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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药库动火、动焊管理制度1、民爆器材库区内为禁火区,火源必须严格控制。2、禁火区内严禁抽烟,严禁使用明火、电焊、电炉,严禁携 带烟火及其它火种进入库区。3、库区确需动火、动焊必须将动火现场的易燃物或可燃物质 清理干净,准备好灭火器材,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确保万无一 失,经企业安全部门批准,取得动火证,经安全人员现场确认并 由其监护方可动火。4、动火人员到达动火地点,必须向仓库主管呈验安全部门批 准的动火证,并验证后方可动火、动焊。5、经企业安全部门批准的动火证,由动火人员随身携带,不 得转让、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6、动火人员对没有按规定办理动火许可证的动火,库房值班 人员必须阻止其行为。7、动火工具、设备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良好。8、登高三米必须系好安全带或设置工作架,高处动火要采取 防止火花飞溅的措施,五级以上大风不准高处动火。9、动火现场如发生紧急情况,立即停止动火、动焊,采取可 靠措施处理。10、动火完毕应熄灭余火,切断电源,做好清扫工作后方可 离开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