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的报批手续及开发项目的可行性报考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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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发的报批手续及开发项目的可行性报考范本开发流程主要包括:1) 向计划委员会申请项目立项;2) 向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手续;3) 向规划部门办理规划手续,领取规划许可证;4) 向建设委员会办理开工手续,领取开工证; 5) 实施搬迁或拆迁;6) 进行开发建设;7) 竣工验收;8) 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项目策划也就是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一、 可行性研究的内容可行性研究的根本目的是实现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减少或避免投资决策的失误,提高项目开发建设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可行性研究的主要内容有:(1) 项目概况;(2) 开发项目用地的现场调查及动

2、迁安置;(3) 市场分析和建设规模的确定;(4) 规划设计影响和环境保护;(5) 资源供给;(6) 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7) 项目开发组织机构、管理费用的研究;(8) 开发建设计划;(9) (9)项目经济及社会效益分析;(10) 结论及建议。 二、 可行性研究的工作阶段投资机会研究。该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对投资项目或投资方向提出建议,即在一定的地区和部门内,以自然资源和市场的调查预测为基础,寻找最有利的投资机会。投资机会研究相当粗略,主要依靠笼统的估计而不是依靠详细的分析。该阶段投资估算的精确度为30%,研究费用一般占总投资的0.2%0.8%。如果机会研究认为可行的,就可以进行下一阶段的工作。初

3、步可行性研究,亦称“预可行性研究”。在机会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对项目建设的可能性与潜在效益进行论证分析。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投资估算精度可达20%,所需费用约占总投资的0.25%1.5%。详细可行性研究,即通常所说的可行性研究。详细可行性研究是开发建设项目 投资决策的基础,是在分析项目在技术上、财务上、经济上的可行性后作出投资与否决策的关键步骤。 建筑项目报批服务程序 程 序所需资料办理事项办理部门1、项目审批1、环保部门评估报告2、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3、外资企业合同章程1、项目备案或核准资料、环评批复2、合同、章程批复3、规划蓝线图4、设计要点发改委规划局国土局2、工商税务登记见工商局

4、办理登记手续资料(附件1)1、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3、公司营业执照工商局市技术监督局市商务局3、初步设计评审1、申请报告2、规划总平面图、说明书等设计文件3、规划设计条件4、规划设计蓝线图5、申请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报告6、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投资人申请需加盖投资方公章建设局规划局国土局发改委消防局环保局4、土地手续见国土办证资料(附件2)1、建设用地批准书2、规划用地许可证3、用地红线图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5、缴纳相关税费经济发展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5、开工建设见开工建设资料(附件3)1、下达基建计划2、下达招投标批复3、办理规划、消防、建设、许可证经济发展局规

5、划分局消防大队建设局4、办理工商执照见工商局办理登记手续资料(附件1)1、代码证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3、营业执照市技术监督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5、初步设计评审1、总平面规划图2、初步设计书1、总图初审2、初步设计批复建设、规划、国土、发改委、消防、环保等部门6、土地手续见国土办证资料(附件2)1、建设用地批准书2、规划用地许可证3、用地红线图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5、缴纳相关税费经济发展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7、开工建设1、基建计划申请报告2、总平面布置图3、建设单体设计图4、缴纳相关费用5、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等1、下达基建计划2、下达招投标批复3、办理规划、消防、建设许可证经济发展局规划分局

6、消防大队建设局优惠政策1、土地政策 重大项目全补: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且每亩投资额达100万元以上的外资项目或“三高”项目,即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用工在1000人以上的高就业项目,年纳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高税收项目,土地按7万元/亩分期收取,所交土地款由财政全额返补,作为企业发展资金;大项目返补: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外资项目或高技术、高就业项目,土地按7万元/亩出让,并从其上缴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逐年返还购地款至1万元/亩;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外资项目或高技术、高就业项目,土地按7万/亩出让,并从其上缴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逐年返还购地款

7、至4万元/亩;一般工业项目地价优惠:一般工业项目,以成本价出让土地使用权,除上交省国土收取的费用和对农民的各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外,其它费用全免; 商业用地挂牌出让;特殊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原则。2、税收政策“三高”企业项目的所得税,在购地款优惠返补完后,地方分成部分享受五年财政奖励优惠。3、规费政策开发区对新建投资额在1000万以上的工业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按10元/M2包干收取。其它项目行政事业性规费按40元/M2收取,如需减免,按一事一议原则。4、服务管理对所有来开发区投资的项目实行“一站式”审批,其手续均可委托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全程无偿代理,开发区承诺限时办结。对区内企业实行封闭式管理,所有职

8、能部门一般不对企业进行检查、评比、收费,特殊情况如安全生产等由开发区负责协调;开发区对园内企业的管理实行告诉、改正制度,任何时候都不罚款。5、人才政策新落户开发区的企业,其引进的博士生、博士后、归国留学生、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享受政府特殊岗位津贴的专家、两院院士,开发区管委会将为其配偶、子女安家落户、入学、就医等方面提供特殊支持,专人办理相关手续,解除其后顾之忧。6、奖励政策企业(项目)落户的有功人员,项目投产后,按开发区招商引资劳务费规定给予固定投资额1的奖励。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开工管理,规范建设市场秩序,促使建设工程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建设,

9、保障被征地农民和城镇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开工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各类土木工程,包括能源、石化、制造等工业工程和交通、水利、农业、林业、市政公用、环保设施等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三条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和权限,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项目的开工管理工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

10、部门要依法做好建设工程项目的征地审核和管理工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要依法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工作。建设、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各自的管理权限依法做好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或开工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其中,水利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的审批和管理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的审批和管理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能源、石化、制造等工业工程和农业、林业、市政公用、环保设施等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等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的审批和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察部门对违反本规定进行开工的行为做好监察工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

11、开工行为的监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牵头并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交通、水利、农业、监察等有关部门,做好建设工程项目的开工监管和检查工作,严格依法纠正和查处不符合开工条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土地征收被依法批准,且征地(或拆迁)单位已与被征用人(或房屋被拆迁人)签订征地(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二)征地(或拆迁)的各项补偿款已按征地(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足额发放给土地被征收人(或房屋被拆迁人);(三)建设项目已按规定完成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和规划审批、用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初步设计审查、招标投标等工作,具备法定开工条件,并办理了

12、施工许可证或开工审批手续。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征地管理工作,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必须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并按照关于试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153号)的规定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第六条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要依法维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严格按如下程序进行:(一)征收土地在依法报批前,应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拟被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安置人数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后,就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与被征地农村

13、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协商,拟定征收土地方案。(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报批征收土地方案之前,应当书面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对拟征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或安置方案有要求举行听证会的权利。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要求听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认真听取意见。(三)征收土地方案和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地用途、范围、地类、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内容,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以书面形式及时予以公告。征收土地方案和补偿安置方案未经依法批准或未进行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个人可以不办理有关补偿登记手续。

14、(四)土地征收被依法批准并办理“一登记两公告”后,征收单位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协商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第七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征地申请材料时,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受理和向上报批:(一)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补偿标准的;(二)征地补偿安置资金没有按规定预存到位的;(三)群众反映的合法问题没有明确处理意见或处理意见不当的。第八条各地、各有关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经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个人协商一致的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安置。第九条被征收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附着物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费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广东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执行。如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过半数村民要求分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必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镇级人民政府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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