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评估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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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评估应用纳税评估作为国际通行的税收征管方 式,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得到了广泛应用。根 据纳税评估的一般原理,纳税评估可以采用 灵活多样的评估分析方法。 其中投入产出法 在工业企业评估中得到广泛运用,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评估人员业务素质参差 不齐,有的仅仅是机械套用投入产出法模型, 并没有真正领会投入产出法的内涵和原理, 因此也就制约了纳税评估成效的发挥。基于上述原因,笔者认为,非常有必要系统地、 全面地、多角度地、透彻地阐述投入产出法 的内涵、基本原理,深入分析当前投入产出 法在企业纳税评估中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对策。1.投入产出核算理论投入产出核算作为国民经济核算的重 要组

2、成部分,是由美国经济学家瓦里昂惕 夫创立的。目前,投入产出分析主要应用于 宏观经济计划和预测。它的基本思路是:将国民经济划分为若干个性质不同,但互为联系的部门或产品群,然后借助于线性方程组, 模拟现实经济结构和社会生产过程,最后, 通过测定技术系数,编制国民经济计划或预 测经济未来。投入产出分析主要借助于投入产出方 程进行,而生产技术系数矩阵 A则是分析的 基础,系数矩阵。A=nxn,其中,aij=xij/qj ,式中aij称为直接消耗系数,是反映生 产一个单位产品对各种生产要素,如原材料、 辅助材料、燃料、动力等的消耗数量,qj表 示一定时期内生产的第j种产品的数量;xij 表示生产一定数量

3、的第j种产品对生产要素 的消耗数量。国民经济中的直接消耗系数是一个宏 观变量,反映某一部门或行业内所有的企业 生产同样一种产品所耗费的生产要素的数 量,是一种社会平均消耗量,所以我们也可 以将其称为行业单位产品消耗系数。行业消 耗系数与企业单位产品消耗系数有如下关 系:一是二者在性质上完全一致,他们本质都是单位产品对生产要素的消耗;二是二者 在数值上不完全一致,因为,一些企业采用 先进的生产技术或较高的管理水平,则企业消耗系数低于行业消耗系数;反之,则高于 行业消耗系数。但是,不管什么企业,其单 位产品消耗系数与行业消耗系数的偏离应 该保持在一定的范围之内,这种偏离的稳定 性是我们构建评估指标

4、的理论基础。2005年12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评估部分方法及行 业纳税评估指标的通知,文件中指出:投 入产出法,就是根据企业评估期实际投入原 材料、辅助材料、包装物等的数量,按照确 定的投入产出比测算出企业评估期的产品 产量,结合库存产品数量及产品销售量、销 售单价测算分析纳税人实际产销量、销售收 入,并与纳税人申报信息进行对比分析的方 法。以此文件作为指导,基层税务机关开始 了在企业纳税评估中应用投入产出法的探 索,初步建立起了分行业、分类的专项增值 税纳税评估机制,取得了一定成效。2.投入产出法在纳税评估应用中存在的问题虽然投入产出法广泛运用于工业企业 纳税评估,但

5、是在应用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信息匮乏。现代经济学将所有的市场交 易都看作是一种契约关系,从而形成了现代 契约理论。信息不对称是现代契约理论中的 核心概念。纳税评估工作离不开数据资料的 搜索、采集、积累和掌握,纳税评估过程中 要进行大量的指标测算、资料比对等定量、 定性分析,由于信息的不真实,使得评估效 果大打折扣。数据的收集是纳税评估方法体 系中的重中之重。运用投入产出法进行纳税 评估必须掌握行业消耗参数,但这些信息在 企业报送的财务报表和申报表中都没有反 映,而目前在信息采集中面临以下困难:税收管理员负担重,难以保证下户调查 核实的时间。税收管理员负担承受过重表现 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根据国

6、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规定,税收管理员的主 要职责包括:户籍管理、税收宣传、催报催 缴、纳税评估等税收管理业务,大量的工作 都需要税收管理员收集、整理、报送相关资料,同时还需要在 CTAIS系统中进行录入、 维护;为了做到过程可控制,结果可考核, 许多工作还有定式表格要填写,如此大量的 案头工作占用了税收管理员的工作时间,使下户工作时间得不到保障。 二是片面理解税 收服务,以“淡化管理”来取悦于地方政府 和纳税人,以所谓的善意提醒和延伸服务代 替税收执法,把纳税人应尽的义务转变为税 收管理员的责任,把应该由纳税人主动申报 的事项变成税收管理员的必要工作内容,加大了税收管理员工作量。三是部分考

7、核指标 不甚合理,片面追求各类考核指标的达标, 加之税务系统内部各类检查、考核和地方评 比的活动比较多,税收管理员有疲于应付的 现象。纳税评估缺之法律保障。目前纳税评估 的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纳税评估管 理办法,该办法仅仅是部门规章,并不是 相关的法律法规,因此纳税评估目前并不是 行政执法行为,而是行政事实行为。行政事 实行为不具法律效力,如果相对人拒绝配合, 行政主体不能进行强制。因此,在运用投入 产出法进行纳税评估时,如果纳税人拒绝向 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涉税信息,纳税评估环节 不能采取罚款、停供发票等强制手段,所以 也就无法保证信息的获取。缺乏第三方信息。外部信息的获得要花 费很大的成本

8、。目前想要获得一个企业的国 地税信息,银行资金的使用与信用,工商登 记注册及处罚情况,海关记录,财政和公安 信息及国外收入等相关信息并不是不可能, 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的税收、工商、海关、金 融等机构之间尚未建立科学有效的信息共 享与交流体系,所以要是获得纳税人的相关 信息还是要花费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成本。 尤其是对于跨国经营企业的国外经营收入 等相关信息的获得并不十分容易。投入产出法应用中有适用前提。如果条件不具备,就无法运用该种方法。投入产出法比较适合对产品单一的工 业企业的纳税评估。对于生产多种产品而会 计核算健全的生产企业,由于每种产品对每 种生产要素的消耗都可依据成本报表直接 计算,因而

9、也可以计算消耗系数与偏离系数; 对于生产多种产品而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生 产企业,纳税评估人员则必须按一定的标准, 对不同产品消耗的同一种生产要素进行成 本分摊,然后计算企业的产品消耗系数和实 施纳税评估。如果企业生产多种产品,应能 区分不同生产环节或车间,否则,该种方法 不能适用。投入产出法是在耗用数真实的情况下运用投入产出比来推测产量、销量和销售收 入,以分析企业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的问 题。但企业账面的耗用数真实与否难以监控。 如农副产品收购、废旧物资收购企业购销存 的真实性和准确度很低,由于农产品和废旧 物资收购发票供应和管理方式的局限,纳税人自开自抵,随意性强,虚开农产品收购发 票现象严

10、重。企业账外经营手法多样,隐蔽 性较强,很难运用投入产出法发现线索。行业均值可比性不强。现行的纳税评估 指标体系是确定行业内平均值,实际上是企 业真实纳税标准的一种假设,这一假设的合 理性尚值得研究和探讨。一般这种评估指标 的测算结果都直接与行业正常值进行比较,也就是说该企业被测算的指标只要处于正 常值的合理变动幅度内,就被认为已真实申 报,实际上,评估对象的规模大小,企业产 品类似多少等因素都对“行业峰值”产生 较大影响。另外,单凭评估指标测算和评价 很难合理确定申报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企业还经常受到所处的环境、面临的风险、资金 的流向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尤其需要指出的 是,目前纳税人大量存在账

11、外销售现象,申 报信息没有完整真实地体现纳税人的实际 经营状况。同行业信息的获得要依赖国内国 际完善的市场体系,完善的信息资源,才能 提供有参考价值的信息。目前我国国内的很 多同类行业内部发展参差不齐,行业价格, 成本等重要的信息也无法做到能够科学全 面反映整个行业的情况。所以,在纳税评估 上采用此类指标有时候难免有所偏颇。测算分析结果不能直接作为补税依据。 运用投入产出法测算分析的结果,还只能作为疑点,必须深入调查,从企业仓库保管、 库存明细账目、辅助材料、包装物耗用等多 方面印证、分析,查找线索。而且应充分考 虑企业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工人熟练程度 等因素的影响。如运用设备生产能力模型测

12、算时应注意正确区分设备的规格、型号、数 量和生产能力,而且设备生产能力一般有幅 度,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进行掌握。纳税评估人员综合素质不高。纳税评估 需要高素质的评估人员。运用投入产出法评 估,不但要求评估人员掌握税收业务知识、 财务会计知识、法律知识、计算机应用基础 知识,而且还要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全貌及 纳税人的详细情况和特点,掌握审核、评析、 测算、取证、质询的全部技能,但目前符合 上述条件的干部在数量上还不能满足纳税 评估的需要,纳税评估尚停在表层的分析, 为评估而评估,工作基本处于应付状态,因 而使纳税评估显效缓慢。3.投入产出法在纳税评估中应用的对 策研究明确纳税评估的法律地位。 税

13、务管理工 作涉及到社会经济领域的方方面面, 纳税评 估作为税务管理工作的一部分, 其本身的法 律地位问题及其涉及到社会经济领域的法 制体系完善问题,都将影响纳税评估工作的 质量和效率。完善税收征管法。纳税评估属于税 收征管的重要环节,但是在目前的税收征 收管理法和实施细则中并没有相关的规定。 目前纳税评估的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出台 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虽然较为详细地 规定了纳税评估的相关内容,但是还不能称 其为法律,因为该办法仅仅是国税发文件, 属于部门规章。它同法律、法规相比,在地 位上就稍逊一筹。但是就我国目前的纳税评 估体系状况而言,将纳税评估体系的相关内 容,写入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以明确其

14、法 律地位成为必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纳税评估不是一项 孤立的工作,它不仅涉及税务系统内的多项 工作内容,还涉及到社会生活中其他行业的 方方面面。因此,其它方面的法律的完善, 对于完善我国的纳税评估体系也是非常必 要的。一是完善会计法以规范会计行为, 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二是完善合同法, 使经济合同成为比较科学准确的涉税信息, 为纳税评估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有力的条件。 三是完善和发展纳税人、政府机关和其他相 关部门关于涉税信息共享方面的税收法律 体系,确保纳税评估能有效地从第三方获取 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同时明确政府机关和其 他相关部门有配合纳税评估调查的义务。拓宽信息采集渠道。在完善的社会法制

15、体系的支撑下,纳税评估信息采集渠道应该 包括来自纳税人的直接信息和来自政府机 关及其他部门的间接信息。 在功能强大的计 算机软件支持下,上下级之间、同级各部门、 各岗位间将形成无障碍监控和制约,信息资 源的可信度在开发应用中得到逐步提高,纳税评估将有一个坚实、稳固的前提和环境。同时要从横向、纵向同时入手拓宽评估 信息渠道。一是加强信息的横向联系,通过 相互之间的互联网络的建设,实现与地税、 银行、海关、审计、水电供应、外贸等部门 密切联系达到数据共享,最大限度地掌握纳 税人的各种经济信息,把这些信息与纳税人 申报的商品进、销、存,产品产、供、销等 资料进行比对,从中寻找差异,确保分析数 据来源

16、的准确性。二是完善信息纵向联系, 在税务机关上下级之间以及内部的征收、 管 理、稽查各部门之间加强配合,对相关资料 进行收集整理与公开, 建立内部信息共享的“税务数据库”。鉴于评估工作与财务管理 结合紧密的特点,可以运用会计核算原理, 根据会计科目、税收政策勾稽关系,推广纳 税评估软件,将纳税评估的整个环节都纳入 计算机管理,初步实现评析指标测算和主要 文书处理的微机化和网络化, 保障纳税评估 工作的有序运作。提升数据处理和挖掘能力。我国税务系 统在实施以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防伪税控、综合征管、出口退税、多元化电子申 报纳税和行政管理办公自动化等系统为核 心的信息化建设中,相继实现了市级以上的 数据集中模式,初步形成了多个应用系统共 享一个网络的格局。这些系统运行产生了大 量有用数据,但由于各应用系统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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