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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瑶诉于正判决书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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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宫锁连城》抄袭《梅花烙》琼瑶诉于正长达半年,于正对琼瑶进行事实性抄袭今天,琼瑶诉于正等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宣判,至此长达大半年的“于琼”案将告一段落据了解,法庭总结了 6 条焦点1、剧本《梅花烙》归属权2、小说《梅花烙》与剧本《梅花烙》关系3、原告主张被改编和摄制的内容能否受著作权法律保护4、《宫锁连城》剧本是否侵害了《梅花烙》剧本及小说的改编权5、《宫锁连城》剧本是否侵害了《梅花烙》剧本及小说的摄制权6、侵害改编权及摄制权主题及民事责任的认定最终经过法院审理,得到结论是,琼瑶是《梅花烙》作者及著作权人;《宫锁连城》满足了侵害《梅花烙》著作权的条件;并认定于正的《宫锁连城》对琼瑶《梅花烙》小说及剧本构成改编事实,两部作品整体情节具有创作来源关系于正需要赔偿琼瑶 500 万,停止《宫锁连城》所有传播行为琼瑶诉于正案已牵动了各界神经,大家最关心的除了于正抄袭琼瑶事实是否成立,还尤为关心涉嫌抄袭剧目会受到怎么样的处罚经过法院审理,在得出于正抄袭事实成立后,要求于正与四家制作公司共同赔偿琼瑶 500 万经济损失费,要求四家制作公司立刻停止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复制、发行、传播行为。

同时于正在公开网站刊登致歉声明,向琼瑶赔礼道歉判决书12 月 25 日下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琼瑶起诉于正 [微博]等侵权案件进行宣判,于正被判公开道歉,《宫锁连城》停止传播,五被告共计赔偿 500 万元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说理部分摘要如下: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剧本《梅花烙》著作权的归属;二、小说《梅花烙》与剧本《梅花烙》的关系;三、原告主张被改编和摄制的内容能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四、《宫锁连城》剧本是否侵害了《梅花烙》剧本及小说的改编权;五、《宫锁连城》剧本是否侵害了《梅花烙》剧本及小说的摄制权;六、侵害改编权及摄制权主体及民事责任的认定以下分别进行论述一、剧本《梅花烙》著作权的归属1.原告提交的剧本《梅花烙》文本是否确系电视剧《梅花烙》的拍摄剧本剧本是电视剧拍摄的依据,以文字形式呈现电视剧的拍摄内容打印装订成册的剧本实物是剧本内容的物理载体,剧本物理载体这一实体形式的变化并不意味着剧本内容的变化在本案中,原告陈喆提交的剧本《梅花烙》内容并未超出电视剧《梅花烙》的剧情表达,且与电视剧《梅花烙》的影像视听内容形成基本一致的对应关系,结合原告小说《梅花烙》“创作后记”中关于剧本创作完成在先的原始记载,原告提交剧本《梅花烙》内容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可。

2.剧本《梅花烙》的著作权归属在本案中,电视剧《梅花烙》字幕虽有“编剧林久愉”的署名安排,但林久愉本人出具的《声明书》己明确表示其并不享有剧本《梅花烙》著作权的事实;电视剧《梅花烙》制片者人传播有限公司出具的《电视剧‘梅花烙,制播情况及电视文学剧本著作权确认书》也己明确表述剧本《梅花烙》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本案原告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林久愉根据原告口述整理剧本《梅花烙》,是一种记录性质的执笔操作,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整理行为或融入独创智慧的合作创作活动,故林久愉并不是剧本《梅花烙》作者因此,本院认定剧本《梅花烙》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本案原告陈喆二、小说《梅花烙》与剧本《梅花烙》的关系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小说《梅花烙》中虽然在故事内容上与剧本《梅花烙》存在高度关联性、相似性,但却具有不同于剧本《梅花烙》而存在的独创性,故小说《梅花烙》应为剧本《梅花烙》的改编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鉴于小说《梅花烙》的署名为本院原告陈喆,故本院认定小说《梅花烙》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原告陈喆三、原告主张被改编和摄制的内容能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1.著作权的客体小说、剧本等文字作品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受著作权保护,而作品的表达元素,包括足够具体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情节事件、情节发展串联、人物与情节的交互关系、矛盾冲突等,通常会融入作者的独创性智慧创作,凝结着整部作品最为闪光的独创表达,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

就文学作品而言,对于一些不是明显相似或者可归于公知领域的情节及素材,如果仅仅就单一情节及素材进行独立比对,很难直接得出准确结论,但将这些情节及素材的创编做整体对比,则更有利于发现两部作品在创作结构上的相似性对于文字作品而言,单一情节本身即使不具有足够的独创性,但情节之间的前后衔接、逻辑顺序等却可以将全部情节紧密贯穿为完整的个性化创作表达,并赋子作品整体的独创性作品情节选择及结构上的巧妙安排和情节展开的推演设计,反映着作者的个性化的判断和取舍,体现出作者的独创性思维成果基子相同的情节设计,配合不同的故事结构、情节排布、逻辑推演,则可能形成不同的作品特定的故事结构、情节排布、逻辑推演可以赋予特定作品整体上的独创意义如果用来比较的先后作品基于相同的内部结构、情节配搭等,形成相似的整体外观,虽然在作品局部情节安排上存在部分差异,但从整体效果看,则可以构成对在先作品的再现或改编因此,足够具体的人物设计、情节结构、内在逻辑串联无疑是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重要元素2.思想与表达及其区分著作权法保护表达而不延及思想文学作品中的情节,既可以被总结为相对抽象的情节概括,也可以从中梳理出相对具体的情节展现,因此,就情节本身而言仍然存在思想与表达的分界。

区分思想与表达要看这些情节和情节整体仅属于概括的、一般性的叙事模式,还是具体到了一定程度足以产生感知特定作品来源的特有赏体验如果具体到了这一程度,足以到达思想与表达的临界点之下,则可以作为表达在本案中,原告就小说《梅花烙》及剧本《梅花烙》分别列举的盯个桥段及三个桥段,基本构成了有因果联系的连续性事件,因此,上述“桥段”应归类为具体的“情节”3.特定情境、有限表达及公知素材的关系特定场景、有限表达、公知素材的使用虽不受著作权法限制,但并不意味着以其为基础,经作者独立创编形成的作品内容也会自动归入特定场景、有限表达或公知素材利用这些素材创作出一个完整的剧情,其中包含人物设置、人物之间的关系、场景、情节、基于故事发展逻辑及排布形成的情节整体等许多要素,当然可以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创作者不能阻止他人使用特定情境、有限表达或公知素材,但当然可以阻止他人使用基干其独创成果产生的作品因此,在考虑使用特定情境、有限表达及公知素材为基础形成的作品及内容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时,应重点判断作者在使用相关素材时,是否加入了具有独创智慧的表达而赋予了相关成果特定的独创意义四、《宫锁连城》剧本是否侵害了《梅花烙》剧本及小说的改编权1.被告是否接触了原告作品侵害著作权的构成要件为接触加实质相似。

接触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作品未发表但有证据证明被告实际接触了该作品,二是作品己发表,处于公之于众的状态所谓公之于众即作品处于为不特定的人能够通过正常途径接触并可以知悉的状态,而并不要求必须存在有人己经实际知晓、接触的事实发生电视剧的公开播出即可推定为相应剧本的公开发表在本案中,电视剧《梅花烙》的公开播出即可达到剧本《梅花烙》内容公之于众的效果,受众可以通过观看电视剧的方式获知剧本《梅花烙》的全部内容因此,电视剧《梅花烙》的公开播出可以推定为剧本《梅花烙》的公开发表,故可以推定各被告具有接触剧本《梅花烙》的机会和可能,从而满足了侵害著作权中的接触要件2、改编与合理借鉴的关系在侵害改编权的案件中,认定是否侵权的基础前提是判断改编行为、改编来源关系是否存在为查证这一基础事实,可以选用的方法通常是以前后两作品进行内容比对,基于相似的表达性元素来判断两部作品是否存在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关联性,这一关联性是指,在作品表达层面,在先作品与在后作品之间是否存在着创作来源与再创作的关系同时,就受众的欣赏体验而言,如果构成改编,则往往能够产生“两部作品近似或在后作品来源于在先作品”的感知而借鉴既可能是指单纯利用思想而非表达的行为,也可能是指合理使用。

至于何种行为是侵权,何种行为是合理借鉴,实际上首先涉及的还是思想与表达的界限思想上的借鉴并未涉及侵害原创作者的独创成果,通常不涉及侵害著作权的情形;而具体表达上的借鉴,则需考量借鉴内容所占的比例,这包括借鉴内容在原创作者作品中的所占比例,及借鉴部分内容在新作品中的所占比例而这个比例的衡量,不仅要进行量化考虑,也要从借鉴内容的重要性、表达独创性角度,即质的维度上考量评判标准也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个案分析判断3.侵害改编权的相似性判断标准  改编并不否认改编作品融入了改编者的独创性智慧成果而形成新的独创特征并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新作品在台词不同而情节却存在显著相似性、关联性的情况下,仅根据台词表达来否定作品之间的相似性,从而作出否定侵权的结论,对原作者而言是不公平的从作品类型的角度看,虚构作品不同于真实历史题材作品,作者的创作空间相对比较大,可以对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要素自由的创设,对公知素材进行个性化选择、编排,并按照作者的想法自由创作,因此,即便针对同类情节,不同作者创作的差异也通常较大,不同作者创作的作品内容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可能性较小4.本案中的具体情况(1)人物设置与人物关系的比对在本案中,原被告作品的人物对应不仅体现为人物身份设置的对应以及人物之间交互关系的对应,更与作品的特定情节、故事发展存在不可分割的联系,而这种内在联系在被告提供的证据中是不存在的,可以认定为原告独创,并认定剧本《宫锁连城》在人物设置与人物关系设置上是以原告作品小说《梅花烙》、剧本《梅花烙》为基础进行的改编及再创作。

2)原告主张的作品情节比对原告就剧本《梅花烙》提出了 21 个情节,就小说《梅花烙》提出了 17 个情节,本院认为上述情节在剧本及电视剧《宫锁连城》中可分为三种情况:①原告主张剧本《宫锁连城》改编自原告剧本《梅花烙》、小说《梅花烙》的相关情节属于公知素材,剧本《梅花烙》、小说《梅花烙》的相关情节安排不具有显著独创性,因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情节 6、14、17;②原告主张剧本《宫锁连城》改编自原告剧本《梅花烙》、小说《梅花烙》的相关情节基础素材属子公知素材,原告就相关素材进行了独创性的艺术加工,以使情节本身具有独创性,但剧本《宫锁连城》与原告就相关情节的独创设置不构成实质相似的内容;情节 2、3、4、11、12、13、15、16、2;③原告主张剧本《宫锁连城》改编自原告小说《梅花烙》、剧本《梅花烙》的相关情节为原告作品中的独创情节,且剧本《宫锁连城》中的对应情节安排与原告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关联的内容:情节1、5、7、8、9、10、18、19、21五、《宫锁连城》电视剧是否侵害了《梅花烙》剧本及小说的摄制权就此问题,本院认为,改编者对于改编作品仅享有消极意义上的著作权,即制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改编作品的权利,而不享有积极意义上的著作权,即不得自行或许可他人使用其改编作品。

根据在先作品创作的演绎作品同时包含原作作者和演绎作者的智力成果,任何对改编作品的使用,也必然同时构成对原作品的使用因此,对改编作品著作权的行使或任何对改编作品的使用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均应征得改编者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否则不仅侵害改编作品的著作权,还将侵害原作品的著作权在本案中,鉴于电视剧《宫锁连城》就是依据剧本《宫锁连城》摄制而成的,二者在内容上基本一致,故该摄制行为依然属于原告陈品享有的摄制权的控制范围内,未经许可摄制电视剧《宫锁连城》侵害了原告陈喆享有的摄制权六、侵害改编权及摄制权主体及民事责任的认定1.侵害改编权行为主体及责任认定  不可否认,文学作品创作中难免出现创意借鉴的情形,但借鉴应当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如果特定作品流传广泛、深入人心,甚至可能使其在其他作者心中留下深刻印象,在日后的创作中将他人的在先独创内容不自觉的加以使用,在此情况下作者依然要对其过失承担责任在本案中,原告陈品作为剧本及小说《梅花烙》的作者、著作权人,依法享有上述作品的改编权,受法律保护被告余征接触了原告剧本及小说《梅花烙》的内容,并实质性使用了原告剧本及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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