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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甲供材料常见的开票行为及税收风险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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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甲供材料常见的开票行为及税收风险盘点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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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甲供材料常见开票行为的分析应用“甲供材料”,是指建筑工程中建设方或工程发包方(合同中的 甲方)提供工程用各类材料物资、动力等给工程承接方(合同中的乙 方营业税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 (不含装饰 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 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也就是说,按照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施工企业的计税依据是“建安 +材料款”,实际工作中有三种不同的开票行为及处理方式:例如:乙方承包一项建筑业工程业务, 该项业务总金额1000万元,但 合同约定甲方白行购买提供200万元建筑材料,乙方提供其余建筑业 劳务(包含其余材料、设备、动力等)800万元该项建筑业劳务营 业税的计税依据为1000万元,营业税由乙方交纳第一种方式:合同约定金额为800万元,材料由开发商白行采购, 材料款200万元由开发商根据增值税发票入账,施工企业按照项目总 标的开具1000万建筑业发票并交纳营业税,但是只按照 800万元确 认收入,200万元材料款由于不是乙方的收益故一般在签订工程合同 时会约定该税款由甲方承担,甲供材料为 200万元,应纳营业税为6 万元(200 X 3%)(未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则应由施工单位补开 发票61855.67元[60000/(1 —3%)]给发包方并向发包方进行款项的 结算,则施工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的营业税 =[10000000(项目总标的 额)+ 61855.67 (补开施工发票)]X 3% =301855.67 (元)。

贝房地产开发企业则用白购材料的 200万元普通发票、补开属 于开发公司应担税款61855.67元的建筑业劳务发票、票面额为 100 万元但实际结算额和挂账额均为 800万元的工程款发票,共同构成开 发成本建筑公司则按照10061855.67元作为了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开 具了 10061855.67元的发票,确认8061855.67元的收入,同时确认 301855.67元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对于该种方式,会导致建筑公司的开票金额与账面核算收入金 额不一致,施工方开具了 1000万的发票,但只确认了 800万元的收 入按照发票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 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 发票”,该施工方的实际营业收入为 800万元,应按800万元开具发 票,该施工方的开票行为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 定,即:“为他人、为白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应 按照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即“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 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 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 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且,在征管过程中,房产开发公司有可能按照材料金额列支一次成本,又按照取得的工程款发票全额列支一次成本, 容易导致开 发商重复列支成本,且不利于税务机关对于该营业税的征管第二种方式:合同约定包工不包材料,材料由开发商白行采购, 材料款200万元由开发商根据增值税发票入账施工企业只就建安部 分开具800万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但是施工企业以工程款和材料款的 总和1000万元缴纳营业税200万元材料款由于不是乙方的收益故 一般在签订工程合同时会约定该税款由甲方承担, 甲供材料为200万元,应纳营业税为6万元(200 X 3%)(未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则应由施工单位补开发票 61855.67元[60000/(1 — 3%)]给发包方并 向发包方进行款项的结算,则施工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关于甲供料 的营业税=[2000000(材料)+ 61855.67 (补开施工发票)]X 3% =61855.67 (元),施工单位收到的款项,全部用来缴纳营业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则用白购材料的 200万元普通发票、补开属于开 发公司应担税款61855.67元的建筑业劳务发票和工程款发票 800万 元,共同构成开发成本。

建筑公司则按照10061855.67元作为了营业 税的计税依据,开具了 8061855.67元的发票,确认8061855.67元的 收入,同时确认301855.67元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对于该种方式,会出现建筑公司的开票金额、账面核算收入金额与计 税依据不一致的情况,发票的开具、确认收入额与计税依据本应遵循 不同的规定,也就表示差异的存在属于正常但是,在征管过程中, 难以保证发包方进入成本的材料款金额与建筑公司缴纳营业税的材 料款计税依据一致,会加大征管的难度第二种方式:合同约定总标的为1000万兀,米购材料时,由开发冏、 建筑公司、物资供应商三方共同签订采购合同,开发商只负责替建筑 公司垫付材料款和控制材料的质量, 每月月末,物资供应商按照建筑 施工方领用的材料总价款与开发商、 施工方对账结算,并将材料发票 直接开具给施工方,开发商垫付的材料款视同于支付了工程进度款在合同没有特殊约定甲供料部分的营业税由谁负担的情况下, 建 筑公司应当开具的发票金额为1000万元,确认的收入为1000万元,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1000万元,三者无差异由于材料直接由开发商采购,建筑公司丧失了材料采购过程中的利 润,一般情况下,甲乙双方会约定材料部分的营业税金由开发商承担, 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应当支付给建筑施工方的税款为: 甲供材料为200万元,应纳营业税为6万元(200 X 3%)(未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 附加),则应由施工单位补开发票61855.67元[60000/(1 — 3%)]给发 包方并向发包方进行款项的结算, 则建筑公司应当开具的发票金额为10061855.67元,确认的收入为10061855.67元,营业税的计税依 据为10061855.67元,三者无差异。

风险控制:由此看来,第二种、第三种的处理方式相对合理,无论 采取哪种方式,一定需要关注如下问题:(1) 如果施工行为中,有甲供料的存在,则在签订施工合同时, 甲乙双方应当对甲供料部分的营业税金进行约定,以控制乙 方的风险,因为按照营业税政策的规定:不管合同是否约定 由谁来承担该税款,该税款的纳税义务人只能是施工方2) 不管采取何种方式,施工方的营业税计税依据始终是“工程 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不能忽视了税基I可题3) 不管采取何种方式,开发商不能重复列支成本4) 不管采取何种方式,一定要关注项目的结算金额要与乙方确认的建安收入一致,要与开发商所列支的成本额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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