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程医疗法律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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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远程医疗法律问题分析 关键词:远程医疗,民事法律规范,民事责任,行政法远程医疗是以网络通信和计算机科学为基础,利用现代远程通讯技术、计算机多媒体技术以及移动互联网技术来实现的异地医疗服务的系统平台,并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患者与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医疗设备之间互动的医疗行为。远程医疗包括互联网医疗以及通过其他远程通讯技术实现的异地医疗服务。随着信息技术、大数据产业、人工智能的发展,远程医疗在临床上的应用愈来愈广泛,特别是地区医疗发展不平衡将使得远程医疗在医学相对落后地区的患者慢性病治疗及疑难杂症诊治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远程医疗借助于计算机、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传输患者资料、病历、光图像等资料,为患者

2、和医生沟通提供媒介支持,与传统医生与患者面对面问诊、治疗方式明显不同,当双方对诊疗过程及诊疗结果产生不同意见时,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是否存在泄露患者信息的认定更为复杂。远程医疗一般均涉及到多方当事人,一方为患者,一方为近端医疗机构或者是协助患者寻找远端医疗机构或者医生并提供其他协助的商业机构或者个人,还有一方为远端医疗机构。三方之间民事法律关系不同,其民事权利、义务则不同,在发生医疗纠纷时,其责任划分和承担则也不同。因此,很多学者认为,中国适用于远程医疗活动的法律规范并不完善。但如果对远程医疗中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仔细分析,可以发现我国现有民事法律规范足以调整远程医疗项目中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

3、事法律关系。但公法领域中对远程医疗的行政规范确实有所疏漏,有必要尽快予以完善。目前,我国学者一般倾向于认为广义的远程医疗服务内容包括远程诊断、远程会诊、远程教育、远程监护和远程治疗等。鉴于远程教育不涉及医患关系,因此不在本文探讨范围内。我国远程医疗适用的法律规范体系医疗行业涉及到社会公众利益,关涉人的生命、健康,因此各国均制定专门的法律规范对医疗行为予以规制。面对日益增多的远程医疗需要,很多国家均制定专门的规范对远程医疗机构的资质、平台资质、参与远程医疗的医生资质以及保险等内容做出相应规定。这一系列法律规范虽然主要属于行政规范,但其中部分内容仍会涉及到民事权利义务。目前,中国针对远程医疗责任的

4、直接规定主要是年原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卫计委”)颁布的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年卫生部关于加强远程医疗会诊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意见中将提供远程医疗服务的主体限定为医疗机构。但年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原卫计委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同意在宁夏、云南等省区开展远程医疗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表明,鼓励探索市场化的远程医疗服务模式,各试点省区的重点工作之一为“有条件的地方选择具有丰富远程医疗实施和运营经验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研究建立基于第三方的市场化远程医疗服务模式、运营机制和管理机制”。通知中关于试点地区试点市场化远

5、程医疗服务模式的方式值得肯定,但对于第三方服务的范围、监管部门、监管措施等内容缺乏明确规定,易发生医疗纠纷,患者权益难以保障。远程医疗中参与主体的不同,将导致相关方之间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的不同,最终适用的具体民事法律规范也就不同。但远程医疗中提供医疗服务和辅助医疗服务的机构和患者之间的关系和传统医疗一样,仍主要由民事法律规范予以调整。年月生效的我国民法典开篇之作的民法总则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第一百一十

6、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当患者与医疗机构直接联系获取原来服务时,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通过合同法予以规制。发生医疗事故时,则主要通过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的规定予以解释和处理。我国远程医疗民事权利义务及责任根据意见规定,远程医疗服务包括两种:一种实际上为医疗机构之间协作方式,其基本的民事法律关系为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出于治疗疾病的目的,委托近端医疗机构为其提供检

7、查、诊断和治疗服务,近端医疗机构接受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委托,委派医生为患者检查疾患,进行诊断,并将检查和诊断结果、治疗方案、相关风险等信息向委托人作出充分披露后,由委托人决定是否进一步委托该医疗机构进行下一步的治疗以及最终的治疗方案。远端医疗机构作为近端医疗机构的技术支持方,接受近端医疗机构的委托,为近端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提供委托事项内的业务支持,根据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明确在为患者服务过程中,远端医疗机构与近端医疗机构之间各自具体的服务内容,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利益分配和责任划分与承担。这一医疗服务由两个委托合同关系构成,即患者或者其监护人与近端医疗机构之间的医事服务委托合同关系及近端医疗

8、机构与远端医疗机构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的法律原则,在发生医疗纠纷时,患者可以根据其与近端医疗机构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在确认医疗纠纷是全部或者部分由于远端医疗机构行为引起时,无论远端医疗机构是直接为患者提供治疗服务还是仅为近端医疗机构提供咨询意见由近端医疗机构据此进行医疗操作,近端医疗机构在向患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之后,可以根据其与远端医疗机构之间的委托合同要求远端医疗机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如果患者的损害完全是由远端医疗机构的直接诊治行为过错造成,患者可以直接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五十七条、五十九条、六十二条等条文规定,要求远端医疗机构根据其过错程度单独

9、承担侵权责任或者与近端医疗机构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另一种远程医疗服务为:医疗机构运用信息化技术,向医疗机构外的患者直接提供的诊疗服务。此种远程医疗服务,不存在近端医疗机构,患者或者其监护人直接委托远程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意见中规定的医疗服务,与其建立委托医事服务合同关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与患者接受传统医疗面对面服务并无不同。除意见中规定的两种远程医疗模式外,通知中鼓励的市场化远程医疗模式比较常见的运营方式为:市场化公司作为中介方为患者和远程医疗机构提供中介服务或者媒介服务。这一模式中还可以细分为:()市场化公司为患者的代理方,依靠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代表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寻找合适的医疗机

10、构为患者提供远程疾病诊断,并提供陪同就医、病情和治疗方案解释、翻译等服务。该模式下,发生医疗纠纷,患者与远程医疗机构之间主要参照直接医疗纠纷处理的方式。若患者和远程医疗机构之间成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的,则患者既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远端医疗机构承担违约之诉也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要求远端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患者或者其监护人也可以根据其与市场化公司签订的的委托合同的具体内容在公司有违约行为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患者或者其监护人仅委托市场化公司为其寻找远程医疗服务机构提供媒介服务。市场化公司根据患者或者其监护人的委托要求,为其寻找合适的医疗机构,在寻找到委托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后,双方之间的委

11、托目的已经达成,双方之间的委托关系终止。除非委托人证明其凭借对公司的信任而选认的医疗机构,且该医疗机构不符合委托人要求或者不具备相应医疗条件可以追究公司违约责任外,在发生医疗纠纷时,患者或者监护人仅能依据合同法或者侵权责任法要求远程医疗机构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目前中国市场化运作模式中,还有一种为医生通过互联网远程医疗服务平台直接为患者提供医疗咨询服务。这一商业运营模式中还可以再细分为两种,一种为患者注册后无需支付费用即可在互联网平台上提出自己的医疗咨询问题,由同在该平台注册的医生们自愿予以解答。另一种方式为用户在互联网平台上注册后支付一定数额的费用,之后方可享受向特定医生要求提供医疗

12、咨询服务的权利。根据年颁布实行的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除获得批准的个体行医者外,执业医师只能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但是,年月日,国务院发布的“健康中国”规划纲要指出:“积极探索医师自由执业、医师个体与医疗机构签约服务或组建医生集团。”广东省、北京市多点执业管理办法中均规定,医生多点执业指的是医生在两个以上的医疗机构执业,即除经过批准的个体医生外,医生不能够自行通过非医疗机构的市场化平台直接以医生个人身份执业。如此规定的原因是,医疗行为涉及到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必须由具有专门医疗知识并经过专门医疗管理机构认可的人从事,而普通民事主体对医生的执业能力难以做出准确判断,因此政府必须对医疗行为进行

13、必要的监管和控制,对医生执业设置必要的资质要求。患者到传统医疗机构就医时,是与医疗机构建立医疗服务合同。而市场化平台运营的远程医疗服务项目,医生个人未经所在医疗机构许可通过互联网为患者提供远程医疗,发生医疗纠纷时,患者就不能要求为其提供服务的医生所在的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责任,而只能要求医生个人承担侵权责任或者根据委托合同要求医生个人承担违约责任。在中国,医生医疗执业保险是由所在的医疗机构为其向保险公司统一购买,保险公司对医疗事故赔付的前提是投保医生在该医疗机构行医中的职务行为。因此,市场化运作的远程医疗项目中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医生和患者的权益均无法得到很好的保障。医生在此过程中的行为可能涉及非法

14、行医。我国远程医疗的立法缺陷在我国为数不多的与远程医疗法律规范相关论文中,大部分学者认为我国远程医疗相关的民事法律规范不完善。如有学者认为我国远程医疗“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不完善。远程医疗打破了传统面对面的就医模式与医患关系,医疗的主体涉及到经治方、远程端、医疗设备以及网络与计算机设备服务商等,因此一旦远程医疗导致了医疗事故,调查取证的难度非常大,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认定问题将逐步突显出来”。“规范性文件并没有对所涉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行业监管进行相关规定。患者通过移动终端与接诊医生取得联系并进行治疗,这一行为所涉主体不仅只有患者与医生两方,还包括了医疗机构、互联网公司等。消费者从医疗客户端上获取的

15、处方建议没有相关立法加以规定,一旦出现误诊或用药问题,则难以找到责任主体,陷入维权困境。”“远程医疗的法律规定空缺,权利和义务尚无条款可依。”对此,笔者持不同意见。考察一项民事法律关系,不管多么复杂,只要其主体、客体及内容确定,就可以由民法规范予以调整。远程医疗涉及的法律主体虽然比传统医疗中的法律主体多,但通过上述分析可见,其主体、客体、内容均十分明确,各主体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仍然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医疗纠纷时,虽然比单一医疗机构责任认定更复杂些,但法院还是可以根据现有民事法律规范和民法学理论对事实进行研判做出裁决。因此,笔者认为我国无需针对远程医疗制定专门的民事法律规范。

16、远程医疗纠纷中,民事主体之间的责任认定复杂在于对事实的认定,各方权利、义务履行情况、各医疗机构之间责任程度等小前提的认定,而非法律适用方面的复杂性。法律事实的认定更多要依赖于法官等权威机构对个案的判定,非法律规范所能预先予以穷尽规定。故此,在民事法律体系中不对远程医疗各主体的具体责任分担予以立法规范,由法官根据个案认定各方责任及责任比例,更能体现个案公平。由于远程医疗涉及到民众健康、公众福利,因此,政府确实有义务在公法领域出台一系列相应的法律法规对远程医疗中为公众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的行为予以行政规范。从比较法上考察,美国多个州都通过了远程医疗方面的专门法案,主要在远程医疗执业许可、安全保障、认证和授权、保险支付与政府补助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美国年远程医疗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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