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危机干预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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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心理危机干预制度建设徐浩 发表时间:2006年09月11日11:11绍兴文理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暂行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和教育部、卫生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 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增强工作主动性,及时发现有心理危机或潜在危机的学生,及时进行干预,预防校园突发危机事件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心理危机干预的指导思想是以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目标,坚持教育为主,重在预防的原则,全面落实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培养学生良好的个性心理品

2、质和危机应对方法,提高心理调节能力、 社会适应能力和挫折承受能力;积极开展生命教育,培养学生认识生命、尊重生命、欣赏生命、珍爱生命的意识,以及危机应对方法等。通过构 建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网络,及早预防、及时疏导、有效干预,减少或避免学生因心理问题而 引发的伤害事件的发生,为学校的稳定工作服务。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学校成立“绍兴文理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校 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部(处)、党(校)办、保卫处、医学院附 属医院、教育系等单位负责人担任,办公室设在学工部(处)心理健康教育与指导中心。学 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全面规划和领导我校

3、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认真履行危机干预工作的职责,为重大危机事件处理作出决策。第四条学工部(处)心理健康教育与指导中心成立学生心理危机鉴定与干预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负责对学生心理危机进行评估,制定危机事件处理方案,实施危机风险化解。专家组由5-7人组成。第五条各院(系)的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由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负责,全 体教职员工均有责任和义务。院(系)全体学生工作干部尤其是心理辅导员应积极协助学生 工作分管书记抓好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第六条各院(系)应积极组建、大力扶持本院(系)学生心理健康社团组织,充分发自我管理、自我挥学生心理健康社团骨干、班级心理委

4、员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自我教育、 服务的作用。第三章干预对象第七条存在心理危机倾向与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是我们关注与干预的对象。确定对象存在心理危机一般指对象存在具有重大影响的生活事件,情绪剧烈波动或认知、 躯体或行为方面有较大改变,且用平常解决问题的方法暂时不能应对或无法应对眼前的危机。第八条 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1、在心理健康测评中筛查出来的有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或自杀倾向的学生。2、因学习困难、经济困难、适应困难、就业困难等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3、因个人情感受挫、人际关系失调、性格内向孤僻等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4、生活学习中

5、遭遇突然打击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亲 人死亡;父母离异;父母下岗;家庭暴力等)、种种原因将被学校处分、遭遇性危机(性伤 害;性暴力;性侵犯;意外怀孕等)、受到意外刺激(自然灾害;校园暴力;车祸等其他突 发事件)的学生。第九条对近期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的重点干预对象及时进行危 机评估与干预:1、讨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 流露死亡的念头者;2、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 明显改变者;3、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 落

6、,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第四章预防教育第十条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应立足教育,重在预防。学工部(处)心理健康教育与指导中心应对学生进行生命教育,引导学生热爱生活,热爱生命,善待人生;应对学生进行自我意识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自我,愉快接纳自我,积极发展自我,树立自信,消除自卑;应对学生进行危机应对教育, 让学生了解什么是危机, 人们什么情况下会出现危机, 同学们的哪些言行是自杀的前兆,对出现自杀预兆的同学如何进行帮助和干预。在日常教育中加强和落实大学生危机意识和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认知方式和健全的人格,提高危机应对心理准备和应变能力;第十一条各学院(系)

7、也应积极配合学校在学生中大力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引导学生树立现代健康观念,应针对学生中广泛存在的环境适应问题、情绪管理问题、人际交往问题、恋爱与性的问题、学习方法问题等开展教育;应通过学生心理健康社团组织形式多样的心理 健康教育活动,在学院形成良好的心理健康氛围;应通过主办主题鲜明的特色班会,帮助学生优化个性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试能力,提高心理健康水平。第五章早期预警第十二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早期预警工作,应做到对学生的心理状况变化早发现,早通报,早评估,早治疗,信息畅通,快速反应,力争将学生心理危机的发生消除在萌芽状态。第十三条 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制度。学工部(处)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定期对

8、大学生开展心理健康测评,建立学生心理档案,以便做到心理问题早期发现,早期干预,防患于未然。组织有关专家对有心理问题学生进行心理鉴别、咨询和跟踪调查,形成心理问题筛查、干预、跟踪、评估一整套工作机制,提高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科学性和针对性。第十四条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汇报制度。为掌握全校学生心理健康的动态发展,随时掌握高危个体的心理状况,学校建立学生心理问题报告制度。1、班级心理委员要随时掌握全班同学的心理状况,对班上学生的心理状况至少一周向 院(系)心理辅导员汇报一次,发现同学有明显的心理异常情况要及时向所在院(系)心理 辅导员汇报,并填写班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表上交(系)院。2、学生辅导员要深入学生

9、之中并通过班级心理委员、学生心理健康社团成员、学生干部等学生骨干及时了解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应每周至少一次专门向学生辅导员了解本院(系)学生心理健康变化情况。各院(系)应每月填写一次学院学生 心理健康状况表交学工部(处)心理健康教育与指导中心。3、如发现有学生心理问题迅速恶化或新发现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相关院(系)应将该生的情况迅速以电话的形式上报,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学工部(处)心理健康教育与指导中心报告。4、对学生中存在的严重的心理危机,发生的心理危机事故及其处理情况学工部(处)心理健康教育与指导中心应及时向学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汇报。第十五条建立学生心理

10、危机评估制度。学工部(处)心理健康教育与指导中心专家组对存在心理危机的学生进行及时的心理危机风险评估。第十六条建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录入制度。学工部(处)心理健康教育与指导 中心建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将全校有心理危机倾向及需要进行危机干预的学生信息 录入其中,实行动态管理。第十七条建立学生心理健康信息反馈制度。学工部(处)心理健康教育与指导中心及时将全校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进入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 中的学生名单,学生心理健康普查结果、院系上报的有心理危机倾向的学生的心理评估结果和通过其它途径获取的有心理 危机倾向的学生名单及心理评估结果等相关信息反馈给院(系)。第六章危机干预第十八条对于名单进

11、入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的学生或突发心理危机的学生,学校根据其心理危机程度实施心理干预。其危机程度由学工部(处)心理健康教育与指导中心专家组评估确定。第十九条 建立支持系统。各院(系)应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 生活,培养他们积极向上、乐观进取的心态,应在学生中形成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良好人际氛围。全体教师尤其是学生辅导员应该经常关心学生的学习生活,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上的困难,与学生交心谈心,做学生的知心朋友。学生党员、学生骨干对有心理困难的同学应提供及时周到的帮助、 真心诚意地帮助他们度过难关。院(系)应动员有心理困难学生的家长、朋友对学生多一些关爱与支持,必要时应要求亲人来校

12、陪伴同学。第二十条 建立治疗系统。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应进行及时的治疗。对症状表现较轻危 机程度不高者,以在校接受心理咨询或到绍兴文理学院附属医院心理科等专业机构接受心理 治疗为主,可辅以药物治疗。对症状表现较重者必须在附属医院等专业机构接受心理治疗。 对症状表现严重、危机程度很高者,必须立即将其送第七人民医院等专业精神医院治疗。第二十一条建立阻控系统。对于学校可以调控的引发学生心理危机的人事或情景等刺激物,学校应协调有关部门及时阻断,消除对危机个体的持续不良刺激。对于危机个体遭遇刺激后引起紧张性反应可能攻击的对象,学校应采取保护或回避措施。 心理咨询教师、医院医生在接待有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来访

13、时,在其危机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应不让学生离开, 并立即报告给学工部(处)心理健康教育与指导中心及学生所在的院(系)。第二十二条建立监护系统。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在校期间要进行监护。1、对心理危机程度较轻,能在学校正常学习者,院(系)应成立以学生干部为负责人及同室同学为主的不少于三人的学生监护小组,以及时了解该生的心理与行为状况,对该生进行安全监护。监护小组应及时向院(系)汇报该生的情况。2、对于危机程度较高但能在校坚持学习并接受治疗者,院 (系)应将其家长请来学校,向家长说明情况,家长如愿意将其接回家治疗则让学生休学回家治疗,如家长不愿意接其回家则在与家长签定书面协议后由家长陪伴监护。3、经专家

14、组评估与确认有严重心理危机者,院(系)应通知学生家长立即来校,并对 学生作休学处理,让家长将学生接回家或送医院治疗。在院(系)与学生家长作安全责任移交之前,院系应对该生作 24小时特别监护。对心理危机特别严重者,院(系)应立即派人协助保卫人员进行 24小时特别监护,或在有监护的情况下送医院治疗。对于出现危机事故的学生在医院接受救治期间,院(系)亦应指派学生协助保卫人员根据医院要求在病房进行24小时特别监护。第二十三条 建立救助系统。学工部(处)心理健康教育与指导中心设立“生命热线”电话,派专家值班,便于对发出危机求助的学生进行紧急心理援助。对于突发学生自伤自毁事故的紧急处理,学生所在院(系)的

15、专职学生政工干部,应在闻讯后立即赶赴现场,并立 即报告给党(校)办、学生工作部(处)、保卫部门、校医务室等部门。上述各部门在接到 通知后应派人立即赶到现场,进行现场援救。特殊情况下,院(系)可先将学生紧急送医院 治疗,然后向有关部门汇报。第七章后期跟踪第二十四条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办理外,还应向所在院(系)出具学校认可的心理疾病康复证明。第二十五条 学生复学后,院(系)应对其学生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引导同学避免与其发生激烈冲突。应安排班级心理委员对其密切关注,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院(系)辅导员、心理辅导员每月至少与其谈心一次,并通过周围其他同学 随时了解其心理状况,在每月填写一次的学院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表里向学工部(处)心 理健康教育与指导中心报告该生的心理状况。第二十六条 学工部(处)心理健康教育与指导中心要根据院(系)提供的情况,组织专家定期以预约咨询或随访咨询的形式,对这些学生的心理健康情况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果及时反馈给学生所在的院(系)。第二十七条 对于因有强烈的自杀意念或自杀未遂休学而复学的学生,院(系)还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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