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家族化问题、成因及其治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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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家族化问题、成因及其治理经验一、引言作为应对2008年金融危机举措的一部分,中国创业板自面世以来便头顶无数光环:中国的NASDAQ、Chinanext、中国多元化资本市场的重要一步等。截至2014年6月24日,创业板上市公司共有379家,总市值达1.7758万亿元,2014年5月平均每日成交额195.5亿元。在全球资本市场持续低迷的这几年,深圳创业板证券市场已成为世界最富有活力的资本市场之一,该市场的初步成功得益于创业板良好的公司群体和严格的上市条件。但是,由于我国特殊的文化、社会背景和发展阶段,这些上市公司中家族化的程度非常高,家族公司接近创业板上市公司总数的一半。仅以首

2、批28家创业板上市公司为例,其中有22家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超过30%,家族化色彩严重,诞生了一系列的公司治理问题。很显然,这种管理必然对公司治理产生重要影响,怎样克服创业板上市公司家族化的治理弊端,改进和完善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不仅关系着创业板市场未来的建设,更影响着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存续和发展。二、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家族化问题家族公司(FamilyCompany),又称家族企业、家族(持股)公司,指同一家族的成员持有公司的大部分股票,是企业创始者及其最亲密的合伙人(和家族)掌有大部分股权,与经理人员维持紧密的私人关系,保留高层管理的主要决策权,特别是在有关财务政策、资源分配和高层人员

3、选拔方面的企业。一般来讲,家族企业的股权结构、经营管理、股东与高管之间的家族关系以及企业传承等都体现着家族式的控制和家族关系。分析我国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等资料,不难发现,许多公司的大股东、高管中都能找到家族关系的影子。(一)创业板上市家族公司的治理优势众多中小企业在运营过程中都会面临资金、技术、信息等资源匮乏的难题,这种情况下,家族企业文化的某些元素却能有效地弥补这些不足,甚至还能帮助企业在创业之初拥有相对优势:其一,家族式公司有着强烈的家族文化,成员奉献精神强,使家族公司更易实现目标;其二,家族成员间关系亲密,各成员之间深谙他人的长短好恶,使公司内部更团结,管理成本低;其三,家族成员对未来

4、有着高度的承诺和责任,对公司有着高度的热诚,向心力强,集权的组织效率模式高。据福布斯中文网报道,中国家族企业上市扎堆创业板,仅截至2011年9月30日,在创业板上市的家族企业占当年上市家族企业总量的44.6%,其中夫妻、兄弟、父(母)子关系依次成为家族企业为数最多的家族关系。上市家族企业的总资产回报率(ROA)6.66%明显优于上市企业的1.75%和民营上市非家族企业的2.82%,在净利润复合增长率方面,家族企业虽然逊于民营上市非家族企业,但还是远好于国有上市企业。(二)创业板上市家族公司的治理弊端分析我国创业板上市的379家公司中的家族式公司,主要有三大典型形态:形态一:父(母)子型华测检测

5、公司(300012)的实际控制人万里鹏、万峰父子分别持有公司股份2378.8672万股和1790.286万股,合计持股比例达33.99%,公司第二大股东万峰任公司董事长,第三大股东万里鹏任公司董事。形态二:夫妻型宝德股份(300023)的实际控制人赵敏、邢连鲜是一对夫妻,董事长赵敏持股4590万股,占股本51%,总经理邢连鲜持股4675万股,占7.5%,两人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前58.5%的股份。形态三:兄弟型华谊兄弟(300027)的控股股东是王中军、王中磊两兄弟,其中董事长王中军拥有公司26.14%的股份,总经理王中磊持有8.27%的股份,所持股份数量分别为8781.6万股和2779.2万股。

6、分析这些典型形态的上市公司,都存在一股独大;、用人为亲等问题,至于发展中的公司利益与家族利益冲突、管理层的感情导向、决策者岗位与家庭角色冲突、人治色彩浓厚、缺乏创新、人才发展受限等问题也层出不穷,这给企业与创业板带来了巨大的决策与经营风险。主要存在以下弊端或风险:1公司治理中家族化管理的弊端现代公司法理论认为,公司治理的真正本质在于以何为目标是提升股东价值,还是提升包括股东在内的多元利益者的价值。但两者都依赖于良好的公司治理水平。对此,各国公司法界对以下原则有共识:第一,公司有独立人格,防止股东过强的私人控制;第二,两权分离,股东为公司的所有人和最终控制人,公司经营权归属于董事会等管理层,使管

7、理更加专业和高效;第三,股东承担有限责任,避免一般商业风险打击投资积极性;第四,股份能够自由转让,避免投资锁定;第五,公司事务决议采取资本多数决;,避免低效的民主;。对于家族化公司来讲,家族化的上市公司虽然形式上人格独立,但大股东和以家族纽带联系的少数股东控制着公司,表现出很强的私人控制。公司的经营管理层一般由家族成员把持,管理带有一定的情感化,很难真正做到专业和高效。因此,家族化治理的上市公司并不能完满地遵守上述原则,这也影响了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整体治理水平。2创业板家族公司的自身风险(1)经营风险。家族公司的大股东几乎都是公司的创始人或发起人,其中八成左右担任公司董事长、总裁、总经理等职务,

8、公司的主要职务也由家族成员担任,实际控制人、执行董事及其他高管也往往采用亲缘化人事安排。家族管理层高度控制下的公司的最大风险是核心成员的退出风险,解决实际控制人的传承问题。有些公司的发展过于依赖个别股东,如华谊兄弟,公司发展主要依赖王中军、王中磊等几个股东,一旦他们转让公司股权或退出公司管理层,公司经营可能将受到重大影响。(2)人力资源风险。一般来讲,现代标准公司以规则及分权为基础,家族公司则要依靠成员间的感情来维系。众多家族公司内部任人唯亲严重,企业主对家族成员听之任之,家长制盛行。维系管理成员与公司之间关系靠的是亲疏远近,而不是权、责、利;,如何科学管理?此外,公司缺乏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

9、制和民主氛围,企业员工缺乏积极性、创造性,没有为企业发展献计献策的动力。由于缺乏对企业决策的正式界定,企业所有者就可能由于随意性太大而造成武断决策,企业高层经理只有在企业所有者决策出现不同意见时才拥有发言权,此时,高层经理要么就接受老板的特权行为,要么就只能选择离开,这也为企业人力资源埋下很大的隐患。而人力资源队伍不稳,企业也就很难顺利运行和发展。(3)治理的结构性风险。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加强了对董事会审批权的规制,强调审批决策的联签制度,坚决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的发生,但仅有这些制度是远远不够的。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10、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建立了独立董事的任免、信息支持、职权行使机制。但在实践中,有些公司设立独立董事更多意在通过名人效应提高公司形象,并没有实质性的操作机制作为约束,最后独立董事变成花瓶董事;、人情董事;。还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普遍欠缺经费、配合机制、责任机制等制度性的配套保障。由此,与监事会制度殊途同归,独立董事也很难发挥有效的内部监督,遑论对创业板家族公司内部及家族成员的有效监督。3创业板家族公司其他股东的风险家族式的创业板上市公司中,由家族纽带联系起来的股东在股东大会中占有资本优势;在董事会中,也会占有成员数量优势。这样对应的资本决、人数决时,其他股东包括购买该公司股票的散

11、户的意见很难被考虑,相应的利益也很有可能被忽视,甚至受到侵害。再加上,公司高管由家族控制,其它股东对公司经营的知情权很难真正实现,对公司的管理更是只有旁观者的地位。这样其它股东的利益很难得到维护,风险就显得很大。4创业板市场风险民营公司在所有制结构改革过后成为了我国创业板市场的主体,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家族公司。家族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保持其绝对控股地位往往会限制企业对外发行股票,约束企业大规模的对外投资活动,企业只能在自身积累的资金上运行,企业规模扩大受到限制,继而影响到整个创业板市场规模的建设。目前,上市公司家族化严重的局面很难保证创业板上市公司和股民投资者的双赢,更不用说创业板市场的可持续的健

12、康发展。三、创业板家族公司家族化管理弊端的成因分析(一)传统历史文化原因历史上,我国传统地依赖家国一体的宗法制度维系社会稳定。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家庭是我国社会最基本的单元,也是我国文化和社会的核心。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家族利益为中心建立起来的家族公司所形成的局域性特点,造成这类企业管理人员缺少合理流动,不能在更大的竞争环境中寻求到更加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组合。因此,复杂的人事关系和利益纠葛会使得公司的每一个改革行为都会牵一发而带动全身,这种状态严重干扰了诸多家族公司的创新和发展。(二)公司治理机制原因1大股东控制公司、滥用董事权力上市公司大股东为实现自己或第三人所追求的利益行使表决权,或者运用

13、其基于大股东资格所具有的影响力,事实上可能损害或限制公司利益或其他股东利益。董事会控制公司股东会,以确保自己拥有大多数表决权的同时坚持自我管理,在代理公司对外进行活动过程中享有充分的自主决定权,造就了董事权力的滥用。有美国学者通过对19922000年间的案例研究表明,作为家族成员的公司股东和外部的其他股东之间,及其各自代理人之间也极易滋生矛盾,进而影响到公司的经营效率。虽然我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在上市公司董事的义务与责任方面增设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有限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等,还加强了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制度,但是,我国的董事责任制度还是存在有许多不足之处,很难约束家长式的实际控制人,也很

14、难阻止家族成员作为董事滥用董事权力。2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督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在采用二元制结构的基础上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但在具体操作中无法将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长处相结合、协调发展,双方常常出现职能上的交叉或空白,公司政策监督力度的滞后导致了公司政策制定和执行的懈怠。这种不协调也同样出现在创业板上市公司中。由于这些公司高管的特殊性,使内部监督愈发难以发挥其制度设计的初衷。(1)独立董事制度缺陷。我国正式确立独立董事制度以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备受挑战,证监会在指导意见第4条明确了独立董事的选任及更换方式,但缺少报酬的给予方式、工作开展方式等规定,实际上独立董事完全沦落为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附庸。此外,

15、我国立法对独立董事人数规定的下限是至少占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的1/3,所占比例明显太低,没有人数上的优势,甚至没有相关委员会的有效配合,都导致独立董事难以发挥应有作用。(2)监事会制度缺陷。公司法第53条、第54条、第55条具体规定了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但是依旧不能从根本上改变监事会从属的公司地位,监事会的独立性仍然不够强。如现行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实际上如果董事会否决了这项提议的话,监事会也无计可施。再者,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监事会专业技能人员的构成比例,如财务、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人员;监事会普遍不具备有效的监督权利,即使发现问题通常也不具有及时的措施和手段督促整改。而家族化的公司内部,监事一般由熟人充当,更有甚者,让自己亲属中的和事佬;兼任。监事会不但被弱化,甚至成为家族公司的摆设。3缺乏外部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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