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洁从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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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遂宁永逸实业集团廉洁从业专项教育活动实施方案一、 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组织机构。为规范公司管理人员 廉洁从业行为,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遂宁永逸实业集团关于企业管理人员廉洁从业的若干规定 ,公司成立贯 彻落实若干规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吴杰;副组长:邹清光;成员:蒋名泉、杜智勇、林利华、杨 绪。二、廉洁从业建设主要措施(一)认真组织学习,广泛进行宣传。为把此项工作落 到实处,集团各公司(分公司)、部门要高度重视,安排专 门时间组织学习若干规定。通过深入学习,要使全体管 理人员深刻认识贯彻落实若干规定的重大意义,掌握基 本要求,明白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找准方向,明

2、确规范,正确用权,算好政治账、珍惜 手中的权力;算好经济账、珍惜现有收入;算好家庭账、珍惜自 己亲情;算好人生账、珍惜未来前途,努力增强廉洁从业的自觉性,做到“五官端正”:即嘴不馋、耳不偏、于不长、腿不懒、 心不散。(二)建立激励约束和内部监督机制。一是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将廉洁从业作为公司考核一项重要内容,把是否做到廉洁从业作为管理人员评优表彰、晋级晋职时的一项硕指标。二是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第一,抓好对权力人员、权力岗位、重点业务、重点环节运行情况的监督,形 成严格依章行使权力的程序体系, 保证各项工作沿制度化、 规范 化的轨道运行。第二,把内外监督、上下监督结合起来

3、。内外监 督,将集团内部监督和外部 (包括供应商及社会舆论) 监督紧密 结合。上下监督,将集团职能监督和基层员工监督紧密结合。第三,把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结合起来,使监督的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三是建立惩处促廉机制。 加大对责任部门和 人员的问责力度,提高集团内审部门的权威性, 依靠国家法律的 威慑力,扼杀不廉行为萌生的动机。(三)提高对制度和规定的执行能力。坚持从教育、严管、惩处到责任追究等形成一整套制度和规定。严管,就是要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区别层次,强化具体 和刚性;监督,就是注重在业务流程中发现问题和管理上的缺陷, 不断从制度、规定上堵漏洞;追究,关键是按规定办事,做到不 护短

4、,动真的,对发现的不廉现象及时予以严肃查处,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以维护制度的严肃性。三、廉洁从业专项教育活动方法步骤本次专项教育活动分阶段、分层次、分系统进行。目的要求:对照廉洁从业规定,查摆问题,制定整改措施。第一阶段,6月21 27日,集团高层管理(含高管会议 列席人员)学习讨论若干规定,对照廉洁从业规定进行自查, 查摆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实事求是地写出自查报告。第二阶段,6月26 7月4日,组织集团聘任的中层管理人员集中学习若干规定、最局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要求对照廉洁从业规定进行自查,对查摆出的问题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向工作 小组汇报。第三

5、阶段,7月5日一一7月12人按工作系统组织普通管理人员学习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要求对照廉洁从业规定进行自查,对查摆出的问题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向工作小组 汇报。具体分工:(1) 集团工程管理系统(含白货工程部、酒店工程部)、 采供系统,活动负责人吴杰;(2) 集团财务系统,活动负责人一一邹清光;(3) 经营板块,活动负责人一一邹清光;(4) 集团其它部门,活动负责人一一蒋名泉。第四阶段,7月13日一一31日,重点检查和进行整改。 通 过自查,对自觉暴露问题的人员公司将按照“治病救人”的方针处 理。对故意隐瞒不报者,公司组成专项工作组进行重点

6、检查,其结果按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进行处理。遂宁永逸实业集团关于企业管理人员廉洁从业的若干规定(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规范各级管理人员的从业行为,促进公司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和各级管理人员的廉洁自律,充分保障投资人合法利益,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 关制度,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所有管理人员(含集团顾问)控股公司管理人员。第三条 公司管理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的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国家和公司关于企业从业人员廉洁自律的规 定。第二章行为规范第四条公司管理人员不准有下列行为(一)个人或与他人合伙经商办企业或投资入股与集团有业 务关联;(二)未经集团

7、董事长同意,兼任集团下届企业或其他企业的 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领取各种名义的兼职报酬;(三)私自将职务发明专利对外投资、入股、转让、合作等,利用职务之便擅自为他人设计图纸收取费用,以公司名义对外承接业务;(四)利用公司商业秘密、业务渠道从事个人牟利活动或将公 司商业秘密泄露、提供给他人和其他企业;(五)利用职权将公司资产私自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 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经营谋取利益;(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个人从事中介活动,收取中介费;在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将折扣费、中介费、回扣费、佣金等私分或占为已有;或者索要和收受有业务关联单位和个人的贿赂;(七)收受或变相收受直接管理和服务对

8、象、主管范围内下届 单位和个人、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所送与的现 金、股票、股权和各种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八)利用职权,假借业务往来名义进行职务消费;用公款支付应由本人及亲友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侵占公共财物;(九)用公款购买各种高消费娱乐场所会员证,或在参加健身、 娱乐、旅游活动中接受与本企业有关联业务关系的个人及企业主 提供的各种奖励和赞助;(+)将公司资产低价出售、低价折股、无偿处置给其他单位 或个人;(十一)在合资、合作、股份制经营活动中,与他人串通损害 公司资本权益或对损害公司资本权益的行为不反对、不制止;(十二)动用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或伙同他人购买商业保险、 买卖股票;

9、或者进行投资、经商等经济活动;(十三)隐瞒、截留、故意拖延应缴公司的资本收益及其他应 缴款项;(十四)其他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及损 害公司和职工利益的行为。第五条 公司管理人员不准擅自决定下列事项:(一)违反公司管理规定,擅自发放薪酬、补贴,侵蚀投资人 资产权益;(二)违反决策程序,超越权限审批、调拨、使用大额度资金 或报废核减资产;(三)违反有关规定,暗箱操作大宗商品物资采购及固定资产 修建事项;(四)超越职权,擅自决定对人事的任免、聘用、奖励、晋升 和对职工的安置。第六条 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制度。(一)不得推荐亲属(含姻亲、直系血亲,下同)在公司领导班子中任职;(

10、二)不得安排亲属在分管公司行政、人事等部门任负责人;(三)不得安排亲属在分管公司从事财务、审计工作;(四)不得将亲属安排在自己分管的部门、工程、投资项目中任领导职务;(五)集团提出需要实行任职回避的其他情形。第三章监督检查第七条公司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监督 制约内控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一)集团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负责人,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即集团总经理对本公司管理人员廉 洁从业工作负总责, 各分管副总经理对其分管部门、公司(分公司)管理人员廉洁从业工作负直接责任。(二)公司管理人员应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述职述 廉的一项重要内容, 接受监督

11、和民主评议, 凡涉及公司、员工利 益和重大事项,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暗箱操作。(三)公司管理人员个人技术成果、非职务发明专利在本企 业投资、入股、转让时,公司应严格按经济合同程序办理相应于 续和制定监管办法,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四)公司管理人员在经济交往中无法拒受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及奖励和赞助,应在收受3日内上交公 司。(五)加强对公司管理人员任职期间的监督管理,在签订任职或聘用合同时,须签订企业管理人员廉洁从业承诺书。(六)集团内审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采供中心等部门 依据职责权限,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并对违规行为进 行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第八条

12、 自觉接受集团监督部门的检查,重点检查下列行为。(一)原料、材料采购活动中的商业受贿行为;(二)工程发包、分包活动中的受贿行为;(三)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吃、拿、卡、要”行为;(四)工程决算中损害公司利益行为;(五)与管理下级、工程施工乙方、原材料供应商、商场联 营户娱乐行为;(六)利用职权,假借业务往来名义进行职务消费行为;(七)泄露公司商业机密、以公司名义私自承接业务行为。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九条公司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应当根据违规行为的情 节轻重,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等追究其责 任。公司管理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本规定的,除依照前款处理外,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理。第十条公司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在依据第九条规定追究责 任的同时,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 应当责令退还;给企业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拒不履行从业承诺、拒不退还或拒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 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第十一条公司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公司不再聘用。违反本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聘用。第十二条公司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 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集团内审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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