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维权公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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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章中国银行业维权公约实施细则作者:cba中国银行业协会点击数:3298发表时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银行业及会员单位合法权益,改善银行业经营环境,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形成,根据中国银行业维权公约(以下简称维权公约),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行业维权,系指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和会员单位按照中国银行业维权公约规定,依据协商一致达成的共同意愿,以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方式和手段,针对损害行业及会员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组织行业力量,采取联合行动维护权益的行为。第三条行业维权旨在改善银行业生态环境,统一行业规则,促进会员单位协作经营;凝聚行业力量,共同抵制损害会员单位权益的行为,促

2、进银行业共同发展。第四条行业维权坚持依法合规、自愿申请、集体认定、联合行动的原则。第五条对协会做出的联合行动决定,会员单位应当执行。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协会建立行业维权日常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制,负责实施维权工作。第七条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行业维权的组织实施。协会维权部协助法律工作委员会负责维权的日常工作。第八条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成立维权小组,由9名常务委员会委员组成,负责对维权申请进行认定,做出支持维权、确定维权措施以及驳回申请等决定。第九条协会专家咨询委员会,根据维权需要和会员单位申请,对维权事项提出咨询意见。第十条维权小组认为需要采取“停止办理银行业务”联合行动的维权事项,应提请全

3、体会员单位做出决定。决定可通过会议和书面两种形式进行。第十一条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协会已受理的维权事项,会员单位应及时反馈进展情况。协会区别不同情况,通过召开专题协调会议、联席会议,协会网站披露等形式,向会员单位发布信息,实现信息的快速传递与共享。第十二条协会联合地方银行业协会开展维权行动,充分发挥地方银行业协会的作用。第三章维权范围第十三条根据会员单位诉求,对银行业发展中遇到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的情形,制定行业规则,提出立法、行政和司法建议,争取相关政策支持。第十四条会员单位遇下列情形之一,导致金融债权受到损害,危及其他会员利益或行业发展的,可以申请行业维权:(一)债务人到期不偿还银行借款

4、、垫款本金,不按期支付利息的;(二)担保人不按合同规定履行担保义务的;(三)债务人未征得债权银行同意,擅自处置抵押物,或者以改制、重组、合并、分立、增减注册资本、解散、破产等方式隐匿、抽逃、转移资产,致使债权银行的债权悬空的;(四)债务人以多头开户、转户等方式,蓄意逃避债权银行对贷款的监督,致使银行贷款本息无法收回的;(五)债务人对债权银行隐瞒影响按期偿还本息的重要事项和重大财务变动情况,使银行贷款处于高风险状况的;(六)债务人或担保人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银行合法权益的。第十五条会员单位遇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经营权受到损害,有碍银行业发展的,可以申请行业维权:(一)会员单位受到行政权力干预或不作

5、为影响,导致业务开展受到严重影响的;(二)会员单位受到媒体或其他方面不公正对待,导致正常开展的某些业务被迫停止或其他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三)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利用不公开招标、订立不公平条款等手段在会员单位之间制造恶性竞争,导致正常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四)会员单位营业场所遭到聚众无理闹事,严重影响正常营业的;(五)社会中介组织违背诚信原则,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报告、意见书等,导致会员单位据此做出决策,造成损失的。第十六条会员单位遇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物权和知识产权受到损害,造成严重影响的,可以申请行业维权:(一)财产遭到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或遭受其他侵害的;(二)享有抵押权的抵

6、押物遭到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三)专利权遭到侵害的;(四)商标权遭到侵害的;(五)著作权遭到侵害的;(六)商业秘密遭到侵害的;(七)被授权使用的知识产权或特许权遭到侵害的。第十七条会员单位遇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名誉权受到损害,影响银行业发展环境的,可以申请行业维权:(一)媒体针对协会和会员单位所做的报道严重失实,给协会和会员单位声誉造成严重影响的;(二)行政机关或者其授权机关通过文件、大会等形式发布的信息,有损协会和会员单位合法权益的。第十八条会员单位的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也可以申请行业维权。第四章维权措施第十九条警示通知。对于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向会员单位支付借款本息

7、;或者侵权人损害会员单位合法权益的,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可向债务人发出警示通知,同时将警示企业名单通知各会员单位。金融债权警示通知应写明:债权人或权利人权益受损害事实;要求债务人限期还款或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的明确要求;债务人拒不还款或侵权人不停止侵权行为可能引发的行业联合行动的后果。第二十条内部通报。对于债务人或侵权人发生损害会员单位权益行为的,会员单位可向协会提出申请,在会员单位范围内进行通报。债务人或侵权人接到警示通知后,不采取任何措施偿还银行借款、化解信贷风险或者停止侵权行为的,协会将情况进行行业内部通报。第二十一条停止办理新的授信及相关业务。对于内部通报企业,经维权小组审议决定,会员单位

8、采取联合行动,一律停止办理新的授信和贷款,停办贴现、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相关业务。第二十二条公开曝光。债务人接到警示通知后,不偿还银行借款,且采取转移资产、抽逃资金等方式,逃避会员单位债务的;或者态度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的,经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管部门备案,协会可对债务人或侵权人进行公开曝光。第二十三条停止办理银行业务。发生债务人或侵权人损害多家会员单位权益,并危及到行业利益的情形,依据法律法规和债务人与银行签订的合同,经全体会员表决,对债务人或侵权人停止办理一切银行业务,直至清理其银行账户。第二十四条维权过程中,有充分证据证明地方或行业对债务人逃废银行债务实施地

9、方或行业保护、严重损害银行业合法权益的,协会可向会员单位提出预警,在会员范围内通报相关情况,建议谨慎对特定地区或行业办理授信、贷款及其他业务。第二十五条对损害银行业权益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依靠行业力量仍不足以消除损害影响的,除采取行业联合行动外,可向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提出呼吁、建议,借助行政和司法手段共同制止侵权行为。第五章维权程序第二十六条会员单位发现债务人或侵权人有本细则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可向协会提出申请,进行维权。会员单位申请维权,要真实反映权益受损事实,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申请材料失实而导致联合维权行动给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申请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负

10、责消除影响。第二十七条会员单位提出金融债权维权申请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会员单位提出维权申请,填写维权申请表,经会员法定代表人签署后加盖公章,送达协会秘书处。维权申请应写明:权益受损事实;维权法律依据;建议维权措施;其它相关材料。(二)受理。协会维权部收到会员提交的维权申请后,对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维权部及时通知申请人加以补充。(三)审议。维权申请提交维权小组按照工作程序进行审议。维权小组讨论后做出支持维权或驳回申请的决议。审议可通过会议和书面两种形式进行。会员单位申请被驳回的,可向维权小组复议一次。(四)发送警

11、示通知。维权小组做出支持维权决议后,由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向债务人或侵权人下达警示通知。警示期为30天。警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将警示结果书面报协会秘书处。(五)复查和核查。债务人收到警示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还款或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风险的,申请人应复查和补充维权材料,将复查结果报协会维权部。协会根据需要,可通知所有会员单位核查债务人对本单位欠款情况,向协会报送。复查、核查期限为15个工作日。(六)专家咨询。申请人提出专家咨询要求的,协会可安排进行专家咨询。专家咨询的具体事宜,按照协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定办理。(七)做出决定。复查期满,债务人仍没有还款表现,或者仍没有纠正侵权行为的

12、,维权小组对是否采取联合行动及联合行动措施做出正式决定,发出联合行动通知书。联合行动通知书应写明维权依据、维权措施等内容。维权决定的表决按照维权小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的原则执行。对需要采取停止办理银行业务联合行动的,由全体会员单位按照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的原则做出决定。(八)执行。会员单位接到联合行动通知书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所属机构执行。第二十八条会员单位提出针对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侵权行为维权申请的,维权程序参照第二十七条金融债权维权办法,具体措施和程序由维权小组确定。第二十九条通过实施联合行动,被制裁人对损害银行权益的行为进行切实整改,并取得效果的,可终止联合

13、行动。第三十条终止联合行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原申请人要求对被制裁人终止联合行动的,应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写明被制裁人具体还贷、停止侵权行为和采取整改措施的情况。(二)发函。同一被制裁人由多个会员单位申请联合行动的,协会向原其他申请人发函,征询终止共同行动意见,意见一致的,提交维权小组审核。(三)审核。维权小组对申请单位提出的终止联合行动申请进行审核,认为申请人权益已得到维护的,应做出终止联合行动的决定,发出终止联合行动决定书。表决按照维权小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的原则执行。(四)终止。会员单位接到终止联合行动通知书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所属机构执行。第三十一条协会做

14、出的联合行动决定和终止联合行动决定,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地方协会组织实施的行业维权,应向当地监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同时向中国银行业协会反馈情况。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二条会员单位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联合行动决定的,协会可采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进行提醒或质询,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一)书面警告;(二)会员内通报批评;(三)暂停部分会员权利;(四)暂停会员资格;(五)取消会员资格。第三十三条由维权小组做出对会员单位的处分决定,表决按照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的原则执行。第三十四条会员单位对处分不服的,可向理事会申请复议,或向会员大会申请裁

15、决。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细则由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自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第二篇:中国银行业文明服务公约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文明服务公约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升我国银行业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行业文明服务公约,制定中国银行业文明服务公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文明服务的宗旨是。进一步规范银行业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全面提升银行业服务质量和水平,增强行业竞争力,树立银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项业务的健康发展。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全体会员单位。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协会会员大会是行业文明服务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行业文明服务管理重大事项的审议,各会员单位通过会员大会参与行业文明服务管理。第五条协会理事会是行业文明服务管理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单位行业文明服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行业文明服务管理规定的会员单位进行自律性处分。第六条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是行业文明服务管理的组织实施者,负责行业文明服务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及解释,负责检查、评估会员单位执行文明服务管理办法的情况。第七条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该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自律部,具体负责行业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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