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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应急通信专业保障队伍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应急通信专业保障队伍建设,提高应急通信保障能力,有效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做好重大活动通信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应急通信是以公众通信网、互联网以及公用应急通信网等为基础,以各行业应急通信专网和多种机动通信方式为重要补充,综合利用各种信息通信资源,在特殊情况下,面向国家应急监测预警、分析研判、处置应对、信息传递、指挥调度等提供应急通信支撑服务,以保障党政军领导机关指挥畅通为主要目的,兼顾满足公众通信需求的通信活动。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自治区
2、、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通信主管部门”)对国家应急通信专业保障队伍(简称“专业队伍”)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主要对国家级专业队伍进行规定,省级及以下专业队伍由当地通信管理局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应急通信专业保障队伍,是指依托电信运营企业(包括基础电信企业和其他电信企业)组建,或其他拥有较强应急通信保障能力的单位组建,经认定具备较强的专业保障能力,参与突发事件、重大活动等应急处置和通信保障,并承担跨省调度、相互支援任务的专业队伍。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国家级专业队伍的资格认定、业务指导、指挥调度和监督检查,协调国家有关部门为专业队伍执行任务提供保障。各省(
3、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辖区专业队伍的业务指导、指挥调度和监督检查,协调辖区内有关部门优先为专业队伍提供执行任务所需的通行、电力和油料供应等保障。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急通信保障中心负责支撑通信主管部门指导专业队伍开展相关工作。国家应急通信专业保障队伍及所在单位负责完成各项应急处置和通信保障任务。第二章 专业队伍建设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制定相关标准,明确国家级专业队伍的认定条件;各行业拥有较强应急通信保障能力的单位,其专业队伍应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急通信保障中心评估,评估结果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后予以认定;专业队伍所在单位负责队伍建设、运行管理和指挥调度,制定人员配备、装备更新、运行维护
4、、专业培训及演练的计划和规划,不断提升专业队伍的保障能力。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国家级专业队伍一般应具备如下条件:(一)机构设置。专业队伍应列为本单位(二级)部门或省公司直属(二级)部门,主要负责人由本单位或省公司分管领导、二级部门主要领导担任或兼任。(二)人员配备。专业队伍人员数量和组成应与当地灾情特点和应急救援任务相匹配。具体人员数量要求可由当地通信主管部门确定。人员配置应包括卫星、微波、短波、集群、无线、传输、数据、通信电源及特种车辆驾驶等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应急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30人(同类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2人),应根据业务、装备的发展增配相应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人
5、员变动,原则上每年不得高于总人数的20%,超过20%应及时向通信主管部门报备。鼓励专业技术人员一专多能。执行野外通信救援保障任务的人员,应具备在恶劣环境下完成任务所需要的体能及野外生存技能,单位应为其提供人身意外保险、防护装备等安全保障。(三)装备配置。专业队伍的装备物资应保持功能完好,处于随时可用的状态,配备种类与数量应与当地灾情特点和通信救援任务相匹配。应急装备配置应逐步向小型化、便携化转变,装备配置参考标准(见附件1),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需要定期更新和调整。各专业队伍要参照配置标准定期更新应急通信装备,建立物资储备、维护、调度等动态管理工作机制。(四)专业能力。专业队伍必须具备同时处置
6、两起重大突发事件的能力,具备快速响应本省及跨省应急保障能力,具备保障现场语音、图像、数据、位置等信息采集回传的能力。鼓励专业队伍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实现定位、智能辅助决策能力,鼓励专业队伍向专职化发展。(五)场所、服装及标识。专业队伍应配备与日常办公、车辆安置、设备保管以及日常训练等业务工作相适合的场所。专业队伍人员着装,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规定服装制式。场所、装备和服装上按标准印制“国家应急通信”标识,服装预留本单位标识印制位置(见附件2)。(六)发展建设。除国家投资建设的系统、装备外,专业队伍建设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给予保障。应急装备的配备、更新和完善应纳入本单位发展建设规划,并
7、逐年落实。鼓励应急技术创新,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推广使用自主研发的小型便携应急通信装备、自主可控的卫星通信设备等新技术手段。(七)运行管理。除国家补贴的运行维护经费外,专业队伍运行维护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给予保障。(八)培训演练。专业队伍每年应组织一次以上全员应急通信专业技能、新技术与新业务、自身安全保护、野外生存及救援等专业培训。参加一次以上的省级(及以上)通信保障训练或应急演练活动。(九)管理制度。专业队伍应建立完善日常工作规范、指挥调度流程,以及车辆和装备的操作维护、承担任务统计等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更新修订各类工作规章制度。(十)应急预案。专业队伍根据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保障特点以及跨省保
8、障要求,制定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具备完整性、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并建立定期更新机制。第八条 专业队伍所在单位在国家出资的建设项目和运行维护资金分配上,应向专业队伍倾斜。专业队伍人员的岗位级别和薪酬标准,应考虑执行保障任务的急难险重等因素合理确定。应根据实际参与应急处置和重大活动保障任务情况,按规定发放相应津补贴。各单位应对专业队伍人员平时生产经营考核任务指标给予适当减免。第九条 拟增设国家级专业队伍的单位,可由本单位总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单位向当地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评估、审核和认定。第三章 组织指挥调度第十条 遇有突发事件和重大活动等应急通信保障任务,根
9、据事件级别及分级处置原则,通信主管部门对专业队伍享有最高指挥调度权限。工业和信息化部可通过各单位总部调用专业队伍;各地通信管理局可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单位调用专业队伍。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按照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原则,由通信主管部门负责指挥调度专业队伍赶赴现场开展通信保障。指挥调度应充分利用自动化、信息化手段,加强调度信息资源共享,实现指挥顺畅、运转高效。第十二条 专业队伍所在单位跨省或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调用专业队伍,超过该专业队伍同种装备数量二分之一以上的,应履行以下程序:(一)调离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
10、信管理局)、当地通信管理局报备。(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调度的,应向当地通信管理局报备。第十三条 各单位总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单位在接到通信主管部门下达的保障任务通知书(见附件3),或紧急情况下接到通信主管部门负责通信保障工作有关领导口头通知后,应立即组织实施保障。下达口头通知的通信主管部门应在事发后24小时内,补发保障任务通知书。各单位总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单位在接到通信主管部门下达的保障任务解除书(见附件4),或通信主管部门负责通信保障工作有关领导口头通知后,专业队伍按要求及时撤回驻地。下达口头通知的通信主管部门应在事发后24小时内,补发保障任务解除书。各单位在执
11、行任务中,应加强新闻宣传工作,落实信息公开保密审核有关要求。第十四条 辖区内应急通信保障力量不足时,由当地通信管理局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支援申请,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协调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队伍实施跨省支援。各单位内部应急通信保障力量不足时,可由单位总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支援申请,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协调其他单位的专业队伍进行跨单位支援。第十五条 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有调度专业队伍需求的,应向当地通信管理局提出,由当地通信管理局协调专业队伍所在单位予以支持。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考核评估第十六条 专业队伍所在单位应每年向当地通信管理局报告人员、装备等基本情况(相关表格见附件5),由当地通信管理局审核
12、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第十七条 通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专业队伍建设的监督检查。各单位如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通信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国家级专业队伍资格。通信主管部门可对专业队伍执行保障任务完成情况予以通报表扬或批评。第十八条 通信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对专业队伍的考核评估,考核评估标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制定,并根据专业队伍发展实际适时进行调整。具体考核评估工作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急通信保障中心负责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考核评估结果、发现问题及意见建议通报相关单位总部,抄送当地通信管理局。各单位应将专业队伍的考核结果作为单位内部考核的依据,进行相应的匹配。专业队伍的考评结果与国家相关专项补贴资金挂钩。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未达标的专业队伍,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经复核仍未达标的,取消国家级专业队伍资格,并通报至当地通信管理局及所在单位。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原国家应急通信一类保障队伍监督管理办法(工信部电管2014345号)同时废止。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