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索安全技术要求试行

上传人:tang****xu5 文档编号:162930675 上传时间:2021-01-22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36.8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滑索安全技术要求试行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滑索安全技术要求试行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滑索安全技术要求试行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滑索安全技术要求试行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滑索安全技术要求试行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滑索安全技术要求试行》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滑索安全技术要求试行(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滑索安全技术要求(试行)第一章设计、制造、安装第一条 滑索位置应符合国家标准GB12352-90 客运架空 索道安全规范3.7条、3.8条规定。第二条 滑索的最大弦倾角超过10 C时必须设阻尼装置,滑 行小车在与制动(缓冲)装置接触前瞬间速度不得大于3.5m/s , 滑行小车制动应平稳、安全可靠。第三条 滑索与障碍物的距离应不小于1.5m,相邻滑索的距 离应不小于1.5m o第四条 设计载荷应符合GB8408-2000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通用技术条件5.7条规定。第五条滑索站房及设备基础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 计、施工,所使用的材料必须按相关技术要求检验合格,应做 好施工记录,收集保管各种试验

2、、检验报告和其它技术资料, 竣工后必须移交给用户。第六条 重要零部件的材料应有材质证明。重要的轴和销轴, 宜采用力学性能不低于45号钢的材料制造,热处理要求应符合 GB/T699 、GB/T3077 的规定。焊接 和螺栓连接应符合国家有关 规范的要求。配套机电设备应有合格证书。第七条对站房的要求:(一)站房塔架地脚螺栓连接应符合GB50231-98 机械设 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中的要求;(二)站房塔架上下楼梯的设置应方便游客的集散,保证其 安全;(三)安全栅栏应满足GB8408-2000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通用技术条件4.13条要求;(四)站台应有保证游客和工作人员安全的活动空间,保证迅速

3、疏散乘客,人流不能交义;(五)塔架结构应保证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其安全系数的选取应符合 GB8408-2000 第5.4条表3的要求;(六)起点站应有足够的空间,必须分设等待区和出发区。 等待区与滑索设备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起点站必须设置安全 可靠的乘客放行装置。第八条 钢丝绳及调整装置的要求:(一)钢丝绳必须有出厂合格证和检测报告:(二)钢丝绳必须符合GB/T8918-1996 钢丝绳的要求, 承载索应采用线接触、交互捻钢芯镀锌钢丝绳,牵引索应采用 线接触、同向捻纤维芯钢丝绳;(三)承载和牵引索的安全系数(钢丝绳最小破断拉力与最 大计算拉力之比)应不小于5 ;(四)承载索垂直载荷与最小张力之比

4、,不得大于1/10 ;(五)滑索宜采用双绳,承载索直径不小于12mm ;(六)承载索应有张力调整装置,主要受力部件的安全系数 不小于6 ,上下站固定端应采取有效的防松措施和二次保护;(七)钢丝绳的端部必须用紧固装置固定,固定效率不小于80% ,固定方法应符合 GB8408-2000 第5.16.4 条要求;(八)钢丝绳弯曲部位应有衬垫,弯曲半径不得小于10倍 钢丝绳直径;(九)钢丝绳的锚固节点焊缝、锚具等应进行无损探伤;(十)采用多绳承载时,各承载索受力应均匀。第九条对滑行小车的要求:(一)滑行小车所有构件安全系数不小于6 ;(二)小车滑轮轴及重要焊缝应进行无损探伤;(三)小车滑轮必须设计有防

5、止钢丝绳从滑轮槽内脱落的装 置;(四)滑行车必须采用两组绳轮,须有二次保护;(五)滑行小车在出厂前应进行10倍额定载荷的负载试验, 不得发生任何损坏和变形。第十条对乘坐物的要求:(一)乘坐物应采用由专业厂家生产尼龙吊带,应有产品合 格证或型式试验报告,合格证中应标明材质、额定载荷和破断 强度等参数,破断强度不得小于1200kg ;(二)乘坐物在使用前应进行负载试验,负载重量为额定载 荷的10倍,不应出现任何损坏。第十一条对制动(缓冲)装置的要求:(一)在滑索的到达站(终点站)必须设置双重制动系统, 每套制动系统必须能独立止住乘客的滑行,保证起到可靠的缓 冲和制动作用;(二)除制动装置外,还必须

6、使用防护垫。防护垫一般用软 性泡沫塑料填充,其厚度要求不低于400mm。面积不小于 2.0m(高)X2.0m(宽)。防护垫的悬:挂应牢固可靠,并充分发挥其 缓冲作用。第十二条对小车回收装置的要求:回收装置应设防钢丝绳脱出装置。电动回收装置应设防过卷 装置。第十三条其他要求:(一)滑索设施应有防锈防腐措施;(二)滑索设施应可靠接地,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 Q;(三)滑索应设风速计;(四)滑索起点和终点站之间应有对讲机或专用电话联系;(五)滑索入口应有标示牌,标明乘客注意事项。第二章试验与检验第十四条 新建或改建的滑索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进行各种 试验与自检,并应详细填写自检报告。第十五条试验要求:(

7、一)试验时风速不得大于8m/s ( 4级);(二)试验载荷分额定载荷和超载(超载25%)试验;(三)进行载人试验前,必须使用模拟载荷;(四)在做模拟载荷试验时,应与正常时载荷的重心相同;(五)各种试验中,被试验的零件不应有永久变形及损坏;(六)试验时做好试验记录,并存档。第十六条无损探伤:(一)无损探伤采用20%探伤抽检;(二)采用磁粉或渗透探伤方法及其质量评定应按照JB4730-1994 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检验质 量等级不低丁 m级;(三)采用超声波探伤方法及质量评定应按照GB/T4162-1991 锻轧钢棒超声波检验方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检验质量等级不低丁 A级。第十七条

8、出现表1所列严重缺陷,必须整改完成后才能投入 使用。其他缺陷应限期整改。表1.规范条款缺陷内容第二条、第十一条制动不可靠。第五条基础设计不规范,不均匀沉陷 和开裂。第八条钢丝绳及调整装置不符合要 求。第九条滑行小车不符合要求。第十条乘坐物不符合要求。第十二条无防脱出装置,无防过卷装置。第十六条探伤抽检不合格。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十八条滑索的所有者,必须对游乐设施的安全运营负全 面责任,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滑索承包给运营单位的,必须在 承包合同中明确运营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十九条新建和改建滑索在投入运营前,运营单位必须按 有关规定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第二十条滑

9、索所有者或运营单位必须将滑索安全检验合 格标志固定在明显的位置上。第二十一条运营单位必须配备固定的安全管理人员(以下 简称安全员),负责滑索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员应当掌握相 关的安全技术知识,并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滑索的日常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二)检查和纠正滑索运营中的违章行为;(三)编制定期检验计划并落实定期检验的报检工作;(四)组织紧急救援演习;(五)组织游乐设施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第二十二条 滑索的操作、维修保养等作业人员,必须接受 专业的培训和考核,取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锅炉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后,方能从事相 关的工作。第二十三条运营单位必须建立和健全

10、各项安全管理体系, 明确有关人员的安全职责,并予以严格执行。其安全管理制度 至少应有:(一)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明确有关人员的安全职责;(二)操作人员守则;(三)安全操作规程;(四)日常安全检查制度;(五)维修保养制度;(六)定期报检制度;(七)作业人员及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制度;(八)意外事件和事故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 运营单位应建立完整、准确的滑索技术档案, 并长期保存。技术档案的内容至少包括:(一)滑索注册登记表;(二)设备及其部件的出厂随机文件;(三)年度维修计划及落实情况;(四)安装、大修的记录及其验收资料;(五)日常运行、维修保养和常规检查记录;(六)验收检验报告与定期检验

11、报告;(七)设备故障与事故的记录。第二十五条 运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游乐设施的年检、月检、 日检制度,严禁带故障运行。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一)对运营的滑索,每年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年检除包 括月检内容外,还应对重要部件检查、探伤抽查,必要时可对 滑索进行载荷试验。(二)月检至少应检查下歹0项目:1、各种安全装置;2、制动系统及回收装置;3、滑索全线钢丝绳、绳索、锚固和乘坐物;4、基础情况;5、滑行小车受力部位是否有开裂、变形、磨损等异常;滑 动转动是否灵活,轮槽磨损是否在规定范围之内;6、检查滑索沿线的植物生长情况,是否对滑行有妨碍。(三)每天在使用之前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1、运行是否正常,有

12、无异常的振动或者噪声;2、各易磨损件状况;3、乘坐物和安全带等是否完好;4、润滑点的检查和加添润滑油;5、刹车和其他安全装置是否有效及可靠;6、滑索设施的塔架和各受力部件是否有裂缝和腐蚀,各连 接螺栓是否牢固可靠;7、在每日向乘客开放前,必须进行试滑行和相应的安全检 查。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第二十六条应经常检查钢丝绳的磨损、锈蚀、断丝等损伤 情况,钢丝绳损伤的允许值应符合GB 8408-2000 中7.12表10 的规定。在符合标准规范内,钢丝绳断头应插入绳股内,不得 有外露断头。钢丝绳应按规定定期适量加油;但不应有滴落现 象。钢丝绳最长使用不得超过4年。重要轴、销轴的磨损和锈蚀允

13、许值应符合GB8408-2000 中7.12表11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滑索每次运行前,操作和服务人员必须及时详 细向游客讲解安全注意事项。等待区的乘客只有在准备滑行时, 才准进入出发区。滑索的出发点至少有两名工作人员,指导和 监督游客按规定的姿势穿好或坐上乘坐物,并对安全措施进行 检查确认。待终点站发出可以放行信号,方可放行。运行中要 注意游客动态,及时制止游客的危险行为。第二十八条 当遇到雨、雪、冰霜、雾及风速大于8m/s ( 4 级)天气时,不得运行。第二十九条 同一条滑索上禁止两辆滑车同时滑行。停止运 营时,滑车必须拆下或锁住,以免被擅自乘坐。第三十条滑索终点站除有可靠的缓冲设施外,还应有经过 训练的操作人员进行安全防护。工作人员应有必要的安全防护 措施。第三条当滑行速度过低或其他原因,游客无法到终点时,应有相应的救援措施。第三十二条 乘坐物应严格按使用说明书维护保养,并按规 定的使用次数或寿命报废。若因过度磨损发生开线或断线时应 停止使用。第四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技术要求中“滑索”是指乘客沿钢丝绳靠惯 性滑行的游乐设施,亦称为“溜索”、“速降”、“飞人”等。第三十四条 本技术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机构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技术要求自2002年7月1日起试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