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院用火 用电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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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院用火 用电制度 一、为加强单位用火、用电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二、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用火、用电安全领导小组,领导单位的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工作。 三、单位、部门、班组应将用火、用电管理纳入日常防火检查、巡查的重要内容。 四、动火、电气作业执行人需经消防和其它专业培训合格,作到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进行动火、电气作业。 五、任何部门及个人在单位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动火工作票)后方可作业。 六、动火作业应由动火部门负责人和义务消防员始终在现场监护,并向动火执行人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检查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当动火间断或

2、终结时,应检查现场有无残留火种。 七、电气防火检查主要有以下内容: 1、电气线路的敷设、导线直径及连接绝缘程序是否符合电气技术规范,是否有乱拉临时线路的现象; 2、熔断器是否符合电气设备安全要求,有无用铜、铝丝代替; 3、是否存有违章安装使用电焊机、电热器具、照明器等现象; 4、电气设备的接地、短路等保护装置是否合格,是否存在超负荷运行的现象; 5、检查避雷器锈蚀程度、有无裂纹,引线是否完全,触点是否松动; 6、检查设备静电连接是否齐全、可靠。 八、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有关部门应按照局火灾隐患整改的要求落实整改措施。 九、每半年应对建筑物、设备的防雷、防静电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测试,并做好检查记录 【卫生院用火 用电制度】相关文章: 1. 2. 3. 4. 5. 6. 7. 8.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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