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x年度新编]畜牧局动物防疫监管制度[精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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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畜牧局动物防疫监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防疫员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县畜牧水产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动物防疫员,是指纳入乡镇动物防疫员编制,由财政全额拨款工资的工作人员。差额拨款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县畜牧水产局所属的防检站具体负责全县动物防疫员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动物防疫员基本素质及工作任务 第四条动物防疫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素质: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服从管理,秉公

2、办事、依法执业、清正廉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热爱畜牧兽医、动物防疫事业,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珍惜和维护行业形象;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四)具有执业所必须具备的学历、资格证书、技术职称等; (五)能熟练掌握畜牧兽医、动物防疫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与畜牧兽医、动物防疫相关的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指导畜牧业生产,动物防疫、检疫、疫情测报和参与扑疫等实际工作能力。 第五条动物防疫员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宣传贯彻国家畜牧业生产、动物防疫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责任区内养殖业发展规划、动物防疫计划,指导养殖户开展养

3、殖业生产,扶植重点畜牧产业、规模养殖和养殖小区建设; (二)在责任区内实施国家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的免疫接种和重大动物疫病监测、报告、控制与扑灭; (三)根据县级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或乡镇动物防疫站安排,协助县级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动物产品管理、种畜禽管理、兽药饲料管理、渔业资源保护、动物诊疗人员管理和动物(含水生动物)检疫等工作; (四)承担乡镇党委、政府,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及乡镇动物防疫站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六条动物防疫站实行站长负责制,动物防疫站站长由县畜牧水产局任命。站长是动物防疫站各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动物防疫员要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主动接受动物防疫站和站长的

4、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乡镇动物防疫站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分工、分组、分片、联村、划定动物防疫责任区域等形式,将工作任务分解给每一位动物防疫员,并建立与工作绩效挂钩的奖罚机制。动物防疫站实施工作分工和管理时,既要责任明确,又不能忽视相互协作。 第八条动物防疫员应熟练掌握免疫程序和免疫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动物免疫计划和免疫操作规范,对责任区内动物按照国家强制免疫的病种实施强制免疫和按免疫程序实施计划免疫,保障动物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 第九条对动物接种疫苗后,动物防疫员要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免疫档案,发放免疫证明,加挂动物标识。免疫台帐、资料、文书,必须真实、全面、准确、规范,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条动物

5、防疫员应按照规定领用、保管、使用疫苗、消毒药物以及免疫器械、动物防疫证、章、标识,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售动物防疫证、章、标识,不得转让、出售疫苗,不得使用变质无效疫苗。 第十一条动物防疫员既要做好春秋两季动物集中防疫,又要做好经常性动物防疫工作,坚持月月补针制度,及时受理养殖户免疫申报,及时督促、指导规模养殖户和养殖小区做好免疫接种、消毒和建立养殖档案工作。春秋两季动物免疫密度和平时动物免疫密度都要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对免疫注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动物防疫员应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对免疫注射后出现副反应症状的畜禽,动物防疫人员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行治疗和救治。 第十三条动物防疫员要按月

6、将动物免疫数量分类汇总报告给乡镇动物防疫站,由乡镇动物防疫站分类汇总后按月统一上报给县防检站。上报的动物免疫数量必须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动物防疫员要经常深入责任区、规模养殖户和养殖小区进行疫情监测、调查工作,及时掌握责任区、规模养殖户和养殖小区动物防疫工作情况,发生疫情要及时报告。 第十五条动物防疫员对多次做工作仍拒绝接受免疫注射的养殖户,要作为拒防户进行造册登记,名册经所在村民委员会盖章后,分别报乡镇政府、县防检站备案。同时,要严格控制拒防户畜禽进入市场流通领域。县业务主管部门在考核动物防疫员的免疫密度时,拒防户所养畜禽不作为应注基数。 第十六条动物防疫员在实施检疫和监管任务

7、时,要按规定要求,并在规定权限内开展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工作,要按法定规定,加盖动物产品检疫验讫标志、出具检疫证明,坚决依据有关规定处理患病动物或染病动物产品。 第十七条动物防疫员在实施检疫时,要严格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取检疫费用,不得超标准收费、巧立名目乱收费。 第十八条动物防疫员应积极推广和应用畜牧兽医新技术、新成果。 第十九条动物防疫员积极主动地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和安全防范工作举措,坚决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条动物防疫员要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严守各项保密规定。 第二十一条动物防疫员要爱护公物,严格按规定保管、使用仪器设备,严禁将公物据为己有,严禁利用公物为个人谋取私利。 第四章值班、请休假制

8、度 第二十二条动物防疫站长应组织制定和落实各项值班制度,不论是节假日还是工作时间,每天24小时动物防疫站都必须有动物防疫员值班。 第二十三条乡镇动物防疫员实行休假、请销假制度,每月须按时上报出勤登记表。动物防疫员每月工作天数按国家规定执行,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可采取补休、轮休办法。乡镇动物防疫员因事连续请假3天内(含3天)由乡镇防疫站长负责,3天以上须报请局领导批准;乡站站长因事请假需报经局领导同意。 第二十四条乡镇动物防疫员不在岗,动物防疫站长应急时向县畜牧水产局报告,如站长包庇不报,经人举报和检查出有假报、虚报者,追究站长责任。 第二十五条除按程序批准的休假和因特殊情况请假外,所有不在岗的,

9、一律作旷工处理。 第五章考核与奖励 第二十七条对动物防疫员的年度考核,应坚持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目标定量考核与阶段性工作考核相结合,全面考核与注重实绩相结合。 第二十八条对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动物防疫员,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本年度内受县畜牧水产局2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或受到县政府及县以上部门以文件形式通报批评1次的; (二)动物防疫抽查,责任区春秋两季的动物综合免疫密度达不到90%以上的; (三)平时动物防疫抽查,责任区有3次以上(含3次)进栏30天以上的动物没有进行免疫的; (四)不服从组织调动的; (五)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5天者

10、(情节严重者给予辞退处理)。 (六)按规定年度考核应确定为不合格的和本年度乡镇动物防疫站目标管理责任制确定为不合格者。 第二十九条动物防疫员或者动物防疫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一定的精神或物质奖励: (一)年度考核为优秀的; (二)积极推广和应用畜牧兽医新技术、新成果,成绩显著; (三)在重要刊物发表科技论文和文章的; (四)受县级以上(含县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表彰的; (五)对动物防疫站财产的安全、保值、增值有突出贡献的; (六)有其他突出成绩和贡献的。 第六章处罚 第三十条动物防疫员每旷工一天,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50100元的标准扣发奖金或补助。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1、,根据情节轻重,应给予适当处罚,情节严重者可移送司法机处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的。 (二)隐瞒和延误疫情报告,或不按规定上报疫情的。 (三)因动物防疫员原因,造成应实行强制免疫的动物未免、漏免或误免的。 (四)未及时督促、指导规模养殖户和养殖小区做好免疫接种、消毒和建立养殖档案工作的。 (五)免疫接种后未按规定加挂畜禽标识的。 (六)免疫台帐、资料、文书不真实、不全面、不准确、不规范或虚报动物防疫数量的。 (七)不按照规定领用、保管和使用疫苗、消毒药物和免疫器械,造成免疫无效或产生严重后果的。 (八)伪造、涂改、转让、出售动物防疫证、章

12、、标识,转让、出售疫苗,或使用变质无效疫苗的。 (九)免疫注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及时报告和处理,导致严重后果发生的。 (十)对注射后出现副反应症状的家畜不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行治疗和救治,导致畜禽死亡的。 (十一)因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疫情扩散、蔓延的。 (十二)不按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规范实施检疫,不按规定加盖验讫标志、出具检疫证明,或不按规定使用验讫印章、检疫标志的。 (十三)违规给进入流通领域的动物加挂标识的。 (十四)因检疫工作失误,致使染疫动物及其产品进入流通环节的; (十五)越权出证,超范围执法的; (十六)因执法不当给他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的; (十七)不落实安全生产和安全防范措施,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 (十八)巧立名目乱收费,超标准收取检疫费,或截留、挪用检疫费的。 (十九)贪污、挪用、坐支、截留或私分公款的; (二十)不严守保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十一)将公物据为己有,或利用公物为个人谋取私利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芷江侗族自治县畜牧水产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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