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诉讼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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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管辖(一) 级别管辖一一大多数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二) 地域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一一原告就被告原则2、特殊地域管辖(1) 合同纠纷一一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2) 票据纠纷一一票据支付地、被告住所地(3) 保险合同纠纷一一保险标的物所在地、被告所在地(标的物为运输工具或运输途中的货物,也可以是运 输工具登记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4) 公司情况纠纷一一公司住所所在地(5) 侵权纠纷一一侵权行为(实施、结果)地、被告住所地(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的财产人身伤害,产品 制造地、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也可以管辖)(6) 陆路、水路、空路事故一一事故发生地、最先到达地、最先降落地、被告住所地(

2、7) 陆运、水运、空运纠纷一一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被告住所地(8) 船舶碰撞及其他海事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地、被告住所地(9) 海难救助费纠纷救助地、被救船舶最先到达地(10) 共同海损纠纷一一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航程终止地(三) 专属管辖1. 不动产纠纷一一不动产所在地2, 港口作业中纠纷港口所在地3. 继承遗产纠纷一一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四)协议管辖一一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一一可选择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签订地、标 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实际相关的地点,但不得违反级别和专属管辖(五)两个以上法院均有管辖权时(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一一可选择其中一个法院,向两个同时起诉的,由最先立案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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