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家顺价价格另议”意思表示的物质制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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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国家顺价,价格另议”意思表示的物质制约性甲乙两人1998年签订小麦买卖合同, 约定1999年交货,合同中有关价款的条款 是这样规定的:依国家顺价,价格另议。而 1998年小麦的国家顺价是角/公斤, 而1999 年的国家顺价是角/公斤。因此,买卖双方 就小麦的价款发生争执,卖方主张依1998年的国家顺价支付货款,而买方主张以1999 年的国家顺价支付,最后只有对簿公堂。在 分析这个案例的时候, 首先应当尊重的是合 同的本意,即定约双方在其签订合同时的意 思。在很多情形一卜合同的履行从时间上要 在合同的签订以后,因此,会出现很多的情 形,即合同履行时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 致定约双方在合同履行

2、时的意思发生变化, 从而产生争议。那么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 应当以什么时候的意思为准呢?以本案为 例,合同履行时,卖方主张高价,而买方主 张低价,因此买卖双方就合同的价款这一合同的主要条款并未达成一致,这是否意味着当事人1998年签订的合同因此失去效力呢? 当然,从鼓励交易和发展经济的角度,我们 应当尽可能的保护合同的效力。但是从法律本身和公平的角度又如何解释这个问题呢?“意思表示理论在法律行为学说中占有特 殊重要的地位,民法对于法律行为的控制规 则中相当一部分是直接根据意思表示的要 素分析设置的,”1国内外的学者对意思表 示理论多有论述,但是分析的角度比较单一, 大都仅局限于法律的领域。

3、而从最抽象的角 度看,意思表示是一个信息学领域的问题。 本文试图借助信息学的方法,对意思表示的 作出过程加以分析,建构起意思表示过程的 框架,进而对意思表示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 题进行系统的探讨。民法作为法律上层建筑 中的一个部门法与自然科学之建立起一个 交流的平台,而这个交流的平台建立的基础 之一则是信息论。意思表示的作出过程意思表示的过程从哲学角度看属于信息运 动的过程,而信息学中把意识活动中的信息 运动分为四个阶段:1、信息输入2、信息处 理3、信息输出4、信息反馈。*我国民法 学者通常认为,意思表示就是行为人把进行 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心意愿, 以一定的方 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依照民法

4、理论中的一 般认识,意思表示构成要素应严格区分为内 在意思与外在表示两段。前者仅指明意思表 示的内容,又称为主观的意思要素;后者则 指明意思表示的外部表现, 又称客观的表示 行为。内在意思是外在表示的基础,外在表 示只有在内在意思已经形成的前提下才可 以作出,同时内在意思必须借助于外在表示 的方式向相对人表达。实际上,内在意思的 形成过程就是信息输入和信息输出的过程; 而外在表示的过程则是信息输出的过程。一、内在意思的形成内在意思,又称为主观的意思要素,它指 明意思表示的内容。对于内在意思,国内外 的学者分歧很大,按照德国传统民法的概括, 内在意思可以分解为1、目的意思,2、效果 意思,3、表

5、示意识,4、行为意思,理论上 常将目的意思于效果意思合称为表示意思:一些学者认为,内在意思包括效果意思和表 示意思;另一些学者认为内在意思应包括行 为意思和表示意识:还有学者认为应包括目 的意思和效果意思。 不论学者对于内在意思 如何的划分,就内在意思本身,有一点是相 同的,即它的形成过程。对一个正常的,有 理性的,在法律上被认为是有民事行为能力 的人来说,他能够独立的运用自己的思维, 对事物进行分析和判断, 并预见自己行为的 法律后果。当然的,他不可能漫无边际的去 想,依据马克思的物质决定意识的理论,一 个人如果要对事物进行分析和判断,必须全面的占有相关事物的资料或信息。我国着名 的电子学家

6、冯秉铃先生指出:“不同的事物 有不同的特征,这些特征就会给人们带来某 种信息。我们是通过获得和识别自然界、社 会的不同信息,来区别不同的事物,从而认 识世界、改造世界的。” 21、信息的获取信息的获取方式信息获取的方式有很多种,为了研究问题 的需要,这里只介绍两种从人的主观能动性 角度来划分的方式。人们常会有这样的体会, 在作出一项重大的决定时, 必须对相关的所 有问题进行周密的考虑和分析,必须去查有 关的资料,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这种调 查的过程便是获取信息的过程,它体现了人 们的主观能动性,是一种积极的获取信息的 方式,比如,在市场中,人们如果要购买电 视机,就必须对几种晶牌的电视机的各

7、种指 标进行了解,包括价格、性能、颜色等等。与积极的信息获取方式对应的是消极的信 息获取方式,人们并非主动的去获取某方面的信息,而只是在闲聊 当中,或从自己所不喜爱的广告当中被动的 接收一些信息。信息本身的性质信息本身从不同的角度考察会有不同的性质,此处只介绍一下信息的真假性。在很多 情况下,人们所获得的信息对于他所要解决 的问题并没有帮助,并且信息本身就可能是 错误的,这种与真实情况不符的信息被称为 假信息;相反的,而与真实情况相符的信息 被称为真信息。信息本身的真假,对于人们是否能以此信息为基础做出正确的分析和 判断,有极其重大的意义。人们当然的认为 它所得知的关于电视机的各种指标的信息

8、是真的,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和判断,最 终决定购买哪一种品牌,但是,很多情况下, 他所得到的信息可能并不真实,他可能受到虚假广告的影响,也可能被电视营销商的欺 诈行为所蒙骗。信息的来源由信息的获取方式的多样化所决定,信息 的来源也有很多的途径。对于同一信息,有 的人可能从书本中获得: 有的人可能从电视 新闻中获得;还有的人可能从报纸中获 得对于要购买电视机的人来说, 他的朋 友或同事告诉他A品牌的电视不错;而他从 广告中感觉B品牌的电视很好:到了商店里, 各个营销商又纷纷向他推荐自己所销售的 品牌。但是,最终作出决定的还是他自己。2,信息的分析和判断人们在获取了一定的信息以后,就会以他自己的方

9、式对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 最终得 出一定的结论,在信息学里,这种分析和判 断的过程被称为信息处理。在市场中,人们 之所以自愿的做出这种或那种的意思表示, 也有其自身的规律。意思表示过程中信息处理的规律利益 的最大化“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实施的,以意思 表示为要素,旨在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 为。”民事行为是一中性概念,包括合法的 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 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以及效力待定的民事 行为。在我国,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 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谓平等主体之间 的财广关系,其本质是冏品交换关系。因此, 民事行为中有很大一首S分其实质就是人们 在市场中从事的经济行为。对于

10、在市场中从事的经济行为的理性的人 们而言,他们行为有一个共同的日的,即追 求效用的最大化。人们总是希望用自己所能 支配的钱购买到能够最大程度的满足自己 需要的商品或服务。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 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表示意思的形成民法中的自愿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 体得自由的基于其意志进行民事活动的基 本准则。在市场中,当人们自愿的做出某种 意思表示时,他自己会认为效用已经达到或 基本达到最大化。而他经过自己独立思考所 形成的这种认为效用已经达到最大化并且 希望把它表达出来的意思便是德国学者所 说的表示意思。对于经济行为以外的其他民 事行为而言,道理也非常类似,人们会做他 认为值得做的事,只有

11、在他认为某件事情值 得做了以后,他才会决定去做。表示意思形成的两个阶段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人们在对已有的 信息进行分析之后,首先想到的是效用是否 达到最大化,这种对于行为目的的考虑而产 生的意思,德国学者称之为目的意思。在此 基础上,人们才会产生要购买这种选定的商 品的意思,抽象的说,即实施某种法律行为 的意思,从法律角度看,就是产生了德国法 上的效果意思,而德国学者把目的意思和效 果意思统称为表不意思, 表不意思是内心意 思的主要组成部分。说明上述对表示意思的形成过程的分析的前提 是,假设此人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且始终以诚 实信用为原则,抱着善意的态度,来实现自 己的效用的最大化。或者说,这里

12、提到的表 示意思指是普通的守法的人的表示意思,并不包括任何欺诈的,违法的内心意思。二、外在表示表示意思形成之后, 在表示意思的作用下, 人们会把这种意思表达出来, 这种表达意思 的行为就是外在表示。很多情况下,人们会 考虑用什么方式或怎样把已经形成的意思 表达出来,这种基于对表示方式的考虑而产 生的意思,德国学者称之为行为意思。? ? 从生理学力度讲,人的行为的作出,必须受 到意识的支配,德国学者把这种纯生理上的 表达意思的意识称为表示意识。? ?三、意思表示作出过程与“意志自由”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意思表示作出的过程从信息学的角度可以分为三个阶段:1、信息输入2、信息处理3、信息输出。在正

13、 常情况下,人们在这三个过程中的意志都应 兰是自由的。如果这三个阶段中有一个阶段 里人的意志不自由,比如受误导或受胁迫, 其最终的信息输出的结果就可能与人们的 真意不符,或有失公平。必须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一一人的意志是否 可能处在一种不自由的状态?从哲学角度 讲物质对意识起决定作用,这可能是意志不 自由的真正含义。而哲学上讲的人的意识的 主观盲动性则说明了人的意识的本身特性。 思维过程是人脑活动的过程,没有什么能把 人的人脑捆绑起来,能够对思维产生影响的 只有物质世界或者说信息。 那末我国民法理 论中经常提到的“意志不自由”又该如何 解释呢?我国民法中, 意志不自由的原因主 要有以下几种:1、欺

14、诈2、胁迫3、乘人之 危,究其实质,我们可以看出,在这三种情 况下,人的意志当然不可能受到限制,而是 人的大脑接收到一些信息,这些信息可能明 确传达了一种威胁、恐吓的意思,比如胁迫 和乘人之危;也可能潜在的包含一种误导的 性质,比如欺诈,大脑在对这些信息作出处理之后,所输出的信息便与表意人的真意不 符或订失公平了。意思表示作出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意思表示的三个环节是互相联系的,每一 个过程出现差错,最终的表达效果便将与当 事人的真意不符,或者作出不利于自己的意 思表示O一、信息取得的过程中的错误假信息和信息不全信息的输入是信息处理和信息输出的根本 的前提。只有在输入的信息为真并且全面的 情况下

15、,信息处理的进行才有意义并能够得 出正确的结论进而输出合理的信息。但是, 很多情况下,人们所获得的信息并不真实或 者有遗漏或者会得到威胁和恐吓或误导的 信息。1、自己获得的信息为假或不全面有时,人们会由于自己的过失,致使自己 所得到的信息并不真实或不全面。比如说, 弄错了当事人、当事人资格的错误、标的物 本身的错误、标的物性质的错误等。以此假 信息或不全面的信息为基础所为分析或判 断而形成的内在意思当然是错误或与当事 人本意不符的,当事人因此所为的意思表示 便可能于己不利,或有失公平。但是,此种 不利的后果是由于当事人自己的过失引起 的,法律是否应当保护当事人的此种利益损 失呢?德国民法典第1

16、19条第二款规定:交 易中认为很重要的有关人的资格或者物的 性质的错误,视为意思表示内容的错误。该 条第一款规定:表示人所作意思表示的内容 有错误,或者表意人根本无疑作出此种内容 的意思表示,如果可以认为,表意人若知悉 情事并合理的考虑其情况后即不会作出此 项意思表示时,表意人可以撤销该意思表不。 可以看出,德国法中并未区分表意人所作的 意思表示的内容中的错误的产生是由于何 人的过失,而只是从形式上维持公平原则, 或保护利益受到损失或可能受到损失的表 意人。那么人们在表意之后都可以以内容错 误来主张自己的撤销权, 这对于维护交易秩 序似乎不妥。因此,当人们由于自己的过失 而未尽相应的注意义务, 因而使自己获得的 信息为假或不全面,并最终致使自己的意思 表示的内容出现错误时, 表意人可否撤销此 意思表示应该根据情况而论,比如应从表意 人的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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