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行政法和宪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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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行政法和宪法的关系在谈宪法与行政法关系之前,我们首先应该将宪政行为与行政行为进行界 分。这是因为:第一,宪政行为所要设定的宪政关系,是一种“全体对全体的比 率”关系,即整体利益与整体利益关系。行政行为所要设定的行政法关系, 是一 种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第二,宪政行为是沟通宪法规范与宪政权利 之间的桥梁,行政行为则是沟通行政法规范与行政法权利的桥梁。 第三,因宪政 行为而引起的宪政纠纷,主要应当通过宪政诉讼机制来解决。 因行政行为引起的 行政纠纷,则主要是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机制来解决的。这就说明,对行为性质的认定是确定案件主管或管辖的前提。一、当今行政的特点自从一战尤其是二战

2、以后,由于科技的进步和生产关系的调整,导致了社会 经济的迅猛发展,而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导致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 产生,所以,政府不得不设置大量的行政机构和人员来对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生活 进行十预,从而使得政府的行政行为深入社会的各个角落,行政权力急剧膨胀。 这种行政权扩张的趋势,西方学者将之形象地称为“行政国”现象。行政国的出现要求政府必须承担起纠正社会和经济的弊病,这种看法反映了人们的情感。经济生活的日益复杂化使得政府不能再像以前只是自由法治国时代“守夜警察”的角色,政府必须具有强有力的权力来对社会经济进行调控。另一 方面,社会问题日益凸显的状况,比如就业、环境、教育及医疗等领域,使

3、得政 府也必须承担起保护环境、为民众提供就业、培训、住房、医疗机构和养老金的 职责,这是行政道德所在,也是国家目的使然。所以,现代行政的特点是十涉行 政与给付行政并存,而给付行政越来越成为政府职能的重心, 福利行政成为当今 行政国家的重要理念。二、宪法与行政法关系探讨之现状自从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法诞生以来,各国法学家从各自的国情及自身的知识 背景和观察角度出发,对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作出了自己的回答。例如,英国是 崇尚普通法传统的国家,没有公法和私法的严格区分,因而宪法与行政法之间也 没有活楚的界线。基于英国宪政史的这一特点,着名行政法学者韦德指出:“实 际上,整个行政法学可以视为宪法学的一个分支

4、, 因为它直接来源于法治下的宪 法原理、议会主权和司法独立。”这一论述揭示了宪法对行政法的基础性、指 导性作用,在英国极具代表性。美国的法律传统受英国的影响较大, 其宪政建设 始终贯穿着分权制衡和有限政府的基本理念,并直接推动了美国行政法的发展。 行政法学者施瓦茨即认为:“行政法是法治极为重要的一个方面, 它规定个人与 政府之间的关系,是控制政府活动的法律。”可见,在英美国家,学者依据其独 特的宪政历史背景和实践模式,普遍地强调了法治原则下宪法价值、理念对行政 法的指引作用。在大陆法系国家,公法与私法的区分十分明显,行政法被公认为公法的一支。 基于法国宪政史的特点,公法学家莫里斯?奥里乌指出:

5、“只有存在足够发达的 行政制度时,才能有真正的行政法,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行政法与国家的行 政制度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关系。”德国近代行政法学的开山始祖奥托?麦耶则 在其鸿篇巨着德国行政法第三版序言中提出过“宪法消亡, 行政法存续”的 名言。毋庸置疑,这些论断都是法、德两国独特的宪政实践的产物。日本行政法 的发展曾经深受德国的影响,因而学者对宪法与行政法关系的理解也有类似的表 述。例如,和田莫夫就认为:“行政法处于宪法之下,发挥着手段性、技术性的 具体作用。”盐野宏也认为:“行政法,可以直接认为是关于实现宪法价值的技 术法。”由此可见,诚如台湾学者城仲模所言:“行政法系具体之公法,亦为宪 法之试金石

6、”,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更强调行政法对于宪法的相对独立性。很明显,这与英美国家学者的理解是有差异的。我国学者大多将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置于整个法律体系当中进行比较。传统的观点一致认为,宪法是母法、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行政法的 首要渊源;而行政法则是宪法的具体化,是仅次于宪法的独立的部门法。不过, 近几年来,这种主流的观点受到了少数学者的质疑甚至反对。 例如,有学者认为, “宪法是行政法的法律渊源是一个似是而非的观点”,“从形式功能定位的角度来看,行政法虽然以宪法为依据,但行政法不应该是宪法的简单扩展和延伸”,“行政法应该是具有独立的法律形式意义的部门法”。行政法学者叶必丰教授则 以“部门

7、法的存在以特定利益关系为基础”和“部门法的划分是对全部法律规 范的分解和综合”为由,提出“宪法同行政法、民法一样,都是处于同一层次的 独立部门法”的观点。尽管这一认识尚待进一步论证,但最终乂有学者撰文将宪 法的概念定位于“调整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基本关系的部门法”,并认为“宪法首先是法,其次才是根本法”。除了上述研究视角之外,我国学者还就宪法与行政法之间的问题进行了探 讨。已故着名宪法学家龚祥瑞教授生前曾指出:“宪法是行政法的基础,而行政法则是宪法的实施。行政法是宪法的一部分,并且是宪法的动态部分。没有行政法,宪法只是一些空洞僵死的纲领和一般原则, 至少不能全部地见诸实践。反之, 没有宪法作

8、为基础,行政法将无从产生。”老一辈行政法学家王名扬教授也有类 似看法,他认为:“宪法是静态的法律,行政法是动态的法律,二者互相配合, 互相需要。”宵年学者陈端洪先生也指出:“行政法与宪法的最为密切,因为都 直接关心公共机构与权力,即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因此,被统称为政治法,行政 法被称为动态的宪法,是宪法发展到行政国与福利国阶段的一个不可或 缺的组成部分。”可见, 就“宪法是行政法的基础与前提、行政法是宪法的具 体实施”而言,我国学者的认识基本上是一致的。杨海坤教授早在八十年代中期就指出:行政法与宪法之间有着特别密切的关系, 具体来说,除了从届关 系、部分重合关系以外,行政法对宪法还有补充、发展

9、关系。这一挑战性的观点 尽管没有遭到过任何有力的批驳,但笔者一直思索着这一观点是否经得起理论的 推敲和实践的检验。本文的探讨即是这一思索的延续。 我们认为,对宪法与行政 法内在关系的探讨与揭示是具有重大意义的。我国行政法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 已经逐步走出了幼稚期正朝相对理性化阶段迈进。 这是行政法走向成熟的重要标 志。世纪之交,党和国家做出了 “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抉 择,宪法与行政法的发展迎来了无数新的机遇。 作为现代宪政最重要法律支柱的 行政法,其发展不可固步自封,必须自觉地在宪政理念的支配、 引导下求得更深 入的发展。毋庸置疑,行政法发展的转折时期已经到来。面对新情况

10、、新问题的 不断涌现,重新审视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对于我国宪法尤其是行政法在新世纪 的发展至关重要。在我们看来,对这一关系的揭示既要考虑到域外行政法的发展 及其演变,更要立足于中国行政法发展的具体实践。 基于此,本文通过考察行政 法的发展对宪法所产生的双重影响,试图说明宪法与行政法之间是一种互动关 系,即行政法不仅是宪法的具体化,而且对宪法自身的发展也起到了补充、 完善 和推动作用。我们的任务就是要充分发挥行政法的发展对宪法的积极影响,努力推动中国宪政的生成与实施;同时,竭力减轻行政法的发展对宪法的消极影响, 为中国宪政的发展活除障碍,从而实现宪法与行政法之互动关系的良性发展, 为 法治国家的

11、形成提供更多的理论支持。三、行政法与宪法关系之剖析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核心内容是对国家权力的实现方式及运作 进行规范,行政法所关心的则是行政权的存在及行使的合法性。因此,宪法与行政法在调整对象、范围及方法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然而,宪法与行政法关 注的问题具有相似性,二者之间除了从届关系与部分重合关系之外,还存在补充、 发展关系,具体而言,行政法在遵循宪法原则和精神的前提下, 在宪法的范围内 还有活动的余地,并对宪法的发展起着实际的推动作用。 行政法与宪法之间是一种互动辩证关系1、宪法是行政法的根基宪法规定了政府机关的组织制度,指明了行政活动的基本价值取向,宪法的一些 基本原则成

12、为行政权运行的指导原则,诸如民主原则、法治原则等。宪法的基本 矛盾是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防范公民权力与保障公民权利成为宪法的两 个基本功能。从防范公民权力而言,对行政权的控制无疑成为重中之重, 因为在 当代,行政权最为强大,也最易侵犯公民权益,所以,各国宪法中均以规定政府 基本运行规则为己任,授予行政职能范围的同时,也是对行政权限的限制,法律 保留与法律优先成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另一方面,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不仅要 求我们要对行政权进行限制,更为重要的是,要赋予行政机关更多的自由裁量权, 使得其积极行政,为民众提供福利,这应该成为大家的共识,因为这是经济社会 生活所趋。大量委任立法的出现

13、和行政程序日益扩张, 使我们必须对行政权的积 极功能必须时刻保持警惕,民主与自由很有可能被给予厚望的行政权所毁灭,用宪法所确立起来的宪政制度是我们防范的屏障,宪法的价值和功能需要我们去发 现和发展,以指导社会生活的变化。2、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今日的社会,人民不再依赖传统的基本人权,而是依赖“分享权”。这个新 兴的“分享权”唯有依赖公民权力的介入, 方可实现其功能。新式的服务行政与 传统的十涉行政并存的行政法结构的改变, 符合社会法治国家的宪法理念,随之 导致人民法律感情的转变。现代人民对法律的感情,除了仍然要求公民行使权力 须遵循一定的界限,使人民的自由形成其权利外,人民亦要求国家有法的规范

14、存 在,当人民遭受不幸时,国家能够施以援手。此种对人民不利的救助,在以往不 论是届于神学、哲学、或是历史学的讨论范畴,现今都已成为法律问题。此等以 法律形式来解决的个人问题,变成了行政法的内容,而且多以金钱给付的方式予 以人民救助。民众对于这种法律的感情是如此的强烈,使得立法者不得不采取立 法手段予以解决。所以,行政立法大量增加,行政任务也因此扩张,形成社会整 体秩序的一部分,以解决国家生活所遭遇之困境。3、行政法的发展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补充、发展了宪法,其深入发展是推 动宪法修改的重要源动力。众所周知,由于立法者主观认识的局限性与社会生活 瞬息万变的无限性之间存在着难以消解的矛盾,立法如此,

15、立宪亦如此。成文宪 法的高度原则性、概括性及预测能力的有限性,都注定了其往往滞后于复杂多变 的社会关系。就调整对象而言,宪法与行政法有相当部分是重合的, 因而行政法 在遵循宪法基本原则、精神的前提下,对宪法的发展是有很大作为的。国家生活的复杂化加上立法机关本身固有的缺陷使得行政立法在当今法律体系中处于重要地位。民众不仅要求参与民主制度权利的实现,还对自身权益(诸 如劳动、接受教育、享受优质的环境等)有着更为强烈的追求,这些有赖于行政 程序法、行政公开法、劳动法、教育法及环境保护法的制定和实施,而这些是宪 法所办不到的。行政法是将宪法所确认的基本制度和基本权利予以具体化的主要 途径,是实现国家目

16、的的重要手段,保障公共利益与提供服务是其价值所在。四、结语综上所述,行政法的发展对宪法的完善与更新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然而, 这乂似乎存在着某种违宪的嫌疑。那么,行政法实践到底能在多大限度内发展宪 法呢?可以认定,行政法对宪法的补充、发展及推动现象是客观存在的。 宪法的 发展绝不能仅仅拘泥于表面的文字,它理应包括依照宪法精神的发展。因此,在 把握宪法原则与精髓的前提下,即使行政法的发展突破了某些文字, 也不能简单 地视之“违宪”,更不能以所谓的“良性违宪”为名替其“粉饰”, 而应当肯定 地认定其“合宪”。违宪审查制度和宪法诉讼机制确保了这种最高效力的实践价 值。通过违宪审查机制的有效运作,我国行政法与宪法之间的互动辩证关系有望 朝着良性的方向发展,从而推动中国宪政时代的早日来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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