基BBS, 苯乙烯与胺反应

41、制备 N-取代苯乙胺,环氧乙烷或业乙基业胺与胺或氨发生 开环加成反应制备氨基乙醇或二胺,甲苯经氨氧化制备苯甲腊,以及丙烯 氨氧化制备丙烯腊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9.13磺化工艺作业指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适用丁三氧化硫磺化法,共沸去水磺化法,氯磺酸磺化法,烘焙磺化 法,以及业硫酸盐磺化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9.14聚合工艺作业指聚合反应岗位的作业。适用丁聚烯轻、聚氯乙烯、合成纤维、橡胶、乳液、涂料粘合剂生产 以及氟化物聚合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9.15烷基化工艺作业指烷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适用丁 C-烷基化反应,N-烷基化反应,O-烷基化反应等工艺过程的操 作作业。9.16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

42、业指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系统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指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储存中的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10.1烟火药制造作业指从事烟火药的粉碎、配药、混合、造粒、筛选、干燥、包装等作业。10.2黑火药制造作业指从事黑火药的潮药、浆硝、包片、碎片、油压、抛光和包浆等作业。10.3引火线制造作业指从事引火线的制引、浆引、漆引、切引等作业。10.4烟花爆竹产品涉药作业指从事烟花爆竹产品加工中的压药、装药、筑药、褶药剂、已装药的钻孔等作业。10.5烟花爆竹储存作业指从事烟花爆竹仓库保管、守护、搬运等作业。11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 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局长骆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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