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规章制度类文稿]202x年-学校规章制度之教代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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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资料属共享资源 来自网络 作者已作编辑 若有雷同 概不负责学校规章制度之教代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推进校务公开、民主管理,保障教职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育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试行)。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是校务公开的基本载体,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引导教职工正确处

2、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调动教职工积极性;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动员和组织教职工投身教育改革和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学校。第四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党组织应当把校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健全制度,协调关系,充分发挥教代会参与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的作用。第五条 教代会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学校的职权。校长也应当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为教代会履行职责、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第二章 职 权第六条 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一)听取和讨论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措施、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学校其他有关

3、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审议通过学校教职工聘用聘任方案、奖惩办法、重要规章制度、校内收入分配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大事项。审议通过后,由校长颁布施行。(三)审议决定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体检疗休养实施方案等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四)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民主评议正副校长、学校党组织正副书记,提出奖惩意见和建议。根据上级领导部门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领导干部人选的工作。第七条 教代会提案以及作出的决定,校长应当认真处理和落实。校长对教代会通过的事项有不同意见,应当及时交换意见,可以提请教代会复议并按照程序重新表决。复议后教代会和校长意见仍不统一时,可以

4、提请学校党组织协调解决,必要时可以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组织。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第八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编、在岗教职工可以当选为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应当由热爱教育工作、具有良好师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热心为群众服务的教职工担任。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以年级组(教研组)或者处室等为选举单位,由教职工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候选人可以采用自荐、他荐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产生。选出的教职工代表组成若干代表组。代表组组长由所在组的代表选举产生。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为三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

5、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二)对涉及学校发展和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三)有权对教代会议程发表意见,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议案和提案。(四)有权对学校和教代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五)有权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参加由工会组织的对学校有关工作的检查、巡视等活动。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履行下列义务:(一)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定期述职,提高履职能力。(二)参加教代会活动,执行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三)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协助做好群众工作。(四)提高自身素质,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

6、的教职工负责并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选举单位的教职工有权按照规定程序更换本单位的教职工代表。第十五条 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校内有关人员作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人数不超过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表决权和选举权。第四章 组织制度第十六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第十七条 教代会三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二次。每次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教代会应当按时换届,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八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需要处理的重大事项,有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或者学校党组织、校长和工会共同研究决定,可以召开教代会或临时代表会议。第十九条 教代会设立常任

7、主席团。主席团实行集体领导,大会期间负责主持会议和各项活动;听取并反馈代表组审议意见;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议程、决议和决定草案等;讨论决定以及处理大会其他重要事项。主席团成员由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担任,由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干部和学校其他各方面人员组成,主席团人数一般不少于七人,其中教师代表应当占主席团成员半数以上。主席团成员由学校工会提名,报请同级党组织同意后,在大会预备会上选举产生。第二十条 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小组,负责对教代会需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议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专门工作小组组长由教代会代表担任,成员

8、由教代会大会表决通过。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建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教代会换届以及增补代表的资格审查工作,并向教代会报告审查结果。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成员由学校工会提名,在预备会议上确认。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方式。凡是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表决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和表决必须获得应到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通过相应的决议。教代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向下一次大会报告。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可以在会议和闭会期间向代表征集提案。提案处理和落实等情况应当向教代会大会报告,接受代表和教职工的监督。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和决议应

9、当在教代会闭会后向全体教职工公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的,学校工会有权要求纠正,学校应当根据工会的要求予以纠正。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审议通过的,学校就该事项作出的决定对本校教职工不具有约束力。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事项对学校以及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未经教代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各项工作和活动经费,由学校行政管理经费中列支。第五章 工作机构第二十七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会同有关方面做好以下工作:(一)具体负责教代会筹备,提出大会议题、程序方案及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报学校党组织同意;主持教职工代表选举工作,审查代表资格;征集和整理代表提案;协助大会主席团做好会议期间有关会务工作。(二)负责教职工代表管理和培训、教代会质量评估、文书档案管理以及处理教职工代表申诉等有关事项。(三)工会参与学校改革方案、教职工规章制度等有关重大问题的调研、制定、实施监督与反馈。工会主席参加校务会议,参与讨论和决策学校重大事项。(四)完成教代大会交办的其他任务。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代会工作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和检查。学校召开教代会,工会应当提前十天向上一级工会报告。在闭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会议的有关情况报告上一级工会。6感谢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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