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立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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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案件立案程序(一) 一般规定1、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1) 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 处罚不服的;(2)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 的;(3)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 发或者不予答复的;(5)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 行或者不予答复的;(6)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7)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

2、财产权的。2、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3、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1)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命令;(3)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4、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 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 有明确的被告;(3)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 届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二) 管辖规定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

3、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 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也可以由复议机 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 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起诉与受理期限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 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 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

4、院 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 15日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 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四)上诉程序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 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 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 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五)执行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判决、裁定的,从期满之 日起,可以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 50元至100元的罚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乂不履 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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