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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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惠市监罚字2018189号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惠安崇武妃皇美容院,营业执照注册号: 350521600272293经营场所:惠安县崇武镇台湾街峰东路口对面崇 兴北路141号,经营范围:美容。经营者:刘其了,性别:女,民族: 汉,身份证号:* , *,电话:*。案由及立案情况:2018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刘其了位于惠安 县崇武镇台湾街崇兴北路140号的惠安崇武妃皇美容院进行检查,当 事人刘其了在现场配合检查,检查中发现:检查中发现该店柜台上摆 放待使用的部分化妆品标签无厂名、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等内 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化妆品

2、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 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经县局分管领导同意后依法对当 事人的化妆品采取了扣押强制措施,据此,我局于 2018年8月7日 以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化妆品为由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刘其了于2014年5月28日在惠安县崇武海景 花园6号楼9- 10号租了店面用来经营美容服务,同日申请了营业执 照,核准的名称为惠安崇武妃皇美容院;注册号:350521600272293 于2015年9月1日变更经营场所为惠安县崇武镇台湾街峰东路口对 面崇兴北路141号并经营至今。被扣押的化妆品是当事人通过微信向 广州简庄

3、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的,由于当事人从未做过进账管理,进 货单据都未保留,现无法确认具体购进时间及购进数量。被扣押的化 妆品是当事人用于销售及在店内帮客人提供美容服务。截至检查当 天,被扣押的化妆品情况如下:1.2018年6月份左右购进的14瓶燃脂塑型凝胶,外包装标示为: 燃脂塑型凝胶;主要成份:咖啡因子、左旋肉碱、溶脂酵素、丙二醇、 维生素B5玻尿酸等;产品功效:促进血液循环、增强机体的新陈 代谢,速效溶解脂肪,活血化瘀、嫩肌亮肤、使皮肤嫩滑紧致,重塑 S型身材;使用方法:使用前用热毛巾热敷多余脂肪的部位,顺时针 方向按摩吸收。适合各种减脂技术操作局部减脂;适合肤质:干燥, 暗沉无光泽及缺水性肌

4、肤。生产日期:2018/04/01、保质日期:2021/04/01。上述化妆品未注明厂名、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等法 律规定要求注明的内容,也是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上述化妆品进价 7元/瓶,未销售,违法货 值为7元/瓶*14瓶=98元。2.2017年购进的一批化妆品,分别为:2瓶经络疏导油,外 包装仅注明品名,没其他中文标示,其中 2瓶已使用一些,进价80 元/瓶;2瓶卵巢保养精油,外包装仅注明品名,没其他中文标示, 其中1瓶已使用一些,进价80元/瓶;3瓶葡萄籽油,外包装仅注 明品名,没其他中文标示,其中2瓶已使用一些,进价40元/瓶; 1瓶乳腺疏通精油,外

5、包装仅注明品名,没其他中文标示,进价 80 元/瓶。上述已使用化妆品都是在店内为顾客提供美容服务时使用的, 每次美容服务所用的产品都是上述已使用的化妆品混合用的。每次美容服务收费30元,共向7个顾客提供美容服务。上述化妆品均未注 明厂名、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等法律规定要求注明的内容,也是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违法 货值达520元,获取违法所得210元。综上,当事人合计违法货值为 618兀,获取违法所得210兀。主要证据: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足以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1份。 2、调查(询问)笔录1份。3.负责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 份。4、扣押决定书和

6、扣押物品清单各一份。5、现场图片、涉案化妆 品图片合计1页。2018年8月2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惠市监告字(2018) 0003053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 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 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处罚依据: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化妆品违反了 化妆品卫生监 督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 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 称、厂名,并注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 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 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应当注明批 准文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应当注

7、明使用方法、 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第(一)、(二)、(三)项“第十三条 化 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一)未取得化妆品生 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二)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三)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 定的化妆品;”之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化妆品 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 款第(三)项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停产或停止 经营化妆品三十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 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罚款的处罚:(三)具有违反条例第十三 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

8、一的行为者; ” 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理:一、停止经营化妆品10天;二、监督当事人对在扣的化妆品进行销毁;三、没收违法所得210元,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合计630 元。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本局崇武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开具“缴款书”并到中国农业银行惠安县支行下属网点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 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 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惠安县人民政府或者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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