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健康信息编码行为的法律特征、属性及效力

上传人:凹** 文档编号:162486689 上传时间:2021-01-20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20.6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我国个人健康信息编码行为的法律特征、属性及效力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我国个人健康信息编码行为的法律特征、属性及效力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我国个人健康信息编码行为的法律特征、属性及效力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我国个人健康信息编码行为的法律特征、属性及效力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我国个人健康信息编码行为的法律特征、属性及效力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我国个人健康信息编码行为的法律特征、属性及效力》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我国个人健康信息编码行为的法律特征、属性及效力(1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我国个人健康信息编码行为的法律特征、属性及效力关键词:个人健康信息码; 法律性质; 行政确认;Abstract:Personal health information coding behavior is the administrative confirmation behavior that the administrative counterparts request to relax the control of emergency response measures in order to fulfill the obligation of epidemic prevention a

2、nd control according to law,and applies to the epidemic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rgan to confirm its health risk status related to epidemic situation through e-government information system. It is not only an obligation but also a right for administrative counterpart to apply for personal health info

3、rmation code according to law. Personal health information coding behavior is an independent administrative confirmation behavior, which is not attached to the follow-up behavior. According to the different application scenarios, personal health information coding behavior has different legal effect

4、s on the follow-up behavior of administrative counterparts and administrative organs.Keyword:Personal Health Information Code; Legal Nature; Administrative Confirmation;个人健康信息码是在我国初步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蔓延势头,全面实施社区封闭管理、人员流动管控、公共交通管制等应急处置措施已没有绝对必要性,分区分级精准防控成为可能,有序恢复生活、生产、教学秩序的任务提上议事日程,为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两个大局,首次在公共

5、卫生安全应急管理领域进行的数字化治理技术创新成果。该技术创新成果是科学防控和数字化治理相结合的典型样式,推出以后迅速从地方经验上升到国家制度层面,并在全国推行。1蕴含其中的理念、制度和技术等创新要素,凸显了疫情防控的中国经验和制度优势,必将在国家治理、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诸领域的数字化变革过程中得到广泛应用,并为全球公共卫生治理提供可以借鉴的经验。2对其经验进行法律分析具有重要学术意义和应用价值。个人健康信息码是数字时代政府、企业、社区和个人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重大疫情防控和社会共治的创造性成果,3具有科学的治理理念、丰富的制度内涵、先进的技术支撑、显着的治理成效和广泛的应用前景。人们可以从治理理

6、念、组织方式、技术创新和法律保障等方面进行研究,也可以从政府、企业、社区和个人等主体角度进行研究。从法律角度研究个人健康信息编码行为的法律性质,对于总结依法防疫与科学防疫相结合的创新经验,完善疫情防控的法律制度,推进数字政府的法治建设、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等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描述个人健康信息编码行为的法律特征,辨识个人健康信息编码行为的法律属性,释明个人健康信息编码行为的法律效果,意在阐明:尽管疫情防控机构将个人健康信息编码行为视为督促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公共卫生安全注意义务的行政事实行为,但从依法防控和权利保障的角度出发,宜将个人健康信息编码行为认定为行政确认行为,以此为理论基础完善个人健

7、康信息码制度,并为信息码技术在数字治理领域的应用提供制度化经验。一、个人健康信息编码行为的法律特征个人健康信息码是疫情期间公共卫生安全应急管理领域进行的数字化治理技术创新成果,认识其法律性质,首先需要对该创新事实的法律特征进行分析,进而可根据其实际的法律效力确定迭代升级和其他应用场景的法律规则。从个人健康信息码的运行实践来看,主要有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社区、企业、学校等单位为了履行疫情防控协助义务,要求相关人员予以配合而制作的个人健康信息码。此类个人健康信息码的主要功能是代替人工登记表格的健康信息电子登记表,只具有健康风险信息记录功能,目的是收集疫情信息用于履行疫情防控协助义务或为政府的疫情

8、评估和防控决策提供支持。对于个人而言,该健康信息电子登记表不能作为个人离开该单位责任范围,为出行、复工、复学等活动请求他人放松疫情防控应急处置措施的有效电子凭证,因而只具有内部效力。第二种类型的个人健康信息码是经个人申报、电子政务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个人出行、复工、复学等应用场景时,实时负载个人疫情风险信息的数字化健康凭证。该凭证一般用二维条码作为储存媒介,可根据防控要求向应急处置措施实施主体进行展示或授权其访问。本文讨论的是第二种类型的个人健康信息码。制作个人健康信息码由申请、生成、领取三个环节构成。申请行为是行政相对人为了出行、复工、复学等目的,向指定的电子政

9、务信息系统申请领取个人健康信息码的行为。在个人健康信息码诞生之前,行政相对人为了出行、复工、复学等目的,需要向疫情防控部门或其授权的组织开具纸媒通行证明。而向疫情防控部门或其授权的组织申请开具纸媒通行证明会出现以下弊端:一是行政相对人到属地疫情防控部门或者授权的组织的办公地点开具纸媒通行证明会增加感染风险,削弱应急处置措施的实际效果,不利于疫情防控。二是增加疫情防控部门或其授权的组织的工作量,分散疫情防控的人力和物力,降低行政效能,弱化疫情防控效果。三是个人纸媒通行证明不符合公共数据的聚、通、用;特征,转化为防疫公共资源的难度比较大,疫情信息分享程度低,难以实现精准防控。行政相对人通过电子政务

10、信息系统申请领取个人健康信息码可以克服上述弊端,这是个人健康信息码迅速从地方经验上升到国家制度安排的重要原因。4申请行为是制作个人健康信息码的起点和基础,个人身份信息和电子政务信息系统要求填写的涉疫情健康信息由行政相对人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可靠,一旦失实,必将使疫情关联信息失真,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风险,故应将行政相对人填写个人健康信息的行为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对填报虚假健康信息的行政相对人施行失信惩戒措施。5因此,行政相对人必须如实填写个人健康信息,确保个人健康信息码也是诚信码。个人健康信息码是由电子政务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的。在个人健康信息码生成过程中,有两种行政行为起决定作用。一种是行政委托行为,

11、一种是由机器自动完成的全自动行政行为。个人健康信息码的生成过程是公私合作框架下的新型行政应急管理方式。标准的制定、效力的确定由政府主导,科技企业提供技术支撑。政府与科技企业之间是委托与受托关系,可以按照行政协议或者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式确定其法律关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6政府与科技企业之间按照行政委托由行政机关行使权力,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受托人存在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行政机关在承担法律责任后有追偿权。随着电子政务和数字政府建设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行政行为被机器自动完成的全自动行政行为覆盖。关于全自动行政行为的法律规制问题,我国尚无法律明确规定,但其适用条件、法律程序、法律效力、算法歧视和个人信息保

12、护等问题应受法律规制。2017年,德国修改后的联邦行政程序法第35条专门设置了全自动行政行为条款,对该行为的适用条件、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行政相对人的救济途径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该法规定,行政机关只有在法律明确授权的羁束行政行为范围内才能使用全自动行政行为。行政机关若无法律明确授权,或在裁量行政行为范围内适用全自动行政行为,则为非法适用,该行为应被判无效或被撤销。同时,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机关适用全自动行政行为时享有知情权、选择适用权、要求人工介入权等程序性权利,行政机关必须予以保障。对于行政机关非法适用全自动行政行为,或者侵害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选择适用权、要求人工介入权等程序性权利,行政相对

13、人有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权。7鉴于个人健康信息码使用的广泛性,可能应用于社会治理的其他场景,我国应以此为契机,总结实践中的具体经验,科学预测未来的应用场景,加强全自动行政行为的立法,而不能以技术进步为理由放松对全自动行政行为的法律规制。个人健康信息码的领取与自动生成后的送达具有同步性。按照行政法的规定,行政决定的法律效力应受送达制度的约束,送达程序、送达方式和送达效力由法律规定。法律对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等送达方式的程序、时间和效力等均有明确规定。实际上,个人健康信息码是通过电子政务信息系统直接向行政相对人的个人电子终端送达的,应受直接送达制度约束。同时,个

14、人健康信息码的领取行为是通过个人电子终端被动接收的,事实上行政相对人不可能拒绝接收。基于上述分析,可以概括出个人健康信息编码行为具有如下法律特征:第一,该行为是行政相对人在履行公共卫生安全注意义务过程中为请求放松应急处置措施,申请数字化健康证明的行为。该行为既是行政相对人履行公共卫生安全注意义务的行为,8也是行政相对人行使请求权的行为。第二,该行为以行政相对人如实填报个人涉疫情健康信息为基础。故应将行政相对人填报个人健康信息的行为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对填报虚假健康信息的行政相对人采取失信惩戒措施。第三,该行为以电子政务信息系统的行政委托行为或全自动行政行为为实现条件。根据依法防疫原则,应以此为契

15、机加强公私合作行为和全自动行政行为的法律制度建设,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二、个人健康信息编码行为的法律属性关于个人健康信息编码行为的法律属性存在不同的认识:第一种观点认为个人健康信息编码行为属于个人信息权利的行使行为。第二种观点认为个人健康信息编码行为属于行政事实行为。第三种观点认为个人健康信息编码行为属于行政确认行为。本文认为,在疫情防控这一特定的时空范围内,个人健康信息编码行为属于行政确认行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09年4月29日发布实施的个人健康信息码参考模型(GB/T 38961-2020)第3.9条将个人健康信息码定义为:与行政相对人身份网络可信

16、凭证绑定,表达用户授权他人或组织临时访问特定个人健康信息的一串数字或字母的序列。通常使用二维条码作为其储存媒介。;个人健康信息属于典型的个人信息,10该定义是从个人信息权利行使角度对个人健康信息码所作的界定,重在强调个人的知情同意权和他人对个人健康信息的法律保护义务。这一界定以民事权利为基础,既是为了落实宪法规定的人权保障要求,也是为了确定政府和信息业者的行动边界和相应义务。11根据这一理论,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在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个人健康信息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