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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X最新)正义战争思想与国际法分析(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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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资料来自网络 若有雷同概不负责正义战争思想与国际法分析摘要西方正义战争理论包括开战正义、交战正义和战后正义三部分,其已经被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所替代,但却对现代国际法制度的形成产生了很大影响古代中国正义战争思想是“仁战”理论,其具有很强的儒家特色并最终为现代国际法制度所取代在二者的作用下形成了当代中国的正义战争思想,其形成与发展与现代国际法形成了很好的协调关键词正义战争;国际法;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一、西方正义战争理论(一)早期西方战争理论西方正义战争理论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时期,古希腊诗人荷马在其史诗《伊利亚特》中将“愤怒”作为特洛伊战争的起因;而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中认为战争如同狩猎,是最自然的攫取和占有方式,他首创的“自然奴隶”学说认为没有自治能力的民族只配沦为自然奴隶,而针对他们的战争和统治符合自然正义此时的正义战争更多的是一种哲学或是文学思想,直至古罗马时期正义战争才成为了一个法律理论古罗马时期由“祭司团”(col-legiumfetialium)负责其他国家是否对罗马违反义务,并由元老院和全体公民决定是否进行战争,而决定进行的战争即为“正义战争”随着罗马对外扩张的加快,正义战争理论也逐渐在古罗马销声匿迹了。

真正将西方正义战争理论化并发展的是以奥古斯丁和阿奎那为代表的基督教学者,他们将基督教与正义战争结合,形成了以基督教为基础的早期西方正义战争理论在基督教成为罗马帝国国教之前的基督教战争观中,战争是人类原罪的产物,基督徒不应该参战和参军而倡导一种非暴力和非报复的绝对和平主义思想而随着基督教与罗马帝国的和解,奥古斯丁巧妙地将基督教与正义战争结合了起来,他认为战争是一种上帝惩处世俗社会罪恶的手段,其目的是为了恢复良好秩序,而只有符合正义的战争才是合法的,而遭受损害而进行或为禁止一切非法伤害而进行惩罚的战争是正义合法的,为了私利而强取豪夺是非法的他总结道:正义战争的首要目的不是胜利,而是匡扶正义、缔造和平但随着罗马帝国的灭亡,正义战争思想再一次被淹没在黑暗的中世纪时代,直到几百年后的阿奎那才将其进一步发展阿奎那将其概括为三个方面:首先,只有主权者(即:君王)有权发动战争,因为他肩负着使人民幸福和社会秩序良好的责任;其次,发动战争必须有正当理由,必须是为了收复被对方非法剥夺的东西或洗刷冤屈;最后,发动战争的目的是为了惩恶扬善以及维护正义和和平阿奎那的总结标志着以基督教为基础的早期西方正义战争理论经过上千年的发展正式形成,它有着浓厚的宗教色彩,并不是一个国际法理论,但它却对之后形成西方正义战争理论甚至今日的现代国际法理论产生了很大影响。

二)近代国际法上的西方正义战争理论格老秀斯将自然法理论与早期西方正义战争理论结合,而沃尔泽在其《正义与非正义战争:通过历史实例的道德论证》一书中将格老秀斯的两分法发展为三分法,增加了战后正义1.开战正义格老秀斯提出了六个开战正义的标准:(1)合法权威:只有有能力的、正式组建或合法指定的、能够代表人民行使发言权和行动权的政治实体可以发动战争2)正当理由:正义战争须具有正当理由,即国家受到实际和迫在眉睫的伤害时进行自卫而当代国际法学者更倾向于将正当理由扩大解释为保护无辜者进行的行动,或是恢复被错误否决的权利或是纠正其他不公正的行为或是惩治不法行为3)正当目的:正当理由仅仅是发动战争的借口,战争的根本目的应该是为了恢复和平4)最后手段:战争只能作为解决问题的最后方法5)对称性:即使国家具有开战的正当理由也要从多角度衡量其中的利害关系6)成功可能性:即使符合上述标准,国家也应该考虑是否有胜利的十足把握2.交战正义与开战正义不同,交战正义强调的是如何作战的问题交战正义可归纳为三个原则:(1)必要性原则:各交战方不符合其军事目的的武力或者暴力行为均应该被禁止;(2)相称性原则:武力或暴力的使用限度必须和其追求的军事目的所相称;(3)区别和不伤害平民原则:交战双方要区别合法和非法攻击目标,不能攻击非战斗人员及平民。

3.战后正义战后正义主要涉及战后秩序安排和对遗留问题的处理及其伦理评判标准在开战正义和交战正义实现并取得战争胜利后,如何彻底实现正义目的就成了重要任务而战后正义的内容一般包含非正义方对正义方的赔偿、对不公平正义状态的修正以及对责任方的审判惩罚三)西方正义战争理论对当代国际法的影响西方正义战争理论具有上千年的发展史,它对当代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影响深远,但随着国家主权概念的兴起,战争权逐渐被认为是国家固有的主权权利,因而西方正义战争理论也逐渐的被“无差别战争”、“限制战争理论”所取代随着国际社会对战争权的限制,当代已经不存在国际法意义上的“战争”了,取而代之的是“国际武装冲突”,但新发展出的国际人道法和国际武装冲突法就明显受到了西方正义战争理论的影响,比如在《国际联盟盟约》第12条就规定了“仲裁员裁决,法庭判决或行政院报告届满三个月以前,不得从事战争”,该条体现了开战正义中的最后手段原则;再如国际人道法中的《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特定常规武器公约》及其5个《议定书》、《化学武器公约》等公约中,对战争武器的限制就是交战正义的直接体现;二战后各个军事法庭对战犯的审判,对战败国的占领和民主化改造也体现了战后正义。

除了西方正义战争理论对现代国际法发展的影响外,在二战之后,西方正义战争理论也在西方国家重新出现9•11”事件后,美国国内的极端基督教和平主义者就认为天主教徒在哀悼死者和救助伤者的同时要注意避免复仇心态,要区分爱国主义和极端民族主义情绪二、古代中国正义战争理论(一)古代中国的“仁战”理论古代中国的正义战争理论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诸子百家思想,其中以儒家为首的正义战争思想最全面又最具持续性,为之后的历代王朝所尊奉,并形成了一套兼具理论实践的正义战争理论1.“仁战”思想的内容“仁”是儒家思想的核心,即仁者爱人,其强调人与人之间的爱护和道义在战争领域“仁”的概念被孟子发展为“仁战”,关于“仁”与“战”的关系,孟子与梁惠王对话时对此有具体阐述梁惠王会见孟子时询问梁国的复兴之计,孟子认为梁国首先要在内政上减轻刑罚,减轻赋税,促进恢复生产;道德上强调孝、义,这样即使国家实力不强,但因为民众团结,社会秩序良好也可以打败像秦国这样穷兵黩武不重视伦理秩序的国家在之后孟子与滕文公的对话中,滕文公惧怕齐国攻打滕国,孟子认为如果实在抵抗不了不如放弃领土,因为只要施行“仁政”,则其后代也可以复国而针对开战,当梁惠王问道为何齐国伐燕为何如此顺利时,孟子认为燕国大臣篡权不施行“仁政”而失去了合法性,齐国伐燕的正义性一方面来源政权非法性;另一方面燕国人民箪食壶浆夹道欢迎也可以说明齐国的行为是受到人民欢迎的,从另一方面证明了与燕国开战的正义性。

孟子的“仁战”观念分为三个方面:(1)“仁政”是基础:正义战争的前提是发动战争一方在国内施行“仁政”,即使国家小人口少,但在“仁政”下社会稳定秩序良好,这是战争的可胜利性;(2)为恢复“仁政”是目的:若开战的对象是未施行“仁政”或是丧失“仁政”的国家,则这种战争就是正义战争,其目的是对穷兵黩武或是未施行“仁政”的惩罚,也是对该国人民的解救,该国人民对来伐军队的态度就证明了战争的正义性;(3)“仁”高于“战”:当未施行“仁政”的国家攻伐施行“仁政”的国家,为了免遭生灵涂炭以及保存实力,该国应该放弃抵抗,这也是“仁”的一种表现形式除儒家学说外,在我国古代其他学说以及文学作品中也存在着关于正义战争思想的论述比如杜甫在其《前出塞九首•其六》中就认为杀敌要有限制,各个国家都有边界,国家只要能够自卫就够了,不能进行无节制的扩张战争这里杜甫仅主张自卫战争的正义性,而认为侵略扩张战争并不具有正义性再如墨子提倡“非攻”,但在他国受到无端侵略时他主张协作进行自卫,这种自卫战争即具有正义性但与儒家的“仁战”思想不同,虽然这些论述多多少少涉及正义战争,但其仅是一定的思考或理解,其中并无任何体系,而自从西汉以来,为官方所尊崇的只有儒家一家学说,因此儒家的“仁战”思想是中国古代正义战争理论的主要内容。

2.古代中国正义战争理论的终结近代随着西方国家对我国本身的冲击,古代中国正义战争理论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并最终与许多中国古代思想一样让位于西方国际法思想自近代鸦片战争以来,中国虽然大多情况下占据着道义上的制高点,但战争结果却与之前古代的实践和理论内容大相径庭在这个过程中,中国学者一直试图将中国古代正义战争理论与西方国际法思想相结合,典型表现就是程序上的正义逐渐完善,如在第一次鸦片战争中,清政府向英国所谓的“宣战”采用的依然是传统的圣旨的形式,并无任何现代国际法意义上的对外宣战,而在中华民国成立后的第一次世界大战中,中国政府则采取了国际法上常用的“断交加正式宣战”的方式二)与西方正义战争理论的对比1.理论根源西方正义战争理论的根源有二,其一为基督教:在西方正义战争理论的产生发展中起到了极大的作用,因此在早期西方正义战争理论中更多地强调对异教徒的战争正义性,这种影响导致了罗马帝国时期的对外扩张战争以及中世纪时期的十字军东征,甚至导致了对非洲及亚洲的殖民战争而这种基督教影响下的西方正义战争理论也导致了20世纪60年代以来欧洲各国基督教组织对战争的反思;其二为自然法思想,西方正义战争理论中包含着大量的道德因素,其中正当理由和正当目的以及最终的战后正义均体现了大量的道德因素,甚至到了现代国际法时期,以国际人道法为代表的国际法新领域也有着很多的自然法烙印,而且二战后的新自然法学派正是受到了西方正义战争理论的影响而兴起的。

而中国古代正义战争理论的根源是“仁政”思想,虽然它的根源也是自然法,但是因为中国长久以来是一个世俗国家的缘故,其中的宗教思想并不构成重大影响,“仁政”思想成了历代王朝更替战争中所使用的开战理由这种“仁政”思想其实与西方理论中的“善治(goodgovernance)”其实有着异曲同工之妙,而在现在国际法领域颇受争议的“救济性分离(remedialsecession)”其实理论根源就源于“仁政”或“善治”的丧失2.内容从内容上看二者也代表了西方和中国长久以来的法律特点,即西方更重视程序正义,而中国过于强调实体正义在西方正义战争理论中可以看到清晰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分野,正当理由和正当目的即为实体正义,而诸如权威性、交战正义和战后正义等内容则是对程序正义的规定,二者具有明显的分界且效力等同,实体程序两方面缺一不可中国古代正义战争理论更多的是从实体正义方面进行表述,关于程序方面的表述并不多而且集中于各种兵书中,比如在戚继光的《纪效新书》中就提及了作战过程中对平民财产的保护而且关于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中国古代正义战争理论也认为实体正义高于程序正义,因此为恢复“仁政”为最高追求,违反程序正义诸如掠夺平民财产的后果仅是对肇事士兵的责任,而在现代国际法中若违反交战过程中的“区分原则”甚至会导致国家责任。

3.影响二者的发展均经历了几千年,西方正义战争理论作为现代国际法的直接理论渊源更好的得到了传承和保留,它对当代国际法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其本身也得到了复兴;中国古代正义战争理论虽然自大一统后一直被视为中国官方的战争观,但自从近代以来就逐渐让位于现代国际法对于中国古代正义战争理论对现代国际法产生和发展的影响,学术界对此研究甚少,而针对中国古代正义战争理论对当代中国的影响则迄今为止无人研究但令人惊讶的是,如今现代国际法中具有争议的“人道主义干涉”问题却在中国正义战争理论中也可以找到支持依据,不施行“仁政”导致国内民不聊生即现在所说的“人道主义灾难”,而针对其发动的正义战争即进行“人道主义干涉”,由此可见在中国古代正义战争理论中其实更认同无论是个人的还是集体的人权均高于主权,而当代中国的正义战争思想却又与古代中国正义战争理论的看法大相径庭三、当代中国的正义战争思想(一)当代中国正义战争思想的内容1.改革开放前在改革开放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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