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的取证程序应严格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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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章电子证据的取证程序应严格规范电子证据的取证规则、取证方式都有别于传统证据,需要通过特定的技术手段进行分析和获取,因此在电子证据的取证过程中应当注意规范取证流程,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方法。1.证据现场的保护。取证人员进入现场后,应迅速封锁整个计算机区域,将人、机、物品之间进行物理隔离;保护好计算机日志,对数据进行备份,切断远程控制;封存现场的信息系统、各种可能涉及到的磁介质、内部人员使用的工作记录、程序备份和数据备份;提取涉案计算机硬盘、移动磁介质、光盘等,特别应注意对当事人随身携带的存储介质的提取。2.证据的提取和固定。提取和固定电子证据时,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确保对目标计算机中的原始数据不

2、产生任何改动和破坏,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在取证过程中,应在对案件有关的计算机中的数据和资料不进行任何改动或损坏的前提下进行备份,记录备份的时间、地点、数据来源、提取过程、使用方法、备份人及见证人名单并签名。3.证据的分析。应当注意的是,所有的检查和分析工作应该在备份件上进行,以保证原始证据的可靠性和可信性。对电子证据进行数据分析,必须考虑计算机的类型,采用的操作系统,是否有隐藏的分区,有无可疑外设,有无远程控制、木马程序及当前计算机系统的网络环境。对数据进行全面的分析,还应该注意检查所有的日志文件,对在该系统上使用过的用户操作时间以及操作记录进行登记,查看可能进

3、入或使用过该机器系统的可疑程序。第二篇:税务稽查电子证据现场取证流程税务稽查电子证据现场取证流程电子证据现场取证就是在案件现场发现、提取和封存与案件相关的电子证据及其他证据。现场取证必须保证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即保证现场保护及时,保证电子证据的真实和完整,保证电子取证程序和过程的合法。电子证据包括可用作证据的计算机数据、存储媒介和电子设备。电子证据现场取证包括:取证准备;现场保护;现场检查;电子证据的提取和封存。1、取证准备取证准备是指为电子取证工作做好组织、人员和设备上的准备,制定周密、详细的取证行动方案,严格按取证行动方案执行,以确保取证工作的顺利进行。拟定周密、细致的协助检查

4、方案首先电子取证人员根据检查部门检查任务的要求,通过调阅被查对象的相关资料,初步了解被查对象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会计制度,重点了解其信息化程度和会计电算化水平,有可能可先到企业经营所在地进行现场摸查,为拟定协助检查方案提供可靠依据。落实技术检查人员职责一般情况下,检查小组应指派两名以上稽查人员负责电子证据取证工作。对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的案件,可由上级稽查局直接组织指挥电子证据取证工作。负责电子取证的稽查人员应具备电子取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地操作计算机设备,熟悉会计电算化软件的基本原理和操作流程。在缺乏电子取证技术人员或者对电子取证技术要求较高的情况下,可临时聘请税务局内部信息技术人员或外

5、部技术专家进行现场指导。准备取证设备检查小组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足够数量的笔记本电脑、移动存储设备、网络连接线、光盘刻录机、可刻录光盘、封存包装物等电子取证装备。具备条件的检查小组还应携带摄影机和相机,对现场状况以及现场检查、提取电子数据、封存物品文件的关键步骤进行录像和拍照,并将录像带和照片编号封存。分配工作任务,明确工作重点对每个检查人员进行明确分工和落实检查重点,每个检查人员根据工作部署,掌握自己重点监控的检查环节和检查工作。2、现场保护现场保护的目的是防止电子数据被删除、修改或转移,保证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到达检查现场后,电子取证人员应立即要求现场人员停止操作计算机,重点对财务部门

6、主管、会计、出纳使用的计算机和数据库服务器实施监控。要防止现场人员将笔记本电脑、移动硬盘、u盘、软盘等可作移动存储用途的设备带离现场。对正在使用的移动存储设备,要求停止使用并保护好其中存储的电子数据。通过现场询问、观察网线布置、计算机网络设置和已安装程序等方式判断企业网络运行方式,重点查找数据库服务器,如发现要求立即断开网络连接,并用查账软件进行数据抽取。对因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确实不能断开网络连接的服务器则需实时监控网络状态和其中存储的电子数据,防止企业人员从客户端进行数据的删除、修改和转移操作。3、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是指在检查现场实施电子数据检查,以发现现场存留的与案件有关的电子证据和其它相关证

7、据。电子数据现场检查的重点是通技术手段对存储在被查对象计算机内的office、wps等办公软件文档,以及管理信息系统、会计电算化软件等存储的业务数据和财务数据进行检查,从中发现有价值的电子数据。稽查人员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并由企业签收送达回证后,电子取证人员才能对被查对象的电子数据实施现场检查。电子数据的现场检查必须有被查对象的人员在场并取得被查对象技术人员的协助。对放置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的计算机、存储媒介和电子设备,稽查人员有权要求进行检查。被查对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检查的,可按征管法第七十条的相关规定处理。稽查人员进入被查对象计算机系统进行检查时,有责任保证被查对象计算机系统的

8、安全性,并保守被查对象的商业秘密。稽查人员进入被查对象计算机系统进行检查的过程中,要防止对被检对象的计算机硬盘进行写操作。若确需进行写操作,须由被查对象工作人员协助进行。对现场检查的关键步骤,特别是涉及到数据格式的转换和统计分析等加工过程,应录像并及时记录在现场检查笔录中。4、电子证据的提取和封存对可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数据、存储媒介和电子设备应当在现场提取和封存。电子证据的提取和封存过程必须有被查对象财务负责人在场并当场进行确认。原则上提取原始电子数据用作电子证据,原始数据确需转换后方可进行分析的,应由被查对象技术人员进行转换并签名确认。提取的原始电子数据在现场即刻进行封存,以作为后续检查的备

9、案电子证据。对于封存的电子数据,应当在封存前现场制作备份。对于封存的其他电子证据,尽可能在封存前现场制作备份,以便检查人员的后续分析。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对案件性质有重大影响的电子数据可在现场直接打印成纸质文件,由被查对象负责人签名并加盖被查对象公章后封存。若被查对象电子数据庞大、不可能在现场打印的情况下,如会计电算化软件和管理信息系统中包含的数据库文件等,应分年度或分多个系统导出数据到存储介质,可采取直接复制数据到光盘或其他移动存贮设备的形式封存(最好复制到多个存储媒介和电子设备中)。复制时一定要存储双备份,其中一份由被查对象的当事人现场用信封之类的物件将存有数据的存储介质进行四周封签(签字盖章

10、),在签字盖章的同时,要求被查对象的当事人在封装存储介质的包装物件的封口处标注“本包装(包装物名称)内封存的存储介质(存储介质名称)所存储的数据是从我单位电脑(具体电脑名称)上复制的,是真实的,是未经改动的数据。”的字样,并标注日期及签字盖章,以备以后作为诉讼的证据。封存的电子设备和存储媒介应当保证在不解除封存状态的情况下,无法使用和启动。以上操作过程建议最好当场录像,封存的存储介质要求在被查对象的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请两名以上的见证人予以证明“签封完整、是未经改动的数据”,并标注日期及签字盖章,以备查验。被查对象对封存电子证据不进行确认的,应当进行录像及公证。封存前后应当拍摄被封存电子设备和存

11、储媒介的照片,照片应当从各个角度反映被封存电子设备和存储媒介封存前后的状况。企业自行在封条上注明封存电子证据清单,保证数据的真实性,由被查对象技术人员、负责人在封条右下角签名,并在封条右下角和骑缝处加盖被查对象公章。封存电子证据完毕,应该及时制作电子取证工作记录。(电子取证工作记录由现场检查笔录、封存电子证据清单、电子取证照片清单等内容组成)将加封和未加封备份的存储介质都带回税务局后,先将封存的存储介质归档保存,即时填写电子取证封存数据移交台帐交由检查部门存档保存,待检查结案后,检查部门一并移交审理部门,根据税务局声像档案管理和机要保密工作规程,按保管期限,将其归类、排列、编号,编制包括电子取

12、证材料的事由、时间、地点、人物、背景、操作者等情况的说明,编制电子取证档案的卷内目录和案卷目录,归档完后移交本单位的档案管理部门。第三篇:严格执行程序规范执行行为严格执行程序规范执行行为推进反规避执行活动深入开展今年以来,莱城区法院按照上级法院的统一部署,以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为工作主线,以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为有效载体,以严格执行程序、规范执行行为为着力点,充分发挥执行工作职能作用,突出工作重点,加大工作力度,执行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一、下大气力,努力推进执行工作规范化一是完善执行分权机制改革。对执行局内设机构和职能进行了重新整合,执行一庭、执行二庭具体负责案件的执行实施权,执行三庭综合

13、行使执行监督权和执行裁决权。制定执行工作流程规定,理顺庭长、局长、分管院长的权限划分,厘清庭务会、局务会、审委会的职能配置。通过裁决权与实施权分离,以及明确各项节点工作的控制管理,进一步增强了执行工作的规范度和公正性,提高了执行工作效率。二是打造“阳光执行”运行机制。根据该院年初确立的“阳光司法”要求,积极打造“阳光执行”工程。制定了莱城区法院执行立案须知、执行风险告知书、执行干警联系卡,并在立案窗口逐案向执行申请人发放,通过该项措施,告知申请人执行风险以及如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1和线索,当事人通过联系卡可以随时了解案件在立案、强制措施、评估拍卖、异议审查等8个方面的执行情况。做到了执行立

14、案公开、执行听证公开,执行裁决公开、执行措施公开和执行进度公开,从而大大提高了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三是推行案件警示督办制度。为了实现执行工作的整体联动,莱城区法院推行了案件警示督办制度:对超过三分之二执限尚未结案的,进行电话督办;超过五分之四执限尚未结案的发院长督办令,督办令由院长签发;超过执限尚未结案进行督办通报。对无正当理由,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执结,或者有正当理由延长期限后,仍不能执结的,由院长安排他人执行。年度内两次出现该情形者,调离执行岗位。督办通报三次以上的,取消所在部门年度评先树优资格。今年以来,共电话督办执行案件120件次,发出院长督办令16件次,有效地实现了对执行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15、四是强化工作调度和业务学习。建立了周例会、月调度制度。每周五召开一次例会,对疑难复杂执行案件进行集中会诊,并对新颁法律、司法解释进行集中学习;每月月底召开一次调度会,对各庭执结案件主要指标、信息录入、调研宣传、亮点工作等全面工作进行集中调度。二、多措并举,突出抓好两项活动见成效今年上半年,莱城区法院在开展正常执行工作的同时,2突出抓了两项活动,一是集中清理骨头案活动,二是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由于组织得力、措施得当、方法对头,活动扎实有效,效果显著。一是集中清理了一批骨头案,提升了执行工作积极性。为提高执行工作的权威和法院公信力,莱城区法院果断选择了群众反映最强烈、当事人矛盾最激化、多次到各级上

16、访的10件案件作为骨头案进行重点突破,采取庭长包案、一周一调度、执行局长亲自抓、分管院长靠上抓的方式,创造性的开展工作,经过全体执行干警的共同努力,已全部执结案件完毕,既有效化解了多起信访积案和矛盾纠纷,又提升了执行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二是扎实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保持高压态势不动摇。根据上级法院的安排和部署,莱城区法院制定了活动方案,成立了专门领导小组,并向区政法委进行了专题汇报。在具体工作中,集中力量,周密部署,采取集中行动和交叉行动相结合、强制措施和思想工作相结合、开展活动和常态工作相结合等方式,多措并举,重拳出击,执结了一大批案件,效果显著。从5月23日起在莱芜电视台、莱芜日报社等主流媒体发布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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