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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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析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1简析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摘要:简述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概念,阐述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认识、实施及其意义,并分析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关键词:招标投标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实施意义一、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概念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将投标报价以及相关商务部分的偏差作必要的价格调整和评审,即价格以外的有关因素折成货币或给予相应的加权计算,以确定最低评标价或最佳的投标。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1、“经评审的最

2、低投标价法”的法律法规保障2000 年 1 月 1 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建设部等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 29 条至第 32 条也明确规定“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这些法律法规文件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提供了法律依据。2、“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国际惯例接轨需要有不少世界组织和国家采用合理低价中标评标法。如联合

3、国贸易法委员会采购示范法、欧盟理事会有关招标采购的指令、世界银行贷款采购指南、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采购准则,以及英国、意大利、瑞士、韩国的有关法律规定,招标方应选定“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中标。项目法人招标的目的,是在完成该合同任务的条件下,获得一个最经济的投标,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才是最经济的投标,投标价格最低不一定是最经济的投标,所以采用评标价最低授标是科学的,但前提是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即投标人能顺利完成本合同任务;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是评标时使用的,不是给承包人的实际支付价,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还是以中标人的简析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2投标报价作为合同价,实际支付价也仍为承包人的投标报价

4、;该办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对其技术、性能无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主要适用于施工招标和设备材料采购类招标,不适合于服务类招标。二、投标价格的评审对于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投标的工程,一般情况下按下列内容评审投标价:1、在初步评审阶段进行澄清和纠错工作检查和更正在计算和总和中的算术错误,包括对投标中工程量清单进行算术性检查和更正。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

5、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2、扣除工程量清单汇总表中的暂定金额和不可预见费工程量清单汇总表的暂定金额是指由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专项列出的用于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的项目或项目确定但是未能明细的费用。不可预见费是指签订协议书时尚不可预见项目的备用金额。3、将投标报价的各种货币转换成单一货币利用世界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涉及到的问题,在评标的准备与初步评审阶段,投标人以多种货币报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银行在开标日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换算成人民币。招标

6、文件应当对汇率标准和汇率风险作出规定。未作规定的,汇率风险视作由投标人承担。4、考虑可接受的的非重大偏离或保留招标人认为可接受的且可用货币数量表示的非重大偏离或保留,如对没有在投标价中或上述其他调整中反映的任何其他可接收的,且可用数量表式的变更,偏离的价格做适当的调整。5、另外需要考虑的修正因素另外需要考虑修正的因素包括:一定条件下的优惠,如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简析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3对借款国国内投标人 7.5的评标优惠;工期提前的效益对报价的修正;同时投多个标段的评标修正,如投标人的某一个标段已被确定为中标,则在其他标段的评标中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百分比(通常为 4)乘以报价额后,在评标价中扣减

7、此值。以上所有的修正因素都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一定要避免在招标文件中对如何折成货币或给予相应的加权计算没有明确规定,而在评标时才制定出具体的评标计算因素及其量化计算方法,容易出现带有明显有利于某一投标的倾向性。在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完成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标价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 “标价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经评审的最终投标价。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但评标委员会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三、实施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意义1、符合市场经济体制下业主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因为

8、是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合理适度地增加投标者在报价上的竞争性,对于业主来说是节约资金,提高投资效益。市场经济条件下,业主作为未来建设项目的所有者,集项目的责、权、利于一身。业主投资一个项目,往往面临众多竞争对手,业主只有用最小的投资建成项目,才能获得最佳的投资效益,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始终立于不败之地。2、保证招标投标的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将投标报价以及相关商务部分的偏差作必要的价格调整和评审,即价格以外的有关因素折成货币或给予相应的加权计算,以确定最低评标价或最佳的投标,淡化标底的作用,明确标底只是在评标时作为参考,不作为商务评标的主要依据,一般允许招标人可以不做标底,这样可

9、以有效防止“泄标” 、 “串标”等违纪行为。 3、增加企业竞争力,推动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市场经济中价格自由化,企业之间在投标过程中必然激烈竞争,原国家定额标准与现实市场价格和企业内部定额的价值有一定的背离,实行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投标企业为了中标必须转换经营机制,加强管理,推动技术进步,简析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4不断降低生产成本,力争以最低的成本干出最优工程,从而增加企业竞争力,推动生产力水平的提高。4、结合国情,遵循国际招标投标惯例我国已经加入 WTO,必然很多方面都要和国际惯例接轨,在项目的立项、前期的融资、承发包办法到最后的交付使用和后评估等整个项目的建设周期中,已经大部分基本按照国际惯例

10、来实施和运作,现在部分工程项目采用了 BOT 融资方式、工程的承发包一般采用 FIDIC 条款,而国际招标投标惯例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所以从评标办法上,我们也尽早结合我国的国情来遵循国际惯例。四、实施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存在问题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如下:1、政府部门加强行业动态管理政府在行业宏观管理方面进一步做好控制总量、实行市场准入,保护建筑业的合理利润。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供过于求的产品,获取的行业平均利润应该低于社会平均利润,我们不希望因为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引发竞争降低报价,造成该行业利润下降直至亏损。希望国家政府部门进一步从宏观控制建筑企业生

11、产力总量,尽量打破地方、部门、行业的保护主义,对投标企业实施动态资质管理,对不同资质的企业界定相应的空间,通过投标保证担保进一步做好市场准入工作,保护建筑工程行业的合理利润。2、招标投标法制体系和诚信市场有待完善我国招标投标法现有体系,不能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在有些投标中投标企业随意报价,不考虑自身实际承受能力以最低价报出而中标,因为合同履约率低,随意变更、撕毁合同的商业行为使中标单位可以在施工阶段找回自己在报价时的“损失” 。在美国,中标者蓄意违约、有违约或不良履行合同的行为记录,或者经民事判决有为了获得某一招标合同而进行诈骗等行为,或者有其他表明其缺少商业诚实性并可能直接影响行

12、为人作为一个承包合同人可靠性的过错行为等,有关政府部门可以禁止将政府招标合同授予上述行为人,禁止的期限一般为三年。目前,在我国处罚这些不良行为的主体还是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依据,简析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5同时也缺乏一个完善的诚信市场对不良行为主体的惩罚,但是可以从近来的招投标中看到,在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引导和行业自律下,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列入国务院 2006 年立法计划,从建立诚信自律体系等方面加强立法工作,这样的体系和市场已经在逐步地完善和形成。3、加强企业定额的编制和推广,实现真实水平的“最低价”由于当前投标单位缺乏系统的企业定额,最低价报价不能完全体现投标企业的真实水平,最低价并不是

13、完全真正意义的“最低价” 。由于企业定额的编制和完善是一个系统工程,特别是在初期,需要投主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在使用过程中,还要不断地完善,而其效应体现则相对滞后;另一方面,从招标投标活动最初的大部分时期里,缺乏营造使用企业定额的环境,业主在招标过程中,有的明确规定使用何种行业(地区)的定额。即使不作要求,由于其他竞争对手几乎都套用该种定额,招标人的限价本身也是采取这种定额体系编制。迫使参与者不得不放弃自己的定额,从而影响了企业定额的使用和进一步推广。所以从客观上讲目前大部分投标企业还不具备大规模构建全系列企业定额的条件,未建立企业定额,没有独立的估价信息,还处于不是企业自身定额报价阶段,

14、因此最低价报价还不能完全体现投标企业的真实水平,最低价还不是完全真正意义的“最低价” 。在近几年的招投标活动中,已经有不少的投标人在行业标准定额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的生产力水平,做了合适的调整,使投标报价相对客观的体现企业真实的水平。4、设计和招标文件的深度和精度需要满足要求当前工程项目往往是匆匆上马,限时招标,设计和招标文件的深度和精度达不到要求,使投标人对项目理解不透、不深或不全面,甚至不一,容易引起招标口径、投标和实施内容的不一致。很多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往往按照对于有利于中标的方向去承诺和投标,中标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各种索赔来“弥补” ,使投标价失去意义,导致工程造价失控。经评审的最低投

15、标价法招标前期工作要求质量高,无论勘察还是设计都要提高深度和精度,招标文件的编写要十分细致周到,尤其招标文件是招标活动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它不仅规定了完整的招标程序,而且还提出了各项具体的技术标准和交易条件(直接影响投标报价) ,规定了拟定的合同的主要内容,简析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6是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是评标委员会评标的依据。工程规模越大技术越复杂招标书要求越精确细致,这样才能保证投标单位作出的报价考虑全面,不至于在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后通过各种索赔使最终工程总造价增加,从而使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变得没有意义。5、加强资格审查实行合理最低价中标关键还要把握好投标者资格审查工作,

16、确保投标者都有能力完成工程。有些不具备完成重大或特殊工程的投标单位因为人员少或技术简单,成本低可以以最低价报价而中标,严格资格预审可以不给这些投标单位以可乘之机。6、推广各种工程担保制度,减少“最低价”工程的实施风险推进工程担保制度,有助于防范工程风险、保障合同履约、规范建筑市场、维护市场主体各方的合法权益。因此,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积极培育和规范担保人市场、加快诚信体系建设,推动担保快速发展,也是为该办法的实施创造一个良好的担保市场,有利于减少“最低价”工程的实施风险。我国正在试行的工程保证担保制度,要求承包商向业主提供履约保函,非业主付款原因,一旦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违约或因故无法完成合同,则保证担保方将对业主因此而蒙受的一切损失进行补偿。保证担保方可以向该承包商提供资金或其他形式的资助以便其有能力完成合同。保证担保方也可以安排由新的承包商来接替原承包商以完成该项目。也可以经过协商,业主重新开标,中标之承包商将负责完成合同中的剩余部分。由此造成的最后造价与原始合同造价的超出部分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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