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名词解释(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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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第 一 章法学基础理论和相关经济法律制度1.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经国家制定和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所有旨在保护、巩固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行为规则的总和2.法的渊源是指国家制定和认可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是从法的制定、认可的具体来源上看法的形式的。 )3.政策就是一定的阶级根据自己的政治、经济利益,从具体的阶级关系出发,通过其政党制定的本阶级的行动路线、方针和原则。4.法人的权利能力是指法人所具有的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5.法人的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6.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在

2、代理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进行的,确立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7.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支配)的权利。8.使用权是指依据财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运用和利用、以满足一定的经济需要的权利。9.收益权是指从财物上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10.处分权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处置其财产、决定其财产命运的权利。11.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即债权和债务。12.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主体各自按照一定份额(等份或不等份)享有债权或承担债务的债。13.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主体享有连带权利或承担连带义务的债。14.时效制度

3、是指法律所确认的一定的事实状态继续存在一定期间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15.取得时效亦称占有时效,指法律规定的非所有人的占有人,善意地占有他人财产,持续达到法定期限,即可依法取得该项财产所有权的时效。16.消灭时效即诉讼时效。在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即依法发生权利不受法律保护的时效。第二章经济法基础理论1.中国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完善和稳定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有有关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系(总称) 。2.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税收是强制性的。3.经济法律关系概念 4.经济法主体 5

4、.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经济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具体而言经济法律客体一般强调双方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所指向的对象。6.事件是指客观上发生和存在的、与经济法主体主观意志和自觉行为无关的,但能够引发经济法律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不可抗力、偶发事故均属此类。这些事件都是当事人不可预知或不可控制的客观事实和过程。它们也常常成为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诱因,故列为经济法律事实。7.行为是由一定的组织或个人在其主观意志支配下自觉实施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活动。第三章企业法 1.企业是一种历史概念范畴,它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现代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发展的

5、产物,是现代社会中最常见最基本的社会经济组织。2.企业法主体是指参加企业法律关系,依照企业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以及一定条件下的个人。3.财产权是指企业对属于自己的财产或依法授予经营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4.管理权:即经济管理权,指企业在有关组织机构、人事劳动、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组织、指挥等2/9项权利。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概述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6 立项:即由中方合营者向企业主管部门呈报拟与外国合营者设立合营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转报审批机构批准后,合营各方

6、才可进行以可行性研究为中心的各项工作。7.破产是一种经济现象,也是一种法律现象。它是指债务人不能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到期债务,又未能与债权人达成减免或延迟偿还债务的和解协议,经法院审理,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使债权依法公平受偿,其余无力偿还的则予以免除。7.破产财产是指债务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依法可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分配的该企业的财产。破产债权是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享有的依法可从破产财产中受到清偿的债权。8.破产违法责任是指破产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在破产法所规定的期间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 6 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 ,实施了破产法所禁止的行为,因而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9.破产责任是指企业被

7、宣告破产后,对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所应承受的法律责任。第四章公司法 1.公司是企业的一种形式,公司和企业具备一个共同的特征:都是以营利为目的。2.股权制是指公司的股东以其投资额所占的公司总资本的比例来享有公司所赋予的权力,并承担相应的义务。3.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是公司的投资人以其投资到公司的投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是对股东而言的。4.股东的有限责任。股东只对公司负责,没有义务向公司外的债权人负责。也就是说在一个公司出现债务风险的时候,在追索公司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只能够起诉公司的法人主体,不能直接去起诉有关公司的股东。5.公司法是调整

8、公司在设立、变更和终止过程中所发生的,以及调整股东和公司在出资、集资和转资过程中所发生的组织管理关系和资本运营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6.公司的债券是公司用来筹集资本、增加资本的,扩大公司的经营,一种资金的融资形式。7.有限责任公司,也称有限公司,是指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8.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是全体股东出资额的总和,经登记注册后即为该公司的注册资本。9.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关。10.董事会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行使公司经营管理权的执行机关。11.股份有限公司同等条件的规模上,设立的程序上,

9、资金的法律要求上,都比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要严格,在程序上要复杂。12.股票是由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给股东的,证明其可按所持股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股票与股份有表里关系,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13.股份发行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为设立公司筹集资本或为增加资本,通过法定方式分配或发售公司股份的行为。第 五 章合同法 1.合同必须是由双方主体来完成的一个重要的法律行为,而且双方主体是在平等自愿的条件下完成的行为,完成这种行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形成变更或者是终止民事权力义务关系。3/92.要约和承诺,是达成合意的方式。 合同法第 13 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合

10、同作为关于债的合意,需要当事人相互交换意思表示,以求相互取得一致。3.要约,又称为发价、发盘。 合同法第 14 条对要约的定义是:要约是希望和他们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是要约人,接受要约的是受要约人。上述定义强调了要约追求合同成立的目的,没有限定受要约人是特定的当事人。4.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阻止要约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第 17 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5.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6.承诺的概念。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是一个诺言,承诺也

11、是一个诺言,一个诺言代表一项债务,两个诺言取得一致,就构成一个合同2.承诺的要件 7.承诺的撤回,是阻止承诺发生效力或者消灭承诺效力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第 27 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8.合同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9.附条件,是指当事人选定某种成就与否并不确定的将来事实,作为控制合同效力发生与消灭的附款。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10.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是指无代理权的人代理他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

12、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11.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具有代理权的表面要件,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善意无过失的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从而法律规定被代理人须对之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12.表见代表,是指代表人有超越代表权的行为,而其行为足以使无过错的相对人相信其有代表权,从而法律规定由代表人所在单位负责任的无权代表。13.无效合同是指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律要求而不予承认和保护的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在法律上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追求的效果。14.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是指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由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非真意,经向法院

13、或仲裁机构请求可以消灭其效力或者变更其内容的合同。合同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是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合同。15.缔约责任是指当事人因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致使合同不能产生效力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这种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赔偿责任。16.缔约过失责任是合同没有成立或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所产生的责任追究方式;违约行为是在合同履行中所产生的责任追究方式。17 履行抗辩权是债务人对抗债权人要求履行的权利。履行抗辩权是债务人的权利,因此履行抗辩权不是为确保债务的履行而设而主要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保护债务人的期限利益。18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

14、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19 先履行抗辩权是双务合同的后履行义务人针对先履行义务人的先期违约而成立的抗辩。先期违约是违约在先的意思,不同于预期违约。20 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对方当事人欠缺对待履行债务的能力或者欠缺信用,拒绝履行合同的权利。4/921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22 撤销权,是债的保全的一种,为区别合同撤销权,可以称为保全撤销权。保全撤销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减少财产以至危害债权的行为,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15、。23 担保,是依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为保证债务履行、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24 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可分为一般保证合同和连带保证合同。25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26 质押,是指债务人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质权人)有权以该财产的变价款优先受偿。变价有三种方式:折价、变卖和拍卖。27 留置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项财产,以该财产的变价款优先受偿。28 定金

16、是指订立合同时,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给付对方的货币。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29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某些变化,是在主体不变、标的不变的条件下,由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进行局部调整。30 合同转让,即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在习惯上又称为合同主体的变更。是以新的债权人代替原合同的债权人;或新的债务人代替原合同的债务人;或新的当事人承受债权,同时又承受债务。上述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债权转让;第二种是债务转移(债务承担) ;第三是概括承受。31 债权转让,是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是转让人,第三人又称为受让人。32 概括转让又称为承受,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概括承受,可以分为意定概括承受和法定概括承受的意定 ,是指转让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 法定,是指转让取决于法律的规定。33 意定概括转移又称为概括承受、合同承受,是基于转让人和受让人(第三人)之间的合同产生的。34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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