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与留置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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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权 质权和留置权的区别?悬赏分:0?- 解决时间: 2009 年 03月 20日 01 时 54分提问者:?luyao466?-?魔法学徒 一级?发消息?加为好友最佳答案质权与留置权相比较而言,有很多相同之处:二者均为担保物权,其目的都在于对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义务时,可就标的物受偿?二者都必须占有标的物,且以所占有的动产为限,不及于不动产。二者均以丧失占有作为消灭的原因之一,但是质权人如能请求返还占有的则不消灭。然而,尽管质权与留置权有很多相似之处,但仍有很大的差异:?1)发生的原因不同。质权是依当事人的意思为担保债权而设定的,非经约定并不产生质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而留置

2、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设立的一种担保物权方式,当事人之间不得以协议来设置留置权。2)标的物的所有人不同。质权的标的物既可是债务人的财产,又可以是第三人的财产。而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债务人的财产。3)权利的成立与标的物之间有无牵连关系不同。质权与债权的标的物之间没有牵连关系,必须是原来债权标的物之外的财产。而留置权的留置物就是与债权标的有关的物,即债权的成立与标的物之间有牵连关系。4)保管的费用不同。质权人不得向标的物的所有人请求必要的费用,而按照担保法第 83 条的规定,留置权人有权向留置物的所有人请求偿还留置物的保管费用。5)实现的情形不同。质权人在债务人不按期清偿债务之时,于通知债务人后,即可拍卖、变卖质物而直接受偿,仅负有通知的义务而无定期催告债务人履行的义务。而留置权则必须确定一相当的期限通知债务人清偿债务,债务人仍不清偿时,债权人可拍卖、变卖留置物受偿。 担保法第 87 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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