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X最新)洗钱犯罪的刑法规制及启示(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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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资料来自网络 若有雷同概不负责洗钱犯罪的刑法规制及启示摘要:俄罗斯洗钱犯罪具有潜伏性、有组织性、高技术性的特点。俄罗斯刑法第174条和174-1条对洗钱犯罪进行了全面完善的规制。我国刑法可借鉴俄罗斯刑法规定,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在立法上对自洗钱行为进行入罪处理。关键词:俄罗斯刑法;洗钱罪;上游犯罪;自洗钱洗钱罪作为一个危害极广的全球性犯罪,同恐怖主义犯罪、腐败、人口贩卖、走私、毒品犯罪等严重刑事犯罪具有高度的关联性,其已经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广泛重视。从20世纪末开始,俄罗斯开始注意到洗钱犯罪的危害,并在立法层面上做出了一定回应。俄罗斯洗钱犯罪的立法规定具有鲜明的立场和特点,本文拟通过对俄

2、罗斯反洗钱刑事立法进行研究,为中国反洗钱刑事立法的完善提供切实的建议。一、俄罗斯洗钱犯罪的现状在俄罗斯,洗钱行为的历史由来已久,20世纪末,随着该国的经济转型,涌现了大量的严重刑事犯罪,这些刑事犯罪的共同特点在于其通常具有高度的有组织性和隐蔽性,并且以谋取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犯罪分子为了能够更好地享受其通过实施犯罪行为所带来的收益,以及逃避执法机关的追捕和打击,往往更倾向于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其所得的犯罪收入予以合法化(),亦即洗钱(),同时,洗钱所带来的可观收益也使得俄罗斯国内滋生了许多专门以洗钱为业的犯罪组织。俄罗斯洗钱犯罪具有极强的潜伏性,尽管俄罗斯官方每年都定期统计并发布当年的犯罪统计数据

3、,但其中洗钱犯罪占犯罪总数的比重却极低。例如,根据俄罗斯联邦内务部公布的犯罪数据,2012年,俄罗斯全年登记和已进入刑事诉讼以及检举程序的犯罪(以下简称全年犯罪)共有2688776起,而这其中洗钱犯罪仅有1010起,其所占的比重仅为0.04%;2013年,全年犯罪共有2584346起,其中洗钱犯罪仅有1032起,占比0.04%;2014年,全年犯罪共有2566462起,其中洗钱犯罪仅有1162起,占比0.05%。然而,洗钱行为所带来的实际损失可能要远高于执法机关公布的数额,根据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发布的数据,仅2014年从俄罗斯非法转出的资金就达到了86亿美元,而在2012年和2013年,非法兑

4、换的资金数额则分别达到了265亿美元和388亿美元。这些数据间的波动和差异表明,执法机关所统计的数据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犯罪黑数的影响。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全球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传统洗钱方式发生嬗变,在世界金融体系中,僵化的国家边界已经不复存在。在俄罗斯,使用“Yandex”终端支付系统即可支付位于其他国家经济实体的服务,特别是比特币等数字加密货币的出现,使得数字加密货币交易成为新的洗钱渠道,这在很大程度上加重了洗钱犯罪的打击难度。二、俄罗斯洗钱犯罪刑事立法的规定根据俄联邦反犯罪收入合法化(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法的定义,洗钱是指将通过犯罪手段取得的资金和其他财产的占有、使用和处分赋予合法形式

5、的行为,其中所指的犯罪(即上游犯罪笔者注)不包括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93条、第194条、第198条、第199条、第199-1条和第199-2条规定的犯罪。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中共有两项罪名对行为人实施的洗钱行为做出了规制。(一)第174条:使他人通过犯罪手段取得的资金或其他财产合法化(洗钱)罪对于本罪的犯罪客体,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观点。一般认为,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经济生活,主要是与资金、财产密切相关的金融活动和其他非金融活动1。但也有学者认为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了经济活动的利益,还侵犯了司法利益。更极端的观点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仅仅是司法活动的利益,因此应当属于妨碍司法公正的犯罪。

6、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通过犯罪手段(不包括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93条、第194条、第198条、第199条、第199-1条和第199-2条规定的犯罪)取得的资金或其他财产,具体而言,其不仅包括通过实施符合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取得的财产,还包括通过实施相应犯罪取得的报酬以及通过出售限制流通物取得的付款。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实施与他人通过犯罪手段取得的资金和其他财产有关的金融业务和其他法律行为。其中,金融业务是指与货币流通或资金管理相关的任何货币行为,比如国际汇款、接收和提供金融贷款、购买有价证券等行为,其他法律行为包括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以及虚假设立或转移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年满

7、16周岁并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使以上资金或其他财产的占有、使用和处分合法化的目的。在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时,应当考虑以下情形:第一,为他人购买的财产进行登记。第二,在短期内对频繁划转与其实施活动的事务状况或性质不符的资金的。第三,以明显低估的成本购买与现状不符的财产。第四,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偏离类似货物和有价证券当前价格的价格购买或出售财产或有价证券2。(二)第174-1条:使本人通过犯罪手段取得的资金或其他财产合法化(洗钱)罪本罪与第174条的犯罪构成类似,区别在于本罪是规制行为人将本人通过犯罪手段取得的资金或其他财产予以合法化的行为,而第17

8、4条是规制行为人将他人通过犯罪手段取得的资金或其他财产予以合法化的行为。三、俄罗斯反洗钱刑事立法对我国的启示(一)对洗钱罪上游犯罪进行有限度的扩容从1997年我国刑法正式确立洗钱罪以来,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共经历了两次扩容,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保障金融秩序的现实需要,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的呼声也越来越高。而对于应当采取何种路径对上游犯罪进行扩容的问题,则存在不同的见解,其中,一种观点主张借鉴俄罗斯采取将上游犯罪泛一般化的进路,亦即将洗钱罪的犯罪对象扩充至全部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另一种观点则主张对上游犯罪的范围进行有限度的扩容。俄罗斯刑法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规定为除特定罪名以外的所有刑事犯罪,

9、应当说,这一做法具有很强的进步意义,有利于扩大洗钱犯罪的打击范围,强化刑法对经济秩序的保障。然而,还应当注意到,中俄两国的刑法在具体罪名的设置上存在较大差异。就俄罗斯刑法而言,其中对合法化行为(其性质在本质上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相同)进行规制的条款仅有第174条和第174-1条,至于第175条,则主要规制取得或销售明知是犯罪赃物的财产的行为。而中国刑法则不同,第312条作为第191条的一般性规定,实质上具有为第191条进行兜底的作用,对于某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行为,即使其不符合第191条的洗钱罪的犯罪构成,但仍能够通过第312条对其进行规制,因此,如果对其进

10、行不加选择的扩大,而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扩充至所有犯罪,则有可能使第312条处于虚置的状态,同时也可能导致打击对象不明确、浪费司法资源等问题,不利于发挥刑法打击犯罪的功能。笔者认为,从防治犯罪以及履行我国国际义务的角度出发,当前我国洗钱罪刑事立法确实具有扩充上游犯罪范围的必要,但是,这种扩容应当是有限度的。在立法技术层面,则可以采用空白罪状的方法,援引反洗钱法律法规中对洗钱上游犯罪的规定,以保障刑法的相对稳定和反洗钱立法体系的内部协调3。(二)在立法上对自洗钱行为进行入罪处理与俄罗斯不同,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上游犯罪行为人自己实施洗钱的行为(自洗钱)并不构成犯罪,其原因在于,刑法第

11、191条在规定洗钱犯罪的行为类型时,一方面,对于前一到四款,分别采用了“提供”“协助”这样涉及其他犯罪人的概念,此时如果再认为自洗钱行为还能构成洗钱罪,则显然是对法条做出了超出其语义范围的类推解释,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另一方面,对于该条第5款所规定的“其他”洗钱行为,如果采用体系解释的解释方法,将其置于条文的具体语境中,并同前几款规定进行比较,显然也无法将其作为“自洗钱”行为的兜底条款。因此,其结果只能是作为对上游犯罪从重处罚的酌定量刑情节进行处理4。对于自洗钱行为不独立成罪的原因,有观点认为自洗钱行为是一种共罚的事后行为,对于这种观点,笔者不能予以认同。共罚的事后行为属于吸收一罪,如果事

12、后行为侵犯了新的法益,就不可能成立。对于自洗钱行为来说,其在实施原有上游犯罪行为以后明显又侵害了新的法益。另一方面,在刑罚裁量时,行为人对自己亲自实施上游犯罪所得的收益进行洗钱仅会导致对上游犯罪从重处罚的法律后果,而对他人实施上游犯罪所得的收益进行洗钱却导致了新的刑罚,这显然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因此,笔者认为,对于自洗钱行为有必要通过立法手段对其进行入罪处理,在罪名的设置上,宜采用俄罗斯刑法的形式,将自洗钱行为同对他人通过犯罪手段取得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进行洗钱的行为分别进行规制,并为自洗钱行为设置相对较重的刑罚,以达到严密刑事法网、完善反洗钱刑事立法之目的。参考文献:1许桂敏.论俄罗斯洗钱罪立法J.俄罗斯中亚东欧研究,2009(5).2.松杜洛娃、.塔兰.俄罗斯刑法教科书(分论)M.莫斯科:法规出版社,2012.3蔡桂生.洗钱罪上游犯罪刑事立法研究J.大连大学学报,2008(1).4龙在飞.自洗钱行为独立定罪问题省察J.人民检察,2015(8).3优质文档 优质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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