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单计价规范及计算规则(详细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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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1 总 则1.0.1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1.0.3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 (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 项目. 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1.0.4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1.0.5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 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1.0.6 建设

2、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1.0.7 本规范附录 A 、附录 B 、附录 C 、附录 D 、附录 E 、附录 F 应作为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1 附录 A 为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工程。2 附录 B 为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 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装 饰装修工程。3 附录 C 为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安装工程。4 附录 D 为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城市市政建设工程。5 附录 E 为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园林绿化工程。6 附录 F 为矿

3、山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矿山工程。1.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 语2.0.1 工程量清单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 等的明细清单。2.0.2 项目编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2.0.3 项目特征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2.0.4 综合单价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 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 一定范围 内的风险费用。2.0.5 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施

4、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 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2.0.6 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 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 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 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2.0.7 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 必然发生 但 暂时不能确定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 的金额。2.0.8 计日工在施工过程中,完成 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 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 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 计价。2.0.9 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为

5、配合协调发包人 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 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 服务所需的费用 。2.0.10 索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补 偿的要求。2.0.11 现场签证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证证明。2.0.12 企业定额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 准。2.0.13 规费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2.0.14 税金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

6、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等。 2.0.15 发包人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16 承包人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17 造价工程师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2.0.18 造价员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2.0.19 工程造价咨询人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2.0.20 招标控制价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

7、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 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2.0.21 投标价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造价。2.0.22 合同价发、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2.0.23 竣工结算价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最终工程造价。3 工程量清单编制3.1 一般规定3.1.1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3.1.2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 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 由招标人负责。3.1.3 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标准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

8、工程量。 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3.1.4 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范项目清单、税 金项目清单组成。3.1.5 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1 本规范;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4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5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7其他相关资料。3.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3.2.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3.2.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

9、、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 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3.2.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 定设置, 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 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 重码。3.2.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3.2.5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3.2.6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3.2.7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 描述。3.2.8 编制工程量清

10、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并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 理机构备案,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汇总报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补充项目的编码由附录的顺序码与 B 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并应从B001起顺序编制, 同 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工程量清单中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 计算规则、工程内容 。3.3 措施项目清单3.3.1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通用措施项目可按表 3.3.1选择列项,专 业工程的措施项目可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选择列项。若出现本规范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 况补充。3.3.1 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 3

11、.3.2 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 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 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 为计量单位。3.4 其他项目清单3.4.1 其他项目清单宜按照下列内容列项:1 暂列金额;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3计日工;4总承包服务费。3.4.2出现本规范第 3.4.1条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3.5 规费项目清单3.5.1 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1工程排污费;2工程定额测定费;3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4住房公积金;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3

12、.5.2出现本规范第 3.5.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列项。 3.6 税金项目清单3.6.1 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 营业税;2城市维护建设税3教育费附加3.6.2 出现本规范第 3.6.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4 工程量清单计价4.1 一般规定4.1.1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建设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它项目费、规费 和税金组成。4.1.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4.1.3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 竣工结算的工程量 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

13、量确定。4.1.4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 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4.1.5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 得作为竞争性费用。4.1.6 其它项目清单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本规范第 4.2.6、 4.3.6、 4.8.6条的规定计价。4.1.7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 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若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

14、承包双方协商确认单价后计价。若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 由发包人、 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按有关计价依据进行计价。 4.1.8 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4.1.9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 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不得 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4.2 招标控制价4.2.1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 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 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部门审核。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 标应予以拒绝。4.2.2 招标控制价应

15、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 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4.2.3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1 本规范;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4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6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7其它的相关资料。4.2.4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按 本规范第 4.2.3条的规定确定综合单价计算。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4.2.5 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按本规范第 4.1.4、 4.1.5和 4.2.3条的规定 计价。4.2.6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计价:1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2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 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 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3计日工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计算;4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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