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

上传人:他**** 文档编号:163135555 上传时间:2021-01-23 格式:DOC 页数:18 大小:3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3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23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23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23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_第4页
第4页 / 共18页
《23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_第5页
第5页 / 共1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3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3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1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精品文章23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颁布日期:xx年8月14日实施日期:xx年8月14日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三章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要求第四章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保证认证质量,促进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节能降耗,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保护环境,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的活动,是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认可、培训、注册等工作。第四条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遵循自愿原则,任何组织都可提出申请。第二章管理机构

2、第五条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是由国务院批准成立的部际协调机构,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以及iso14000系列标准的实施工作进行统一管理。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委员会下设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和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具体负责iso14000系列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环认委)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认可及认可后的监督管理。第七条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环注委)负责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的注册及对培训机构的认

3、可。第八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依据有关管理规定,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的备案管理。第三章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要求第九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机构须经环认委认可;从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咨询工作的人员及相关培训课程须经环注委注册;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须到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第十条拟申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以下简称申请认证的组织)可以自主选择有资格的咨询机构和认证机构分别进行环境管理体系咨询和认证。第十一条申请认证的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依据isol4001标准建立的环境管理体系在进行现场审核前应运行三个月以上;(2)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第十二

4、条申请认证的组织在申请认证审核时,应向认证机构提交如下证明材料:(1)由具有法定资格的环境监测机构近一年内出具的该组织各项污染物监测结果;(2)该组织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组织在近一年内未因环境违法受到处罚的证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应以日常执法监督情况为依据,不应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三条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咨询机构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咨询活动,应向申请认证的组织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其认可证书或备案资格证书,经验证、登记后方可开展认证或咨询活动。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与有关组织签定环境管理体系咨询合同后,须将咨询项目名称抄送申请认证的组织所在地省级

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在与有关组织签定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合同后、审核工作开始前,须将认证项目名称抄送申请认证的组织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结束后,认证机构应将审核报告,在10个工作日内抄送申请认证的组织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第四章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指导委员会负责对中国境内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的活动监督管理,并对环认委和环注委的工作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环认委负责对认证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处理对认证机构的有关投诉。对于违反本规定或认证质量不合格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任何社会团体和个人均有权向环认委投诉,环认委

6、将依据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管理处罚规则予以处理。第十六条环注委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及审核员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处理对审核员及审核员培训机构的有关投诉。对有违法失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审核员,由环注委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降低审核员级别直至注销注册,并予以公告。第十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行政监督管理中发现已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有违反环境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的行为时,应依法进行处理,并可通报指导委员会。指导委员会应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违法处理结果,对通过认证的组织进行相应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通报情况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

7、的监督管理中发现认证机构或咨询机构未按本规定开展工作的,应当向指导委员会报告,指导委员会应按规定予以调查处理。第十八条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收费标准向申请认证组织收取费用。环认委应对认证机构的收费情况进行监督。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定由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暂行管理规定同时废止。第二篇:xx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办法xx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规范我区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保证认证质量,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凡在xxxx

8、自治区境内开展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的活动,是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工作。第二章对咨询、认证机构的管理第四条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咨询机构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咨询活动,必须向自治区环保局提交其认可证书或备案资格证书,经验证、登记后方可开展认证或咨询活动。各地、州、市环保局对在当地开展业务的咨询、认证机构检查其是否具有经自治区环保局审核的xx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认证机构登记表。第五条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与有关组织正式签订环境管理体系咨询合同前,须将咨询项目名称、咨询机构参加咨询工作的人员基本情况上报自治区环保局,合同签订后须将合同副

9、本报送自治区环保局备案。第六条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在与有关组织签定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合同后、审核工作开始前,须将认证项目名称抄送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及所在地、州环保局。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结束后,认证机构应将审核报告,在10个工作日内抄送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第七条对于违反本规定或认证、咨询质量不合格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机构,任何社会团体和个人均有权向自治区环保局或环认委投诉,自治区环保局将取消该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机构在我区开展认证工作的资格,并将有关违规情况报告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第八条为保证自治区环保局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认证机构须在企业认证时邀请认证企业所在地环保局及自治区环

10、保局的工作人员以正常公务活动的身份,参加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并进行监督管理。自治区环保局将组织有关人员成立专业委员会,协助自治区环保局及所在地环保局的工作人员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机构及其工作质量进行审查、监督。第九条环保部门参加认证的工作人员须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代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认委的有关规定和各认证机构的章程对认证机构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二、及时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管理要求及环境保护政策信息传达至各认证机构,指导各认证机构制定符合国家认证认可制度的机构认证方针和规范。三、将各认证机构违反国家认证认可制度及环认委有关规定的行为及时向环认

11、委及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条各地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在参与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管理活动过程中须遵守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经济行为的有关规定。第三章对申请认证组织的管理第十一条拟申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组织可以自主选择在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登记过的咨询机构和认证机构分别进行环境管理体系咨询和认证。第十二条申请认证的组织在申请认证审核时,必须提交具法定资格的地州以上的环境监测机构近一年内出具的该组织各项污染物监测结果。第十三条申请认证的组织在申请认证审核时,该组织所在地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自治区环保局提供该组织环境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由自治区环保局统一出具该组织在近一年内未因环境违法受到

12、处罚的证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应以日常执法监督情况为依据,不应收取任何费用。第十四条对于违反上述管理办法的申请认证的组织,各地环保局将有关违规情况报告自治区环保局,自治区环保局将终止申请认证组织的咨询、认证工作,并将有关违规情况报告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第三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合同书委托方(甲方):_服务方(乙方):_签订地点:_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环境和资源保护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及地方法规、国家环境保护单行法、环境标准和地方环境标准、中国加入的国际环境与资源保护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环境体系收费标准以及国家认证工作管理规章的有关规定,为保护合同当事

13、人的合法权益,甲方与乙方就环境体系认证项目,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1、环境体系覆盖的范围申请认证的业务范围名称:_体系所覆盖的地域范围:_2、环境体系认证用标准gbt24001-iso14001:_其它(请注明):_3、环境体系认证计划时间。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4、环境体系认证程序认证分为第一阶段审核(包括体系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核)、第二阶段审核、跟踪验证(必要时)、技术委员会审定、注册授证及获证后的监督审核等几个阶段。5、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乙方应在签订合同时向企业提供公开文件并遵守此文件有关规定,乙方应遵守cnacr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实施认证的所有规定以及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求,在合同

14、生效后,双方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详见公开文件。(1)申请方须知;(2)公正性声明;(3)认证机构对获证企业的要求;(4)认证证书及标志的使用说明;(5)认证注册资格的保持、暂停、恢复、撤销、和换证的规定;(6)关于投诉、申诉的处理规定。如甲方通过本中心认证,应定期填写获证企业信息通报报表,及时向本中心通报企业的有关变动情况。6、认证费用及支付方式乙方按质量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收费标准收取认证费用如下:该项目收费为:_收费内容:_收费金额及支付方式:(1)申请费¥_元,甲方在申请后10天内支付。(2)审核费¥_元,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初审前30天支付。(3)审定与注册费¥_元(含2张证书费)。以上费用合

15、计_元,如需加印证书,每张证书另收费_元。注册获证后,证书有效期三年内每进行一次监督审核,每次监督审核费用为_元,甲方在每次监督审核前30日内付清;每年年金(含标志使用费)为¥_元,和每年首次监督审核费一起支付。7、保密要求合同双方应对双方的技术信息和文件资料履行保守对方技术秘密的义务,在没有对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泄露给第三方,泄密使对方遭到损失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应规定承担责任。保密责任不以本合同终止而失效。8、认证有效期自认证批准之日起,认证的有效期为三年,证书期满三个月前,可申请延期复评。在证书有效期内,甲方也可申请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9、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违反本同合约定,违约方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规定,承担违约责任。10、争议的解决办法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请求业务主管部门进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范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