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费用构成情况专项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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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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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开发费用构成情况专项调查统计指标解释及填写说明一、法人单位基本情况(IV501表)指标解释和填写说明1 .法人单位代码(01):所有被调查企业(单位)填写。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 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尚未领到法定代码或 不属于法定代码赋码范围的单位,一律由各级统计部门从临时码段中赋予代码。具体填写规定如下:(1) 法定代码填写规定已经领取了组织机构代码的法人单位必须使用该法定代码,不得使用临时代码。法人单位代码均由 8位无

2、属性的数字和 1位校验码组成。在填写时,要按照质量监督检验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 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2) 临时代码使用规定临时代码码段已由国家统计局划分区段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再由各省划分区段分配给地市、县统计局按规定使用。各级统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临时代码的发放,做到发放的代码不重不漏。、尸.注息:(1) 领取的组织机构代码可与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书上的税务登记号的后9位核对,应该(2) 法人单位的临时代码以“EJ”开头。主要审核要求:(1) 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2) 法人单位代码长度必须为9个字符;不能含有 0-9或A-Z(必须大写)之外的字符。(3) IV501

3、表中的法人单位代码与 IV502表中的组织机构代码应相同。2. 法人单位名称(02):所有被调查企业(单位)填写。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 详细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全称,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主要审核要求:(1) 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要求使用规范的汉字;(2) 必须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3) IV501表中的法人单位名称与 IV502表中的企业(单位)名称应相同。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03):所有被调查企业(单位)填写。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 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填写。主要审核要

4、求:(1) 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2) 不能填写官称或职称;(3) 外文姓名必须用全称,不能用缩写或简写。4. 单位所在地及行政区划(04):指单位实际所处的详细地址及行政区划代码等。本栏分两部分填 写:第一部分:行政区划代码,由行政区划代码:指单位所在地区的行政区划代码,统一按国统字200893号文中的规定,以截止到2008年8月底统计上使用的12位行政区划代码库中的代码填写。行政区划代码共有12位阿拉伯数字,分为三段。第一段为6位数字,表示县及县以上的行政区划,统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2260填写;第二段为 3位数字,表示街道、镇和乡;第二段3位代码中的第一位数字为类别标识,

5、以“0”表示街道,“1”表示镇,2和3”表示乡,4和5”表示政企合一的单位;第二、三位数字为该代码段中各行政区划的顺序号。具体编码方法如下:(1) 街道的代码从 001 0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2) 镇的代码从100 1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3) 乡的代码从200 3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4) 政企合一单位的代码从 400- 5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第三段的3位数字,表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代码,用3位顺序码表示。具体编码方法如下:(1) 居民委员会的代码从 001 1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2) 村民委员会的代码从 200 3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行政区划编码中的地址名称应采用民政

6、部门认可的正式名称。主要审核要求:(1) 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2) 要与单位详细地址相对应,即代码与汉字信息必须匹配;(3) 行政区划代码长度须为 12个字符,并与国家标准的全国行政区划代码一致。第二部分:单位实际所在地的详细地址。所有被调查企业(单位)填写。要求写明单位所在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乡(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详细 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主要审核要求:县(区、市、旗)、乡(镇)、街(村)、门牌号不能同时为空。5. 联系方式(05):所有被调查企业(单位)填写。包括长途区号、电话号码、分机号、传真号码、 邮政编

7、码、电子信箱和网站地址。在填写电话号码时,将号码以左顶齐方式从左向右填写在方框内;号 码超过所列空位时,向方框外右面扩充。电话号码以填写固定座机电话号码为主;确实没有座机电话号 码的单位,可以填写主要负责人的移动电话号码。主要审核要求:(1) 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2) 不能含有0 9之外的字符;邮政编码为 6个字符;(3) 长途区号首位必须为 0;电话和传真号码长度应为 7或8位,不能以0开头;手机号码长度应为 11位,应以13或15开头。各地可根据情况,规定长途区号、固定电话、传真号码、移动电话的位数和 区间;(4) 电子信箱应是以下格式的字符串:*.* ;网站地址不能填电子信箱名称。6.

8、 登记注册类型(06):所有被调查企业(单位)填写。企业法人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在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如单位登记注册类型改变,但未重新办理变更登记,应按原登记注册 类型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单位)登记注册的类型分为以下几种:(1) 国有企业: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 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2) 集体企业: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 记注册的经济组织。(3) 股份合作企业: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 资

9、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 组织。(4) 联营企业: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称为联营企业。联营企业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和其他联营企业。国有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国有。集体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集体。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指联营单位既有国有也有集体。其他联营企业:指上述三种联营企业之外的其他联营形式的企业。(5) 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

10、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 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称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为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是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6) 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 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7) 私营企业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称为私营 企业。

11、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登记注 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私营独资企业: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 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指按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 填表时归入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 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

12、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 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 有限公司。(8) 其他内资企业:指上述第(1)条至第(7)条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9) 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 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10) 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 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

13、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 和亏损的企业。(11)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 设立的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在内地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12)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A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勺,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13)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 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

14、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14)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 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 亏损的企业。(15) 外资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由 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16)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审核要求:(1) 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2

15、) 不能含有表中所列 110-340取值以外的任何字符;(3)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不选“其他”(190 )。7. 控股情况(07):所有被调查企业(单位)填写。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的 实际投资情况,或出资人对企业资产的实际控制、支配程度进行分类。具体分为国有控股、集体控股、 私人控股、港澳台商控股、外商控股等。(1)国有控股:包括(a)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勺国有绝对控股;(b)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国有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国有协议控股。投资双 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经济成分的,一律按国有控股处理。(2)集体控股:包括(a)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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