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垃圾分类管理规定三篇[热门推荐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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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资料来自网络 如有雷同概不负责幼儿园垃圾分类管理规定三篇一、学校垃圾的分类:1、可回收垃圾(指:纸类、塑料类、金属类、玻璃类等能变卖的垃圾)。2、食堂垃圾(指:剩饭剩菜,菜根菜叶、废弃油指等)。3、有毒有害垃圾(指:废旧电池、废日光灯管、实验室过期药品、废旧电器等电子垃圾)。4、不可回收垃圾(指:塑料类、瓜皮果壳和其他清扫垃圾等)。5、绿化带的落叶、杂草、草皮等垃圾。二、垃圾分类处理的办法:1、学校在公共场所和主干道边同一位置设置垃圾箱,全校师生员工必须将垃圾放入相对应的垃圾箱内,各班各室设置垃圾袋(纸盒),按要求分类投放处理。2、废纸及废纸品、塑料饮料瓶以及能变卖的其它塑料;易拉罐、玻璃瓶

2、及能变卖的其它可利用的废弃物均必须投入到可回收垃圾箱。3、各班各室清扫的不可回收的垃圾必须统一集中倒入学校指定的垃圾房内,统一由学校安排指定运送到制定的位置。4、食堂垃圾:剩饭剩菜等废物由总务处指定专人集中处理,废弃油脂由相关人员集中回收。菜根、菜叶等食品废弃物集中到花圃填埋处理变废为宝5、有毒有害垃圾和废旧电子垃圾交总务处集中统一处理。6、落叶、杂草、草皮等清扫后集中到学校花圃统一填埋做堆肥处理。7、建筑垃圾等由施工单位妥善处理。三、垃圾分类处理措施:1、学校充分利用升旗仪式、班会、板报、橱窗等形式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让全校师生员工充分认真垃圾分类处理的优点,为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做到人人参与,

3、人人有责。2、加强对分类垃圾的及时处理,后勤人员要按相关要求把好关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并提供垃圾分类设施设备的物质保障。3、对本制度执行良好的集体或个人,学校每学期给予表彰和奖励。为了便于管理,培养幼儿良好的卫生习惯和资源的可回收利用的意识,真正发挥垃圾箱的作用,特规定如下:一、园内2只分类垃圾筒,分布在幼儿园大门边全体教职工和小朋友必须将各类垃圾按规定投入垃圾箱内。其中,分类垃圾箱仅供校园内随手拾起的轻便垃圾投放,然后由专门人员集中倒入垃圾回收桶。室内清扫的垃圾均应直接投放于垃圾回收桶。二、幼儿园内垃圾实行分类归放垃圾按可回收和不可回收进行投放。具体如下:不可回收垃圾(别名:有机垃

4、圾、餐余废弃物、湿垃圾)包括:瓜果皮、蔬菜、剩饭菜、变质食品等 。可回收垃圾(别名:无机垃圾、可再生废弃物、干垃圾)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橡胶、废玻璃、废织物等 。有害垃圾(别名:危险废充物)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水银温度计、废油漆桶、过期药品等 。三、园内垃圾的清运由外场地清洁工负责,做到当天垃圾当天清倒。四、幼儿园设置清洁卫生责任区,由保洁员负责责任区内分散垃圾的收拾及检查。班内的垃圾由保育员具体负责,做到当天垃圾当天清倒。保持室内空气的清新,无异味。五、可回收的垃圾和有害的垃圾统一归放到资源回收站,由门卫统一处理。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乡环境

5、,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XXX,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以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动物尸体的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市生活垃

6、圾按照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标准分类。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推动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第五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具体目标,并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政策和措施,统筹设施规划、建设,并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区(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

7、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的具体落实工作。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根据授权,负责本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结合部、人口密集和其他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建立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同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和自然条件,因地制宜确定本行政区域其他农村地区生活垃圾管理模式,依法就近就地利用或者妥善处理农村生活垃圾。第七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别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市及区(市)

8、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宣传、动员,指导、督促村民、居民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工作。倡导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第九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第十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经充

9、分征求公众意见后,制定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组织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提高公众生活垃圾分类意识,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生活垃圾科普教育基地,组织大型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设立公众开放日,面向社会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幼儿园、中小学校、高等院校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等活动。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

10、理法律、法规和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把学习掌握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和履行分类投放义务等内容纳入本系统、本单位对工作人员日常教育的内容,督促工作人员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第二章 规划和设施建设第十二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生活垃圾产生量、促进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第十三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应当

11、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指导原则、目标任务,统筹生活垃圾处置流量、流向,明确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处理设施的布局、建设规模以及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内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第十四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组织制定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所需资金和土地,分别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经确定的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处理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或者改变其用途

12、;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同时,按照规定先行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等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规范,并向社会公布。第十六条 依法应当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开发建设单位以及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配建。配建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不符合生

13、活垃圾分类投放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第十七条 本市鼓励、支持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菜场以及产生厨余垃圾的其他单位配置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施。配置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施的,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和技术指导。第十八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推进可回收物回收、分拣、打包网点、中转站和集散场等设施、场所建设。第三章 源头减量和促进措施第十九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考虑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与生产生活安全等要求,建立涵盖生产、流通和消费等领域的各类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第二十条 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优先选择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

14、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以及有利于清洁生产的工艺和设备,生产废弃物产生量少、可循环利用的产品。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选择与内装产品相适应的包装,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包装物源头减量的监督管理。相关单位和个人开展经营活动,应当优先采用可以重复使用、便于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使用。鼓励消费者使用可循环利用的包装物。第二十二条 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生产者、销售

15、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鼓励生产者、销售者通过自主回收、联合回收或者委托回收等模式,提高废弃产品和包装物的回收再利用率。第二十三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商务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蔬菜生产基地、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菜场、超市的管理,组织净菜上市。第二十四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的办公场所应当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公共机构应当推行无纸化办公。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的产品。第二十五条 鼓励单位、家庭和个人使用可循环利用的产品,促进闲置物品再使用。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设置节俭消费标识,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调羹等餐具。旅馆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第二十六条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第二十七条 鼓励、支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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