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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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济活动的审计监督,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经费效益,促进处级领导干部依法执政及勤政、廉政 建设,根据国家教委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北京市委教育工 委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北京高等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及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试行),结合学校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级领导干部是指由学校任命、聘任的负有 主要经济责任的二级学院、部、处、室、馆及后勤服务产业集团等单 位(部I、T)的处级领导干部。其它干部是否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由有关部门报经学校领导决定。第三条对处级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根 据国家有关法规、制

3、度,运用审计手段,对负有主要经济责任单位(部 门)的处级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任职届满或调动、免职、辞职、退 休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前的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及履行经济责 任的情况进行客观、公正地评价。审计结论和评价是考核、聘用和评 定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并归入干部档案。第四条 根据学校干部管理需要,组织部应于处级干部换届、轮 岗及离任后向审计处提出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书,由审计处列入审计工作计划 ,经学校党委批准后执行。对后勤服务产 业集团总经理的审计,由后勤服务产业集团董事会提出 ,报分管领导同 意并经学校办公会决定后,由审计处组织实施。第五条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一般应以被审

4、计处级领导干部任 职内(一届)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情况为主,必要时可追溯审计其它会计年度或延伸审计相关单位。第六条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行联席会制度 ,具体规定 详见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处级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制度(建院审字3号)。第七条 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采取白行审计与委托社会审 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计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实施审计,并对受托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质量实施监控,社会审计机构向学校提交审计报告,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审计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学校年度预算。后勤服务产业集团总经理的审计费用由后勤服务产业集团承担。第二章审计内容第八条 根据承担经济责任的范围,重点审计以下

5、内容(各单位、 部门具体审计内容见附件):1. 本单位(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2. 本单位(部I、T)的年度预算或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3. 各项教育资金(含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包括:财力 状况,经费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使用效益,以及筹集的各种资金的管 理和使用状况,有无挤占、挪用、浪费等问题;4. 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安全、完整及保值、增值;5. 任期终结时,本单位(部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盈亏是否真实,有无弄虚作假、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6. 任期内重大经济活动、投资项目、经济合同等经济决策是否经过充分、有效的可行性论证或资信调查,运作结果是否达到预期目的和效果

6、,有无重大失误;7. 任期内各项经济责任目标的实施结果;8. 本部门有无私设”小金库”、滥发财物以及其它违反财经纪 律、财务制度的问题;9. 本人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情况,有无违纪违规问题;10. 学校认为需要审计的其它事项。第三章审计程序及要求第九条 审计处接到审计委托书后,如确认符合审计条件,应做好 审计前的准备工作,成立审计组,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并在实施审计三 日前召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布置会或由组织部和审计处负责人共同找 被审计处级领导干部(以下简称被审计人员)谈话,同时下达审计通知 书。第十条被审计人员以及所在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原任职期间的下列资料按时交到审计组

7、:1. 被审计人员的述职报告;2. 所在单位的全部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和银行对账单等会计 资料;3. 所在单位财产盘点和债权、债务资料;4. 所在单位重大经济合同、协议书、投资项目的论证、决策资 料;5. 所在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和内部控制制度等;6. 所在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7. 审计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第十一条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 任职期限(包括任职单位、职务及任职起止时间);2. 被 审 计 单 位 的 基 本 情 况 ;3. 管理或经营理念及任期经济工作目标情况;4. 单位的管理结构及财务收支情况;5. 任期履行经济责任情况;6. 个人廉洁白律情况;7. 单位

8、创收情况说明;8. 经济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9. 被审计人员认为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第十二条审计组根据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按照审计程序实施审计,并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被审计人员任期内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2. 被审计人员任期内所在单位的债权、债务状况和国有资产保 值、增值情况;3. 被审计人员任期内遵守财经法规、规章制度的情况;4. 被审计人员任期内工作中承担经济责任的评价;5. 其它需要说明的重大事项。第十三条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人员及所在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应提出书面意见。审计组在接到被审计人员及单位的书

9、面意见后,要认真研究,核实。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 的视同无异议。经审定后的正式报告由审计处向组织部提交。第四章相关责任第十四条被审计人员在任期内使其所在单位经济效益显著,成 绩突出,或者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况时,由学校处 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 提出奖励表彰或行政处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建议。第十五条 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部T)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 不得拒绝或拖延、转移、篡改、销毁有关文件、会计资料或证明材料 并对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签字、盖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以下行为之

10、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由组织部提出处理建议,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1. 拒绝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2. 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3. 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4. 作假,隐瞒事实真相;5. 拒不执行处理决定和审计意见书 ;6. 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第十六条 履行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和审计人员在执行公务期间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涉。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做到依法审计,实事求 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保守秘密。参与办理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的审计人员若与被审计部门或被审计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如有利用职权

11、谋取私利、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泄露国家机密或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视情节 轻重,酌情给予行政处分。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白校长办公会经过之日起实行。1999年院长办公会经过的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 法同时废止。附件:1.各二级学院院长、部主任经济责任审计内容2. 学校办公室主任经济责任审计内容3. 学生工作部部长(学生处处长)经济责任审计内容4. 工会常务副主席经济责任审计内容5. 教务处处长经济责任审计内容6. 研究生处处长(学科建设办公室主任)经济责任审计内 容7. 科技处处长经济责任审计内容8. 人事处处长经济责任

12、审计内容9. 财务处处长经济责任审计内容10.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处长经济责任审计内容11. 规划与基建处处长经济责任审计内容12.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处长经济责任审计内容13. 校产经营开发管理办公室主任经济责任审计内容14. 图书馆馆长经济责任审计内容15. 继续教育学院院长经济责任审计内容16. 其它部、处、室等单位(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经济责 任审计内容17. 后勤服务产业集团总经理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二。九年十二月二一日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学校办公室12月21日印发共印15份 附件1各二级学院院长、部主任经济责任审计内容1. 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合法、恰当、有效 ;2. 教学经费的使用是否符合预算和有关规定,有无挤占挪用或超预算支出情况;3. 本单位学科(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实验(实习)经费的使用管理是否规范、有效;4. 举办的各种培训、办班等非学历教育是否经学校批准 ,其收入 是否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 ,票据使用是否合法、合规,是 否按规定纳税,有无收费不开票、截留私分等违法违纪行为 ;5. 本部门其它预算经费的使用是否符合财经法规和学校制度,有无超预算支出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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