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芙兰奖评选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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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章中山大学芙兰奖评选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中山大学“芙兰奖”由两位热心校友(夫妇),于xx年母校85周年校庆提出,捐资人民币500万元设立,并于xx年90周年校庆续捐人民币500万元。“芙兰奖”提倡“芙蕖自洁,兰若自芳”品德,奖励母校科研学术杰出贡献的中青年教授,以利提升中山大学科研学术水平和持续发展。二、评奖条件第二条:中山大学“芙兰奖”对象:具有良好科学道德,科研学术贡献杰出的个人或团队,个人或团队负责人的年龄须在55岁以下(含55岁)。即个人或团队负责人在奖励申报当年1月1日未满55周岁。第三条。中山大学“芙兰奖”以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的方式进行,申请者应在中山大学全职工作。至奖励申报

2、当年1月1日,申报人(个人或团队负责人)需全职在中山大学工作满5年。本奖项所指的科研学术贡献,须是申请者在中山大学工作期间取得的成果。第四条。凡已连续申请中山大学“芙兰奖”2次但未获得奖励的人选,停止1次申请资格。1第五条。凡已获得中山大学“芙兰奖”奖励的教师(包括获奖个人或获奖团队负责人及成员),可间隔1届评审后再次申请。再次申请时,应重点提交上一次获奖之后取得的科研成果。三、奖项第六条。中山大学“芙兰奖”于xx年启动实施,共分十期,颁奖年份为xx年、xx年、xx年、xx年、xx年、2020年、2022年、2024年、2026年、2028年。总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平均每期人民币100万元

3、。第七条。本奖项每期评选5名获奖者(个人或团队)。每名获奖者(个人或团队),获予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人民币20万元。四、评选委员会第八条。本奖项成立由各相关领域中,具有高尚道德情操、精深学术造诣、热心科技奖励事业的专家组成的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成员由中山大学与捐资人共同协商确定,专函礼聘。评选委员会设顾问至名,主任委员名,聘请委员8至名。评选委员会主任委员及委员拥有一人一票之投票权。评选委员会成员任期2年,可连聘连任。第九条。评选委员会下设常务秘书1名,由中山大学委派担任,负责中山大学、捐资人及申请者之间的联络和统筹工作。五、评选方式第十条:本奖项于上列颁奖年份进行评奖。评奖程序包括:申请、资

4、格认定、评选、颁奖等。第十一条。申请本奖项的个人或团队,可以自荐或单位推荐的方式提出申请。申请时间由上列颁奖年份5月1日起,至6月10日止。第十二条。上列颁奖年份的9月30日前,评选委员会完成对申请者的评审,以不记名方式,投票选出获奖者。评选委员会于评选期间可约见申请者。六、颁奖第十三条。评选委员会于上列颁奖年份的10月31日前,将评选结果交中山大学和捐资人审核,同意后予以公布。如有特殊情况,由评委会主任委员提议,通过评委商议,达成共识后揭晓评选结果,报告中山大学及捐资人审核备案。由评选委员会具函通知获奖者,并对外公布获奖名单。第十四条。本奖项于上列颁奖年份,中山大学校庆期间举行颁奖仪式,由评

5、选委员会安排向获奖者颁发证书和奖金,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布获奖名单及其学术贡献。七、附则第十五条。每期评选委员会于上列颁奖年份举行例会,研究决定重大事宜,履行职责。评选委员会向中山大学和捐资人负责并汇报。第十六条。如评选细则有变更和调整,由评选委员会讨论通过,评选委员会保留对本评选细则的解释和修改。第十七条。本评选细则自xx年8月起施行,并于中山大学备案。第二篇:教学管理奖评选细则教学管理奖评选细则一、评选范围我院从事教学管理工作的人员和集体。二、评选条件(一)单项奖评选条件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2、为人师表、以身作则、管理育人;精心组织教学,尊重教师,服从领导

6、;严格要求学生,关心学生,爱护学生。3、模范遵守教学管理工作规范,对教学管理工作认真负责,尽心尽职,努力履行岗位职责。4、遵守规章制度,评选期内未出现各类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5、教学档案资料齐全、完整。6、能及时协调处理教学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工作业绩突出。7、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下列条件者优先:(1)近一年在省级及以上报刊杂志上公开发表过教学管理研究论文;(2)近三年参加院级及以上教研项目。(二)集体奖评选条件1、以系部为单位的申报者,其管理水平要处于全省同类层次院校的先进水平。2、以教研室为单位的申报者,其管理水平要处于全院的的先进水平。三、评选程序1、初评初评由各系部组织,各单位评选组根据评

7、选条件推荐名单,并将评审材料报送教务处。2、复评复评由学院成立评审委员会对推荐名单进行评审,并报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进行审议。3、拟获奖人选提交院长办公会审批。第三篇:中山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细则(1)附件4:中山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学校奖励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和中山大学学生奖励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文,并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范围为中山大学全日制本科生。第三条评选过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第二章申报优秀学生奖学金的条件和要求第四条根据中山大学学生奖励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学校在本科学生中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

8、学生应该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纪守法,未受任何纪律处分;(三)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热心助人;(四)学习成绩优良,一学年内所修全部课程都合格,无重修重考科目;(五)努力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成绩达标;第五条根据中山大学学生奖励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在本科学生中设立单项奖励金。获奖者必须是在科学研究社会公益文艺体育或社会工作等方面对校院(系)有突出贡献者;且上一学年所有课程必须第一次考试无不及格科目。第六条如因特殊原因申请缓考者,是否有资格申报奖学金由所在院系规定。对在上一学年转专业的学生,如其基本是在原专业学习并参加考试的,应返1

9、回原专业参评奖学金。第七条根据中山大学学生奖励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获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证书和奖金。其奖励金额为:一等奖学金每人xx元人民币;二等奖学金每人1500元人民币;三等奖学金每人1000元人民币。获单项奖励金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证书和奖金。奖励金额为人民币800元。第三章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名额和程序第八条综合测评总成绩在全班(级)排名前8%,具备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评选资格;综合测评总成绩在全班(级)排名前20%,具备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评选资格;综合测评总成绩在全班(级)排名前50%,具备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评选资格;综合测评总成绩在全班(级)排名前80%,具备单项奖励金评

10、选资格。第九条获优秀学生奖学金的人数不超过本院(系)参评总人数的30%,获单项奖励金的人数不超过本院(系)参评总人数的3%。其中获一等奖学金的人数不得超过班参评总人数的5%,获二等奖学金的人数不超过本班参评总人数的10%,获三等奖学金的人数不超过本班参评总数的15%。已获优秀学生奖学金者,不兼获单项奖励金。第十条根据中山大学“逸仙班”管理试行办法第十条及教务处对有关条文的解释,逸仙班中考核合格并继续留在逸仙班中就读的学生都被评为一等奖学金。第十一条中山医学院八年制学生大七开始不再申请校内优秀学生奖学金。大二至大六时申请校内优秀学生奖学金,其比例为:综合测评前10%的同学可以申请一等奖学金,前3

11、0%同学可以申请二等奖学金,前60%同学可以申请三等奖学金。前80%的同学可以申请单项奖励金,但名额不超过参评总数的3%。第十二条光华口腔医学院七年制学生大五开始不能申请校内优秀学生奖学金。第十三条数学与计算科学学院和物理科学与工程技术学院的中法班奖学金标准定为学业成绩80分以上的学生获评一等奖、学业成绩75分以上的学生获评二等奖、学业成绩70分以上的学生获评三等奖。第十四条根据第九条院系应申报的奖学金等级人数中如有小数点,则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来处理;如不足一人的算一个。第十五条各项奖励的一般评选程序如下:(一)学生处每年9月中旬发文公布评选通知;(二)院(系)组织初评;(三)院(系)公示初评

12、结果;(四)院(系)在10月中旬上报初评结果;(五)学生处初审并公示;(六)公示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评审;(七)学校公布最终结果;(八)每年十一月中下旬学校召开表彰会予以表彰。第十六条评选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天(含三天)。附则第十七条各项奖励每学年评选一次。对参评个人要严格要求,宁缺勿滥:(一)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取消当年学年度评奖资格;(二)在各项奖项的评选过程中,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评奖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年度的评奖;(三)颁奖后,如发现获奖个人在参评当年有任何不符合获奖条件的,由评审单位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及奖金,并在全校通报;(四)凡无故欠缴水电费,违规用电者

13、,一经查实,取消申请奖学金资格;(五)因本条第二、三、四款取消评奖资格后产生的空缺,不再补报。第十八条参评个人对奖学金如评选有异议,可在院系初评结果公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院(系)学生奖励工作小组提出意见。评审单位应在接到意见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仍有异议,可向学生处提出,学生处应在接到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查意见,通知参评个人。被取消奖励资格的个人如有异议,从接到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可向所在院(系)学生奖励工作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单位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申诉集体或个人仍有异议,可向学生处提出申诉,学生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查意见,通知申诉个人。第十九条各院(系)依据学

14、校有关奖励管理规定制定的评奖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应在当年评奖开始时向本院(系)学生公布,并上报学生处。如院(系)制定的评奖实施细则不得与学校有关规定相抵触。第二十条评审相关表格见附件。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和修改。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xx年9月1日起实施。第四篇:凯芙兰零售商大会凯芙兰全国销售商大会活动策划案凯芙兰全国经销商大会活动策划案湖南快乐文化交流有限公司xx年7月湖南快乐文化交流有限公司tel:073151141585114118add:长沙市蔡锷南路95号明景公寓三单元六层凯芙兰全国销售商大会活动策划案凯芙兰全国销售商大会策划案当年青的气息萦绕整个夏季凯芙兰携完美彩妆华丽登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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