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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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章首问责制度为进一步构建学校教职工监督体系,强化教职工的责任意识,严肃学校工作纪律,转变工作作风,防止和减少过错,提高工作效率,落实工作职责,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工作实际,特制定问责制度一、问责对象问责对象为所有从事教育教学和后勤服务人员。教职工问责制根据教职工岗位职责进行,是对教职工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学校工作,或者损害教职工或学生的合法权益,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其中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

2、等情形。二、问责原则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的原则;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三、具体问责对象及内容问责对象或所在部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问责:行政问责行政问责的对象为学校管理人员。(包括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教研组长、备课组长)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追究其责任。1、部门内闹不团结,与其他部门工作不协作。2、职责内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因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等情形而未完成的。3、未执行上级和学校领导指示、决策,擅自作主,影响政令畅通和学校整体工作部署的。4、对教职工提出的申报、建议不办理、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工作损失的。5

3、、因工作失职、渎职,影响校园稳定,出现失火、盗窃、食物中毒等事故的。对上瞒报、虚报、迟报突发事件和事故的。6、在发生各种自然灾害、重大突发事件等事关师生生命财产安危的紧急时刻,拖延懈怠,推诿塞责,造成后果和恶劣影响的。7、违反财经纪律,私设小金库,截留挪用资金的或违反阳光报告、阳光收费规定,擅自招收学生或乱收费的。8、在工程建设、物资设备采购中,出现问题,造成损失的。9、在人事调配、职称评聘、科研项目评审、评优等工作中,不按程序,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后果的。10、应追究责任的其他事项。科任教师问责科任教师的问责对象为所有任课教师(包括合同制教学人员)。1、职业道德水平不高,存在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4、现象的。2、违反社会公德或其他与自己身份不相符的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3、无计划、总结、论文等,教师听(评)课每学期少于规定节数的。4、在质量抽测、督导评估、视导等重要活动中出现考核质量不达标,给学校声誉带来严重影响。5、因处理不当引起学生、家长上诉、上访的。6、在学校各项经济活动中违反财经纪律和制度,有违规收费行为。7、不认真履行职位职责,对学校做出的决定或安排的工作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给工作造成损失的。8、随意调课,乱办班、组织或变相组织订购教辅资料等办学行为不规范的。上课时发生安全、卫生等责任事故。9、在学校中闹纠纷,不团结,在教职工中造成不良影响的。10、在教学工作中经常迟到、

5、早退,一学期累计旷课课2节以上的。15、应追究责任的其他事项。班主任问责班主任问责对象为所有班主任(包括代理班主任)。1、品行不良、体罚学生、侮辱学生,影响较坏。2、计划、总结、评语、表格不符合规范要求或不按时上交。3、班里后进生、问题生情况不了解掌握,歧视后进生,无转化后进生、问题生教育谈话记录。4、不善于团结科任教师,无联系、沟通。当着学生的面对科任教师或其他学科随意评头论足或蔑视、贬低。5、班容班貌不美观整洁,升旗、课间操、眼保健操、班级卫生和黑板报等不符要求。6、不按时召开班干会议和班会,会议无记录,不认真组织开展班级活动。7、未完成家访任务,家长对班主任教育工作不满意。8、安全教育及

6、措施不力,班里出现不安全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9、在学生中乱收费(学生、家长投诉且情况属实)。10、应追究责任的其他事项。后勤及工作人员问责问责对象为全校教辅人员(包括合同制工作人员)。1、上班拖拉松散,经常迟到,领导检查两次不在岗的。2、学校师生到各科室报投服务,而报投部门未履行职责,或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教学及其它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的。3、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师生报投服务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或未给予明确答复的。4、因工作瑕疵,造成师生反复报投服务的。5、因工作人员失职、推诿扯皮、行为失当等,影响教学及其它工作的。6、对要求限期解决有关后勤服务事项,未按期完成,且事先未说明情况,对教学工

7、作造成影响的。7、因不主动检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处置不当,造成安全事故的。8、在后勤服务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后果和影响。9、应追究责任的其他事项。四、责任追究的方式1、诫勉谈话。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职称晋升资格。3、责令做出书面检查。4、调整工作岗位,低聘或者缓聘。5、给予行政处分。6、经济赔偿。凡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按责任轻重、损失大小,按一定比例实行经济赔偿。五、问责程序校长可根据下列情况启动问责程序:1、师生、家长和其他组织向学校提出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2、上级主管部门在学校专项考核评比中提供的学校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材料。2、上级机关的指示或建议。3、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问责

8、程序启动后,校长或主管该问责对象的校级领导应当责成问责对象汇报情况,听取问责对象意见。校长或主管该问责对象的校级领导听取情况汇报和意见后,认为问责事实清楚的,提出处理建议,提请校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问责方式;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可责成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校领导的问责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校长室在行政会决定后1日内将问责决定书面通知行政问责对象。问责对象对处理有异议,可自收到处理意见起七日内,向学校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六、问责制的解释与施行,本办法由校长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第二篇:问责制度行政问责制度为进一步强化干部职工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公仆意识和依法履职意识,形成想干事

9、、能干事、会干事的良好氛围,形成执行顺畅、政令畅通的行政管理新局面,促使全乡工作人员按照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要求,认真对待和办理各种行政事项。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和指示,特制定行政问责办法、服务承诺制度、首问责任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等四项制度实施细则。一、行政问责办法实施细则(一)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镇直各站、所正副职和各办负责人,依照本实施细则对其进行问责。(二)行政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三)调查处理问责事项,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

10、当、程序合法,在适用问责上人人平等。(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1.有令不行、有禁不止;2.独断专行、决策失误;3.滥用职权、违法行政;4.办事拖拉、推诿扯皮;5.不求进取、平庸无为;6.欺上瞒下、弄虚作假;7.态度冷漠、作风粗暴;8.铺张浪费、攀比享受;9.暗箱操作、逃避监督;10.监管不力、处臵不当。(五)问责方式:1.诫勉谈话;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4.责令公开道歉;5.通报批评;6.调整工作岗位;7.停职检查;8.劝其引咎辞职;9.责令辞职;10.建议免职。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并用。采用第6项至第10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

11、程序办理;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六)问责情形及采取的问责方式:1.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问责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2、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问责人采用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3.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问责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七)从重、从轻、减轻问责以及免予问责的情形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1)一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2)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12、3)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4)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2.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1)因下级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2)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3)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八)问责程序1.问责反映渠道(1)乡党委、乡政府及其领导批示、指示和通报;(2)乡领导提出的意见建议;(3乡人大代表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13、(4)其他各站所办等提出的意见建议;(5)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6)巡视(巡查)、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7)新闻媒体的报道;(8)其他渠道反映的。2.通过以上渠道反映有本实施细则(四)规定情形,经初步核实,反映情况存在的,由乡党委决定启动问责程序,并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在处理调查事项时,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3.被调查人应积极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提请暂停其职务。4.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5.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

14、向乡党委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6.调查终结后,由乡党委作出行政问责决定。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问责情况应及时告知作出问责批示、提出问责建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7.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乡党委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8.乡党委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议、复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1)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2)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

15、变更原决定。(3)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消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9.被问责人对问责申诉决定不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10.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乡党委作出错误的问责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二、服务承诺制实施细则(一)全乡机关工作人员要规范服务行为,凡属我乡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服务内容要作出办理承诺,并做到举止文明、服务到位。(二)服务承诺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效率和公众满意程度为目标,把各项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臵于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之下。(三)对外服务应履行8项工作承诺:不让来办事的人员在我这里受冷落;不让工作的事项在我这里积压延误;不让工作的差错在我这里发生;不让工作的机密在我这里泄露;不让影响团结的言行在我身上出现;不让违纪违法的行为在我身上发生;不让机关的形象因我受到影响;不让群众的利益因我受到侵害。(四)全乡人员要坚持挂牌上岗,对来人要求办理的属职责范围内的业务,能及时给予办理的,要在2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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