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上传人:日度 文档编号:162597358 上传时间:2021-01-20 格式:DOC 页数:23 大小:107.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保险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制度_第1页
第1页 / 共23页
保险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制度_第2页
第2页 / 共23页
保险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制度_第3页
第3页 / 共23页
保险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制度_第4页
第4页 / 共23页
保险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制度_第5页
第5页 / 共2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保险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保险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制度(2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劳动用工管理制度(2010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制度目的为规范公司劳动用工行为,保护员工合法权益,防控法律风险,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保障公司各项业务顺利开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制度效力 本制度是对公司现有的劳动用工相关规范整理、提炼后,形成的具有原则性、纲领性的制度。子公司的相关用工制度应在本制度框架与原则指引下制订,避免与本制度相冲突。 第三条 劳动用工管理 是指通过劳动用工制度体系的建设、法律知识的培训与辅导、用工监督检查等手段,持续规范公司日常劳动用工操作,管控公司劳动用工风险。 第四条 劳动用工管理原则: (一)有法可依:公司应建立健全包括基本制度、规范手册、操作指引等在内的劳动用

2、工管理制度体系; (二)有法必依:用工管理各环节应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为准绳,持续规范用工,管控法律风险; (三)执法必严:各级人力资源部门应加强对本单位及下属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公司各项用工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四)违法必究:各级人力资源部门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 公司制度,公正、客观、公平地处理各项违纪行为,严肃劳动纪律。 第五条 劳动用工管理主体和职责 劳动用工管理主体包括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员工服务管理部、子公司及下属机构人力资源部门和直线主管。 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员工服务管理部是全系统的劳动用工管理主体。负责建立完善劳动用工管理基本制度体系;辅导、提升各级HR和直线主管的法律意识和用工

3、技能;指导、监督子公司劳动用工管理。 子公司总部人力资源部是所属总部及下属机构劳动用工管理的主体。负责制定适用于公司总部及下属机构的劳动用工管理制的主体。负责制定适用于公司总部及下属机构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体系;辅导、提升本单位HR和直线主管的法律意识和用工技能;指导、监督下属机构的劳动用工管理。 机构人力资源部是本机构劳动用工管理主体,对本机构用工规范性负责,具体执行和落实公司制定的各项用工管理制度。 直线主管是各部门的劳动用工管理主体,遵守公司各项用工管理制度,协助人力资源部门开展用工日常工作。 第六条 制度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系统的劳动用工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集团公司、子公司及下属机

4、构。第二章 用工制度的制定 第七条 制定内容公司应依法制定用工制度,范围涵盖劳动用工各管理环节,包括劳动用工制度、劳动纪律制度及其它需要的制度。其中,劳动用工制度包括员工招聘、培训教育、合同管理、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内容;劳动纪律制度包括劳动纪律、员工行为准则、保密制度、奖惩制度等内容。 第八条 制定程序 用工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制定、修订。其中,制定或修订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制度或重大事项制定或修订时,应履行民主程序,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后,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三章 用工模式种类 第九条 用工模式分类用工模式分为劳动用工模式与特殊

5、用工模式两类。其中,劳动用工模式是指受劳动合同法管辖的用工模式,主要包括标准工时工作制用工、不定时工作制用工、综合计算工时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及劳务派遣用工等;特殊用工模式是指不受劳动合同法管辖的用工模式,主要包括实习/见习、退休返聘及业务外包等。第1节 劳动用工模式第十条 标准工时工作制用工是指公司与员工建立全日制标准工时制的劳动关系。是公司在正常情况下普遍适用的用工模式。 第十一条 不定时工作制用工是指为确保工作任务的完成,对特殊企业或岗位适用的特殊工时制。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销售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岗位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员工。

6、不定时工作制用工应根据各地丝律法规报经相关部门审批后实行。第十二条 综合计算工时制用工是指因行业和岗位的特殊性,采用以周、月、季、半年、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适用于公司行业特殊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员工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情况。综合计算工时制用工应根据各地法律法规报经相关部门审批后实行。第十三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公司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模式。适用于具有弹性、灵活性或者临时性的工作岗位。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是指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派遣公司派出具体人员,派遣员工在公司的

7、指挥和管理下提供劳动,派遣公司从公司获取派遣费和管理费等,并向被派遣员工支付劳动报酬的用工模式。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第二节 特殊用工模式第十五条 实习/见习实习是指国家正规院校的在校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到公司实践学习。见习是指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对毕业后一年内尚未就业的毕业生到公司实践训练的就业扶持措施。 第十六条 退休返聘 是指达到退休年龄,办完退休手续的人员,经公司返聘后,回到工作岗位继续工作的用工模式。适用于公司退休人员中具有稀缺性、专业特长的高级人才等。 第十七条 业务外包是指公司将某部分工作或项目通过招标或协商等方式,发包给承包公司,由承包公司负责完成该工作或项

8、目,并承担所有的风险和经济责任的用工模式。适用于一些低端岗位、独立性强的岗位,如保安、保洁、司机等。第四章 劳动合同及相关协议管理第十八条 定义劳动合同是确定公司与员工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补充协议是对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内容进行的补充规定。第十九条 合同效力公司统一制定和管理劳动合同及相关协议,形成以劳动合同为主,补充协议为辅的合同管理体系。劳动合同与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两者规定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第一节 劳动合同第二十条 合同分类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

9、公司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走终止时问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二十一条 合同条款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公司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土述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公司可以与

10、员工约定试用期、培训、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 合同签订主体是指产生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用人单位是指具备法律规定特性的组织。劳动者是指年满16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指挥下从事劳动,卿并从中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第二十三条 合同签订形式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由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并经双方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生效。第二十四条 合同签订时间合同签订应及时,新签合同的,应在新员工报到时签订,因特殊原因不能签订,最迟应自员工报到之日起1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续签合同的,应在合同到期前1个月内办妥续签手续,员工符合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条

11、件的,应及时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第二十五条 合同签收劳动合同一式两份,一份交员工,一份由合同管理人员保管。员工收到合同时,应在合同签收表上签字确认收到。第二十六条 合同保管劳动合同包括各种补充协议等应由合同管理员专门管理,员工离司后,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对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相关材料保存一定时间。第二节 补充协议第二十七条 补充协议分类补充协议包括综合福利保障协议、商业秘密保护协议、垫付考试费用协议、服务期协议等。补充协议的签订形式、签订时间、签收及保管等事项遵照本制度“劳动合同”部分的相关规定。第二十八条 综合福利保障协议是指公司与员工约定公司作为投保人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发生保险事故时,员工将

12、委托公司作为代理人办理相关赔付手续,员工除通过员工综合保障计划获得的赔付外,公司不再向员工或其法定继承人支付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任何形式的款项的协议,适用于参加购买团体商业保险的员工。第二十九条 商业秘密保护协议是指公司与员工约定员工负有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的协议,适用于所有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协议应明确保密的内容、范围、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第三十条 垫付考试费用协议是指公司与员工约定由公司垫付考试费用,员工必须在公司服务一定年限的协议,适用于根据公司制度规定报销考试费用的员工。协议应明确报销考试费用人员的工作年期、垫付考试费免除条件等事项。第三十一条 服务期协议是指公司为员工提供了

13、专项培训时,与员工约定的员工必须为公司服务一定期限,当违反服务期约定时,应当向公司支付违约金的协议,适用于参加公司出资的专业技术培训的员工。协议应明确员工服务的最低期限、以及违约金额等事项。第3节 其他协议第三十二条 定义 其他协议是指公司在采用特殊用工模式时,与相关人员签订的,规定双方各项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包括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实习/见习协议、返聘协议和业务外包协议等。 第三十三条 非全日制用工协议公司与适用非全日制用工模式的人员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协议,明确采用的工时制、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等事项,但不得约定试用期。第三十四条 劳务派遣协议

14、公司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明确派遣岗位、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第三十五条 实习/见习协议公司与实习/见习人员签订实习/见习协议,明确双方法律关系、实习/见习期限、补贴及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第三十六条 返聘协议公司与退休返聘人员签订退休返聘协议,明确双方法律关系、聘用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等事项。第三十七条 业务外包协议公司与承包方就某项目签订业务外包协议,明确双方法律关系、外包项目的价格、质量、期限、双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等事项。第五章 招聘管理第三十八条 招聘管理内容招聘管理主要包括发布招聘

15、广告、面试、录用等一系列流程,各级人力资源部门应遵循公司的用工制度,规范招聘流程,落实招聘制度。第三十九条 招聘广告招聘广告是要约邀请,其内容应坚持反歧视原则、反欺诈原则、岗位分析原则。公司在招聘广告中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等情况。第四十条 面试面试分为直线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两个面试环节,不同层级的人员由对应层级的面试官进行面试考察。第四十一条 录用公司决定录用的应聘者,经确认其身体健康后,人力资源部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录用,并知会用人部门。第6章 入职管理第一节 入职报到第四十二条 报到资料员工报到时须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证件与材料,经核实无误后,办理报到手续。员工须交验以下资料:(1) 与原单位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1.政府公务员须提供关系终止证明; 2.应届毕业生须提供学校开出的报到证;3.无业人员须提供与最近一家单位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无业期间的失业证明(未办理失业证明的,也可提供无业声明书)。当地政府有特殊规定的,执行当地规定。(二)身份证;(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咨询培训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