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修改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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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台县东联金土地专业合作社章程(2014年5月31日社员大会讨论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 为,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给社员提供更好的服务和创 造更大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的规定,经本社全体社员讨论,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以从事规模土地流转、农 作物种植、蔬菜精细化管理运销的农户为主体,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 性经济组织。第二章 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及法定代表人第三条 名称:高台县东联金土地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本社)第四条 住所:高台县巷道乡东联村委会 邮政

2、编码:734300第五条 注册资本:本社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第六条法定代表人:本社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第三章业务范围第七条 土地流转、连片种植,蔬菜精细化管理;标准化牧草种植与加 工、农机服务、托管农户的耕地;为本社社员提供全程技术服务;开展与农 作物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业务咨询,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及推广, 为本社社员提供贷款担保。第八条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 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的检查、指导,开展代购代销等中介服 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项目资金,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本社社员 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社员大会决定

3、的数额和方 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第四章社员的入股额及入股方式第九条 本社现有社员111名,入股总额为500万元。社员的入股总额是本社社员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章程的规定, 以货币、土地经营权、农业机械、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可以依法转 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并交付本社的入股之和。社员以非货币作价入股的,必须经全体社员评估确认后方可作为股金。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入股的社员与以货币方式入股的社员享受同等权利, 承担同等义务。第十条 本社全体社员认缴的股金,必须于本社向登记机关登记设立前 交付本社。每股500元,单个社员最高不得超过1000股。需要办理过户的非货币作价股金,必须于本社登记设立后3个月内

4、办理 过户手续。第一条 经理事会审核,社员大会讨论通过,社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 社其他社员。第十二条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社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社员入股时,经 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社员须按照社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 整社员股金额度。第十三条 本社向社员颁发社员证书,并载明社员的股金额。社员证书 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第十四条 本社可以根据情况吸纳新社员,新社员在办理入社手续的同 时,向本社交付规定的股金。第十五条本社对由社员入股、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 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 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第十六条本社每年提

5、取的公积金,按照社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 依比例量化为每个社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 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社员的股份,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本社为每个社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社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社 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社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b本社社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入股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第五章社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第十七条 社员的条件:1. 年满18周岁以上不超过65周岁,具有本县户籍和完全具备行为能力, 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从事与本社经营范围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谩纪守法、 诚实守信,无不良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的农户。2. 依法注册

6、登记,规范经营,从事与本社经营范围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3. 社员按章程规定履行入社手续后,方可成为本社的社员。第十八条 本社的社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社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社 员总数二十人以下时,可以吸纳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社员;社 员总数超过二十人时,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社员不得超过社员总数的 百分之五。第十九条本社社员享受下列权利:(一)参加社员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享受本社提供的服务,利用本社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社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四)查阅本社的章程、社员名册、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记

7、录、 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咨询、批评和建议;(六)有权拒绝承担非法定和非本社章程规定各种摊派;(七)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自愿入社和退社;(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享受的其他权利。第二十条本社社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社员各享有一 票的基本表决权。入股金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社员,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 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社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 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社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社员大会 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社员。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仅限于本社社员大会上重大经营项目和决策的

8、 表决权数。申请附加表决权需向本社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理事会对申请进行审 查,对符合规定和条件的申请,确定其附加表决权数后,发给附加表决权 证;对不符合规定和条件的申请,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能附加 表决权数的理由。第二十一条本社社员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 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 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社员共有财产;(五)不从事损害本社社员共同利

9、益的活动;(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社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 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入股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入股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 社其他社员的债务;(七)承担本社的亏损;(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二条 社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社员资格:(一)主动要求退社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死亡的;(四)团体社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五)被本社除名的。第二十三条 社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 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社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 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社员的社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

10、 终止的社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社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社员账 户内的入股金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 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社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第二十四条 社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 的,在两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 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第二十五条 社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一)不履行社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

11、来严重损害的;(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本社对被除名社员,退还记载在该社员账户内的入股金额和公积金份 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 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第六章组织机构第二十六条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组成。社员 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首席监事或者监事会社员;(三)决定社员入股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入股;(四)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五)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七)审议批准理事会、首席监事或者监事会

12、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八)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 他重大事项;(九)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十)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社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十二)由理事会或监事会以及本社三分之一以上的社员认为并提出须 经社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七条 本社每年召开两次社员大会。社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 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社员通报会议内容。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社员大会:(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社员提议;(二)监事会提议;(三)理事会提议。第二十九条 社员

13、大会须有本社社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 开。社员因故不能参加社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理。一名社员最 多只能代理2名社员表决。社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社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 修改本社章程,改变社员入股标准,增加或者减少社员入股,合并、分立、 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社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 二以上的票数通过。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社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 权数,在社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第三十条 本社理事会对社员大会负责,由5名社员组成,理事会成员 任期3年,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召开社员大会并报告工作,

14、执行社员大会决议;(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 提交社员大会审议;(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社员大 会审议;(四)组织开展社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七)决定社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九)审议通过为本社社员提供贷款担保的相关决议。(十)履行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一条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 并经三分之二以上

15、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出1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 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经 理和3名社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第三十二条 本社设理事长1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3 年,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现任理事长为:胡宗仁。理事长行使 下列职权:(一)主持社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二)签署本社社员出资证明;(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聘书;(四)组织实施社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六)履行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三条 本社监事会,由3名社员组成,设监事长1名、监事长和 监事会社员任期3年,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可 连选连任(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理事卸 任两年后方能当选监事),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理事会执行社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三)监督理事长、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四)向社员大会报告年度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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