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整理案情简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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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大学经济法(作业)模 拟 法 庭 经济类案件小组成员:白玲,闫思萌,韩亚飞, 王艳茹,张丽华,赵美珍 李旭东,闫统,李延寿,李佳佳2012年12月目 录第一部分 【案情简介】1第二部分 【案情人员简介】1第三部分 【模拟法庭】2第四部分 【模拟法庭总结】17附件一 车辆维修费用结算单21附件二 机动车保险单22附件三 交通事故认定书26附件四 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2737佳灵商贸有限公司诉平安财产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模拟法庭审判脚本第一部分 【案情简介】原告佳灵商贸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11月11日原告方司机李旭东驾驶晋A69142货车在小店区工地行驶时,由于当时司机操作货车卸车上

2、的沙石将翻斗升至空中,距离高压线有1米左右,被高压电点击,造成车辆部分毁损,更换轮胎与相关配件总共花费32425元。事发当天,原告与被告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联系,说明事故情况,但被告出现后经过调查,认为原告的事故车辆遭受的损失是因为货车翻斗升至空中车辆受到高压电电击所造成,不属于双方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范围,故拒绝赔偿。原告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车辆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第二部分 【案情人员简介】法院:审判长:闫思萌审判员:闫统陪审员:张丽华书记员:韩亚飞法警:李延寿原告:佳灵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赵美珍(职员) 白玲(律师) 当事人:李旭东(司机)被告:平安财产保险公司 委托代理

3、人:李佳佳(职员) 王艳茹(律师)第三部分 【模拟法庭】审理前及开庭3日前的准备1、送达诉讼文书【民事起诉状】原告名称:佳灵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坞城路90号法定代表人姓名:常媛媛 职务:职务经理 电话:18734820506企业性质: 工商登记核准号:经营范围和方式:开户银行:工商银行 账号:被告名称: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南内环街98-2号财富国际大厦7层法定代表人姓名:李延寿 职务: 职务经理 电话:18734823048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3242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2年11月11日原告方司机驾驶晋A69142货车在

4、小店区工地行驶与高压线接触,被高压线电击,造成车辆部分损毁,更换轮胎与相关配件总共花费32425元。事发后,原告及时与被告联系,阐明事故情况,但被告拒绝依据事实和法律以及保险合同赔偿,致使原告方利益受损,原告因此诉至法院,请求维护原告方合法权益。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1、第一份证据是机动车行驶证,主要证明事故车辆为原告所有。此处只能提交复印件,因为该车辆现在在运营,行驶证要使用。2、第二份证据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原告车辆在工地操作时与高压线发生了碰撞遭到电击并被损坏。另外也证明事故发生后原告履行了报案义务,请求理赔程序符合法律规定。3、第三份证据是车辆保险单,证明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保险

5、合同。事故发生在被告承诺期间和承诺范围之内。4、第四份证据是拒赔案件通知书,证明被告拒绝事实与法律以及保险合同对原告进行理赔。5、第五份证据是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证明被告拒绝对原告履行保险合同的约定义务。6、第六份证据是车辆维修结算单,证明该事故车辆的维修费用共计32425元。此致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附:本诉状副本2份 起诉人:佳灵商贸有限公司 2012年11月25日【民事答辩状】答辩人名称: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南内环街98-2号财富国际大厦7层法定代表人姓名:李延寿 职务: 职务经理 电话:18734823048企业性质: 工商登记核准号:经营范围和方式:开户银行:工商银行

6、 账号:因佳灵商贸有限公司诉平安财产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一、我方作为保险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原告的车辆没有与高压线发生碰撞,就是说车辆没有与外界物体碰撞,没有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所以不同意赔偿。二、关于原告方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此说明一下,交警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实际上证明了原告车辆行驶时受到工地内高压线电击而不是与高压线接触。三、关于车辆保险单,是我方与原告订立的,原告投保了商业险和交通险,投保期限为2012年9月11日至2013年9月11日。四、拒赔案件通知书确属我公司下发的,原告的车辆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事故范围,我公司拒赔。五、关于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原

7、告认为被保险车辆遭到电击属于碰撞范围,其请求赔偿所依据的第四条第一项款,但保险合同中对撞击解释是:被保险车辆碰撞是与外部物体直接接触并发生意外撞击产生撞击痕迹的现象,包括被保险车辆载运货物时所载货物与外界物体发生撞击。所以保险合同条款中对碰撞写的非常明确,原告诉讼的事故是不属于碰撞的。六、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原告的车辆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事故范围,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法院依法裁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附:本答辩状副本2份 答辩人: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2012年11月25日2、组成合议庭3、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4、组织庭前证据交换5、准备庭审提纲6、在开庭3日前给当事人

8、送达传票,向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出庭通知书。太 原 市 小 店 区 人 民 法 院庭 审 笔 录开庭时间:开庭地点:是否公开审理:公开审判长:闫思萌,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员:闫统 ,陪审员:张丽华书记员:韩亚飞书记员(韩亚飞):请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入庭就坐。书记员(韩亚飞):查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到庭情况,核对证件。书记员(韩亚飞):原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原告代理(白玲):到庭。书记员(韩亚飞):被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被告代理(王艳茹):到庭。书记员(韩亚飞):原告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原告代理(白玲):没有。书记员(韩亚飞):被告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被告代理(王艳茹):没有。书记员(韩亚

9、飞):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规则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旁听: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精神病人和醉酒者;其他不宜旁听的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二)不得随意走动,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进入或退出审判区;(三)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提问时不准使用侮辱性、攻击性语言;(四)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它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五)证人到证人室听候通知,不得参加旁听;(六)所有人员庭审期间禁止使用移动电话、传呼机、对讲机等通讯工具;(七)所有人员庭审期间禁止吸烟。对于违反法庭纪律且不听劝告

10、的,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书记员(韩亚飞):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坐。审判长(闫思萌):请坐下。书记员(韩亚飞):(转身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原告佳灵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庭前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审判长(闫思萌):现在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原告:佳灵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

11、坞城路90号;法定代表人:常媛媛,职务经理人;委托代理人:赵美珍,女,1991年3月12号出生,佳灵商贸有限公司职员,住太原市小店区坞城路92号委托代理人:白玲,太原市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南内环街98-2号财富国际大厦7层负责人:李延寿,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佳佳,男,1990年7月12号出生,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职员,住太原市小店区坞城路92号。委托代理人:王艳茹,太原市行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审判长(闫思萌):原告,以上当事人基本情况是否属实?原告诉讼代理人(赵美珍):属实。审判长(闫思萌):被告,以上当事人基本情况是否属实?被告诉讼代理人(李佳佳)

12、:属实。审判长(闫思萌):原告,你方对被告出庭人员是否有异议?原告诉讼代理人(赵美珍):没有异议。审判长(闫思萌):被告,你方对原告出庭人员是否有异议?被告诉讼代理人(李佳佳):没有异议。审判长(闫思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本院审查,原、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原告委托代理人赵美珍、白灵,被告委托代理人李佳佳,王艳茹代理原、被告参加本案诉讼。审判长(闫思萌):(敲法槌)现在开庭。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今天在此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佳灵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由本院审判员闫思萌,人民陪审员闫统张丽

13、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闫思萌担任审判长,本院书记员韩亚飞担任法庭记录。审判长(闫思萌):现在告知诉讼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以下诉讼权利和义务:(一) 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二)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三)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四)当事人有申请审判人员及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即认为本法庭审判人员、鉴定人、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到本案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和理由申请回避。(五)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擅自发言;(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七)双方当事人有义务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并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审判长(闫思萌):原告是否清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原告诉讼代理人(赵美珍):清楚了。审判长(闫思萌):被告是否清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被告诉讼代理人(李佳佳):清楚了。审判长(闫思萌):原告是否申请回避?原告诉讼代理人(赵美珍):不申请。审判长(闫思萌):被告是否申请回避?被告诉讼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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