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垃圾分类管理规章制度[热门推荐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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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资料来自网络 如有雷同概不负责【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垃圾分类管理规章制度XXX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经20*年3月22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粪便、建筑垃圾、动物

2、尸体等废弃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第三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按照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步骤稳步推进。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回收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等政策措施,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和资金投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组织辖区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工作,并督促分类管理责任人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第五条市市容环

3、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宣传、培训、考核和监督,制定和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计划。第六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基础设施的布局、用地建设要求纳入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统筹安排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基础设施的布局、规模。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害垃圾的运输、处置监督管理,督促加快危险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依法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住房保障

4、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管理体系。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回收利用、无害化处理等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和社会实践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和学龄前儿童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意识。其他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工作,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辖区单位、村(居)民和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小区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动员小区居民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监督小区

5、保洁人员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第八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托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相关设施、场所,建设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宣传教育基地,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并通过媒体宣传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知识及政策措施。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宣传,普及相关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意识。第二章分类标准与分类投放第九条生活垃圾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分类:(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废弃纸类、塑料、金属、纺织物、电子电器、玻璃、木料等废旧物质;(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电池、

6、荧光灯管、温度计、血压计、药品、油漆、溶剂、化学农药、消毒剂、胶片和相纸等物质;(三)易腐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加工等活动产生的餐厨垃圾,居民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集贸市场、经营生鲜超市产生的废弃蔬菜、瓜果等有机、容易腐烂的物质;(四)大件垃圾,是指整体性强、需要拆解处理,重量超过5千克或体积超过0.2立方米或长度超过1米的固体废弃物;(五)其他垃圾,是指除前四项以外的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第十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南,明确分类的标识、颜色及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规则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组织乡(镇)人民

7、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制定适合本辖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分类管理实施方案应当包括生活垃圾的投放模式、收集时间、运输线路等内容。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公告的地点和方式等要求,用符合要求的垃圾袋或者容器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内或者指定的收集点,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经商务管理部门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二)餐厨垃圾应当投放至易腐(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厨余垃圾和废弃蔬菜、瓜果等应当沥干水分后再投放至易腐(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三)有害垃圾应

8、当在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施后投放至专用收集容器或专门设置的投放点;(四)大件垃圾应当单独临时堆放指定场所,并及时预约取得经营许可的收运企业上门收集;(五)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或密闭收集点。第十二条推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物业服务合同对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自行管理的办公或者生产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二)住宅区单位自管的,自管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没有单位管理的,村(居)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

9、人;(三)市场、商场、宾馆、餐饮服务、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经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四)机场、码头、车站、公园以及旅游、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运营服务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五)道路、桥涵、地下通道、人行天桥等公共建筑设施,维护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设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人,并对外公示。第十三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负责以下工作:(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配备垃圾分类管理员;(二)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场所,并在显著位置公示设置布局、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投放地点、分类投放的行为规范、

10、投放方式,保持收集容器完好;(三)在责任区范围内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单位、个人做好源头减量和垃圾分类投放;(四)监督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单位或者个人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五)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到指定收集站(点),并负责交由取得经营许可的收运企业运输;(六)制止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七)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台账,记录责任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去向等情况,并于每月定期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上月台账。第十四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落实餐厨垃圾源

11、头减量分类工作责任,餐厨垃圾应当交由取得经营许可的企业收集、运输和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第三章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第十五条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相应管理责任人改正;管理责任人不改正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处理。第十六条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应当按照收运企业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约定的时间定期收集。 易腐垃圾

12、和其他垃圾应当每日定时收集、日产日清。禁止在人行道、绿地等公共区域堆放、分拣生活垃圾。第十七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生活垃圾的产量和分布状况,因地制宜,科学配置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中转站和压缩转运设施,完善生活垃圾转运机制,规范生活垃圾转运作业的站点、路线和时间。第十八条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运输有害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转移和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可回收物由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委托取得经营许可的生活垃圾收运企业运输。易腐垃圾、大件垃圾和其他垃圾由取得经营许可的收运企业按照规定运往指定处置场所。第十九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13、建立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和设备检测机制,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车辆的技术规范。运输车辆应当标明相应类别的生活垃圾标志,安装车辆行驶及收运过程记录仪,并保持全密闭和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第二十条从事生活垃圾收运的服务企业,应当执行各项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生活垃圾类别、运输量、作业时间等,配备相应的作业人员和符合本市技术标准的收集、运输设备;(二)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路线、地点和要求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三)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滴漏污水或者进行敞开式分拣、压缩和转运生活垃圾;(四)及时清理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保持

14、生活垃圾转运设备和周边环境整洁;(五)对分类运输车辆和生活垃圾转运站设备实行日常养护,并规范作业;(六)建立收运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并定期报告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七)其他有关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转运机制,合理布局并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建设生活垃圾转运站,规范生活垃圾转运作业的时间、路线和操作规程,做好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经过转运站中转的,应当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小时。第二十二条生活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类处置,提高再利用率和资源化水平,促进循环利用。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

15、业进行处置。易腐垃圾和大件垃圾由取得经营许可的企业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以其他无害化方式处理。有害垃圾应当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企业处理。其他垃圾应当进行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采用焚烧或卫生填埋等无害化方式处置。第二十三条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市有关标准、技术规范,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鼓励生活垃圾处置服务企业采用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先进处理技术。第二十四条生活垃圾分类处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配备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以及合格的管理、操作人员并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二)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并分类处置生活垃圾;(三)建立管理台账,计量和统计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和处置的生活垃圾,并将相关统计数据报送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四)根据环境影响评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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