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中小学学生间致害纳入国家赔偿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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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立中小学学生间致害纳入国家赔偿的可行性一、问题的提出近年来公立中小学学生之间打架斗殴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威胁到学生的人身安全.?对于此类事件,教育界普遍观点是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并依照民事侵权理论划分监护人与学校分别应承担的责任.但笔者认为字生间致害的各类案件应当区分对待,如果致害结果的发生与学校在教学管理中重大过失有关的,则应当深入探讨学校的赔偿责任问题.现实中有很多类似案件最终的赔偿金即使到位,其来源也非常模糊.笔者将就一则旧案例进行分析,进而探讨此类学生间致害案件到底应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2000年5月25日某镇中学的两位中学生周某和姚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并争执周某将姚某刺成重伤.该案最终刑事判

2、决认定学生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其后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部分认定镇中学疏于管理理应承担约20万元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据新闻报道崖真中学没有足够的钱款来承担该笔赔偿因此最终解决方案是由该市教育局、镇政府、镇中学和姚某的法定代理人协商达成分期支付赔偿协议.?对于此案最终看似圆满的结局笔者产生了两点疑问.首先崖真中学在该案中是什么性质的主体?其次该案中最终的赔偿款到底应由谁来承担?二、公立中小学的性质-一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要弄明白公立中小学在此类案件中的赔偿责任问题,就必须先理清主体的性夙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规定事业单位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而设立的社会服务组织.该案中镇中学的设立是为

3、了社会公益是国家为了更好地推行义务教育的结果.据此我们可以初步把镇中学定性为从事社会教育服务的事业单位.进一步来讲镇中学所承担的应当是国家赋予其在教育领域对在校学生进行管理的行政职能,也即镇中学在这一方面被授予的是行政权.依照前文所述字校在该案中并未尽到应尽的对于在校学生的管理义务.因此对于该案中受害学生的赔偿崖真中学是应当负有责任的但该赔偿责任的性质并非法院判决中所定性的民事赔偿责任,因为学校与学生之间并非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基于上述分析笔者发现在涉及公立中小学与在校学生间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事件中,学校的管理职能是国家授权的,是一种行政权力的下放,从这一层面来分析公立中小学是否可以被定性为法

4、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呢?笔者查找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并未见对于此概念有明文规定但学界已有学者对此概念作出阐释顺如姜明安教授认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由具体的法律、法规授权,并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组织.?笔者认为公立中小学应当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随着国家行政权力范围的扩张,公权力作用的领域日益扩展单纯由国家来行使公权力已经不能满足国家运转所需,因此才会出现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厘家就此将诸如教育、卫生、体育等领域的权力下放顺如镇中学的设立正是国家为了更好地推行义务教育为公众提供教育服务的公权力作用的体现.在此过程中厘家必须授予公立中小学及其教师一定的行政职能,以保证其为公众提供教育服务这

5、一行政任务的顺利执行.因此这些学校在承担教育责任的同时就已经与学生之间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放应当从行为的本质上去定位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另外,教育法第28条等相关规定也说明国家将管理在校学生这一行政职能授予了学校,从而为公立中小学归入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提供了法律依据.所以类似该案中镇中学的公立中小学其与在校学生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应当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该特殊的法律关系是基于法律、法规所授予的行政权而来的公立中小学基于此而对学生行使教育领域内的行政管理职能.?三、公立中小学难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公立中小学难以承担赔偿所需费用目前在我国教育学领域,往往倾向于将公立中小学学生间致

6、害案件归于民事侵权领域的问题庄张适用侵权责任法进行民事赔偿此类文章不胜枚举.例如在本文开头所引述的案例中,一审法院判决镇中学应当承担约20万元的赔偿责任也是这样一种观点.那么镇中学是否有相应的资金来源来承担这笔赔偿额呢?本案的最终解决方案是由市教育局和镇政府作为实质上的赔偿主体,而一审判决中所列的镇中学难以承担此项巨额赔偿.原因何在?这就应当从公立中小学的经费上来深入分析.我国现行教育体制把教育事业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普通教育厂种是高等教育这两种教育所涉及的领域不同,国家在财政拨款的比例上偏重也大有不夙义务教育法第44条规定洛级义务教育的经费是从上到下按比例分担的.也即,地方政府的教育经费主要

7、由地方政府负担而该案中镇中学的特殊之处在于其是设立在农村的那么其教育经费来源主要就来自于县级或市级政府河想而知其经费显然是比较紧缩的.由此推及经济比较落后的中西部地区,农村人口众多这些地区农村的义务教育本该得到更有力的保障然而现实是现行的公共投资体制把投资教育的责任过分集中于下级政府,而在中西部地区基层经济发展落后的情况下基层政府是无力承担如此沉重的教育财政负担的.因此我国目前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尤其是设立在农村的公立中小学其教学经费是十分短缺的.而且,即便这些学校拿出教学经费来承担赔偿责任也是不可行的,因为教育法中对于教学经费的用途都做了十分严格的规定且并未有专门用于学校赔偿的经费字校是没有权

8、力将教学经费挪作赔偿之用的.?综合上述分析以镇中学的经费来源来看厘家财政划拨少之又少,又因为国家关于义务教育的规定要求免收学杂费,其根本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整个经费开支完全依附于国家财政更何谈承担20万元的赔偿责任.由此可见该案最终判决由镇中学赔偿是不可行的也是不合理的,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也并未抓住问题本源.(二)由公立中小学承担赔偿责任的弊端在实践中肩一些类似本案的案例最终带来的后果令人担忧.基于前述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短缺的现状厂些学校为了筹措赔偿资金,不得已只能紧缩教育经费.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教育经费本该用于置办教学仪器和设备厂些学校就会尽量不置办新的教学用品,更有甚者会将已经买入的教学用品

9、变卖以求得更多的赔偿资金.这样一来,本该用于置办教学用品以提升教学质量的教育经费被学校挪用在校学生接受教育的质量下降了家长也会不满意学校提供的学习环境,一些家长会考虑让学生转学这也是一些农村中小学学生稀少,教师资源短缺的原因之一.?从法院判决的实际执行效果来说在法院判决学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况下胺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叔利人一方是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然而此案中的镇中学并无可以供由强制执行的财产.教学设施要用于教育活动不可能交由法院强制执行.所以即使拿到了法院的判决书也近乎于一纸空文,因为根本无法执行叔利受损的当事人也就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四、公立中小学学生间致害应纳入国家赔偿(一)公立中

10、小学学生间致害纳入国家赔偿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其实庆于公立中小学的致害赔偿问题,已经有许多国家和地区将其纳入国家赔偿.日本福岛地方法院在1978年的一个案件的判决中将日本国家赔偿法中的公权力的行使这一概念解释为应当包含非权力作用从而认定应由该县损害赔偿责任.?该判决将公权力的行使这一概念作了更广义的解释,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理解而将其进一步扩展到公立中学对学生的管理行为从为国家应当将非权力作用也纳入国家赔偿,因为此类非权力作用也是为公共服务而运转的也应当属于涉及公共利益的部分.该案之后,类似案件层出不穷.由此说明在日本已有将该类案件纳入国家赔偿的倾向.类似地在我国台湾地区也将公立中小学对学生管理

11、不当以及学校设施问题而对学生带来的损害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那么在我国肚七类案件是否也可以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呢?前文已经分析到在此类案件中,公立中小学与学生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其管理职能是国家通过相关法律赋予给它的一项行政职权在其发挥此项职能时应被定位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公立中小学如果在学生间致害案件发生的过程中疏于管理在已预见到危害发生的情况下仍然没有尽到应有的管理职责就是属于在行使被授予的行政权力的过程中损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的表现因此符合我国国家赔偿法中关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当充当赔偿义务机关的情形放应当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二)国家应划拨专项学生伤害赔偿金我国推行九年制义

12、务教育要求学龄儿童应当进入学校接受教育由国家提供免费教学资源.也即,本文所讨论的公立中小学的举办者就跟到底应当是国家,国家既然要求学生在其提供的学校内接受教育理应尽到其应有的对于学生的保护义务,况且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大多都是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更应得到更好的保护.公立中小学所拥有的对学生的管理权力是由国家授权的财政拨款来自于国家,因此在公立学校中发生类似本文所述案例的情况下,国家作为最终举办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在此类公立中小学学生间致害案件中学校在疏于管理等有过错的情况下所负赔偿责任应当划归国家赔偿赔偿资金由国家财政出资.根据国家现行规定,公立中小学的经费中并没有专门用于赔偿的部分所

13、以笔者认为,国家应当在各级政府的教育经费预算中增列公立中小学学生伤害赔偿金,且应当考虑到各级政府的承担能力避免出现前文所述由地方政府承担大部分的情况.学生伤害赔偿金应由国家财政专项拨款,各级政府承担比例应当是从中央到地方逐渐递减具体比例由国家根据不同省和自治区的实际情况而定具体每一年度的学生伤害赔偿金预算金额参考上一年度当地政府的相关统计数据.参考文献:马怀德.国家赔偿问题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夏利民.中小学生在校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郑贤君.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薛刚凌.国家赔偿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劳凯声.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及责任归结问题研究.北京:教育出版社2004.高家伟.教育行政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王工厂.论未成年学生在校的损害赔偿责任.郑州:郑州大学2002.王世涛.行政侵权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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