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项目总承包商营业税缴纳政策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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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我国项目总承包商营业税缴纳政策之分析来源: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作者:刘新立 发文日期:2007-04-09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高效发展,各行各业的工程建设项目比比皆是,而项目总承包方式已在我国建筑业市场成为占据主导地位的一种形式。项目总承包意即设计采购施工(EPC) 一体化。本文所指项目总承包商即为独立EPC承包商承担某项业主的跨省、跨区的工程项目的情况。一、我国现行涉及 EPC项目的营业税政策(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第五条(三)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格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第十二条营业税纳税地点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

2、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地在外县(市),应当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 报纳税。附录:建筑业(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税率 3%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 16号第三条关于营业额问题(十三)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 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二、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选择根据笔者的经验和

3、调查,在营业税条例及实施细则的大前提下,对于营业税纳税地点, 项目总承包商有三种选择:1、在总承包项目所在地完成项目营业税的缴纳。方法是总承包商在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临时纳税登记,登记的依据为项目总承包商在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出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以及总承包合同文本;2、在项目总承包商机构所在地作为建筑业业务处理;3、项目总承包商在项目所在地注册成立较长期的非法人纳税机构(如项目部)。这种做 法往往是为着更大的税收优惠,多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或者经济发达地区设立。三、营业税缴纳方式1、项目总承包商自行缴纳:项目总承包商根据营业税纳税临时登记自行去项目所在地主 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款。

4、2、业主(一般是机构所在地与项目所在地一致的)根据其主管税务机关的地方性文件或者与主管税务机关的协议或协定代扣代缴项目总承包商的营业税金。在此情况下业主往往是在每次实际支付工程款时进行硬性扣减。3、项目总承包商通过先行在项目所在地成立的非法人纳税机构缴纳营业税款。四、项目总承包商开据项目合同款发票以及取得完税凭证如上所述,对应于营业税的缴纳方式分别如下:1、 项目总承包商自行缴纳时,在营业税征收税务机关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完税 证”,并自行向项目业主开据合同工程款收款发票。2、由项目业主代扣代交时,业主在支付工程款项之时,向项目总承包商业主扣减营业税 款,项目总承包商在项目业主处即可取得有

5、关完税证明并当即开具发票给业主作为合同款项 的收款依据。3、注册成立的临时纳税机构为一级纳税单位,则可视同地方纳税机构在当地税务主管机 关正常办理有关发票领用、税款缴纳等事宜并根据合同的约定完成款项收付事宜。五、关于项目设备价值部分不纳入营业税纳税范围的申办据前述财税(2003) 16号文件精神,项目总承包商对其规定范围的设备采购价值可以享 有营业税金的免交。这是国家和地方对于利润率不高的建筑安装企业的一种优惠补贴的措 施。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如下几个基本点:1、营业税抵扣设备范围的确定:营业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一般 来说,设备清单的内容会因地区和项目而异2、对于项目总承包

6、商的国内采购事项来讲,提交采购增殖税发票是营业税金抵扣的最基 本的条件和要求。3、目前国内几种有代表性的申办模式如下(1)在项目的进程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项目总承包商提供的设备清单,暂定一个设备 免税指标,在该指标范围内先免交营业税额,待项目后期或者指标使用完毕后提供增殖税实 际采购增殖税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核销。该模式多运用于由业主代扣代交营业税金的方式 下。(2)在工程进程中,项目总承包商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实际设备采购的增殖税发票, 据此直接抵减当期工程款收入的应交营业税额。六、关于项目总承包商对其分承包商进行营业税的扣除为了体现营业税条例及实施细则不能重复纳税的精神,目前有下列两种模式

7、:1、根据营业税条例及实施细则,项目总承包商作为主体纳税人,缴纳的营业税金中包括 了分承包商应付的部分,所以在随后的对分承包商的合同款项支付中相应地扣回已交部分营 业税金;2、对由项目分承包商自行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情况,须先行获取项目分承包商交 纳完税证明,作为与主管税务机关抵扣的依据。七、体会和思考1、地域性差异问题:各地区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收理念、税收征管制度存在差异性,沿海 发达地区(东部)、中部地区、西部地区、中南部地区在处理项目总承包的营业税金问题上 存在着差异。这尽管是因我国地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不均衡所决定,但在个别税种的运作 上应是将差异努力缩小为宜的。2、随意性现象笔者在

8、调查和实务操作过程中,体会到了某些地区处理项目设备价值抵扣营业税金问题时表现出来的随意性现象。主要体现在如何确定设备”和审定 设备价值”的环节上,有些主管税务机关存在人为因素和其他非正常因素。3、 不合理性: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1)某些地区的主管与项目业主签订长年君子”协定,强行对项目总承包商的营业税金实行代扣代交方式,实际成为了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征收代理人”,不完全符合营业税条例的规定精神;(2)个别地区主管税务机关在处理临时纳税登记注册时,强行要求非本地的项目总承包商缴纳企业所得税。(3)个别地区的主管税务机关(或者项目业主)对项目总承包商的每笔合同款(包括项目业主的预付款)进行扣税而不考虑工程的实际完工和结算进度。(4)关于项目总承包营业税的纳税地点的确定,在实务中没有真正按照税收条例执行,而是一味地就是业务发生地”。总之,尽管营业税如同其他税收种类一样,具备了税收的强制性和钢性, 然而这种强制性和钢性应该是建立在切实可行的政策规范和与时惧进的理念的基础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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