熔断机制探秘5100字 最近,一个叫做“熔断机制”的词语浮现于“一泻千股”的中国股市,并激起了热烈讨论,质疑者有之,赞赏者亦有之那么什么是熔断机制?它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国外的熔断机制是什么样子的? “熔断机制”(Circuit Breaker)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广义是指为控制股票、期货或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风险,为其单日价格波动幅度规定区间限制,一旦成交价触及区间上下限,交易则自动中断一段时间(“熔即断”),或就此“躺平”而不得超过上限或下限(“熔而不断”)狭义则专指指数期货的“熔断” 之所以叫“熔断”,是因为这一机制的原理和电路保险丝类似,一旦电压异常,保险丝会自动熔断以免电器受损而金融交易中的“熔断机制”,其作用同样是避免金融交易产品价格波动过度,给市场一定时间的冷静期,向投资者警示风险,并为有关方面采取相关的风险控制手段和措施赢得时间和机会 据不完全统计,世界很多国家的股市交易都建立了熔断制度,除美国外,法国、日本、芬兰、澳大利亚、印度、马来西亚等国都有触发熔断的限制,其中幅度较大的有菲律宾,涨跌幅限制为前一日股价的40%,较小的则有埃及,这一数字仅为5%。
一、熔断机制诞生地:美国 熔断机制起源于美国,从其发展历史来看,形式多样,但都是以人为地设置价格限制和中断交易为特征的现行“熔断机制”的诞生可追溯至1987年10月19日的全球股市暴跌事件,当天也被称作“黑色星期一”,道琼斯指数下跌22.61%美国的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曾在1982年对标普500指数期货合约实行过日交易价格为3%的价格限制,但这一规定在1983就被废除,直到1987年出现了股灾,才使人们重新考虑实施价格限制制度1988年10月19日,即1987年股灾一周年,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与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批准了纽约股票交易所(NYSE)和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的熔断机制 最初股票市场熔断机制以道琼斯工业平均指数下跌特定点数为基准,设置了两道槛第一道槛为道指下跌250点,股市将暂定交易1小时;第二道槛为道指下跌400点,股市将暂定交易2小时但CME的股指期货却推出了不同于股票市场的熔断机制股票市场是“熔而断”,而股指期货是“熔而不断”的制度,即在熔断期内允许在价格限制绝对点位内正常交易 美国股市熔断机制经过了多次修改与完善2012年,把基准指数由道指改为标普500指数。
三道槛的标准分别为7%、13%与20%当市场在下午3:25前下跌触发第一道槛或第二道槛,全市场暂停交易15分钟在3:25后,触发第一道槛或第二道槛时市场不会暂停,除非触及第三道槛无论任何时候,一旦市场下跌触及第三道槛,市场全天暂停 推动美国证监会在个股上实行熔断机制的是2010年5月6日的“闪电崩盘”事件闪电崩盘并未触发原先设计的指数熔断机制,因为各大交易所原来的熔断机制是针对大盘指数而非针对个股设定虽然当天部分个股跌幅超过90%,道琼斯指数跌幅接近千点,但各交易所大盘指数下跌幅度还不足以触发熔断机制,各大交易所原来的指数熔断机制在本次崩盘中明显失效随后,SEC、纽交所、纳斯达克等美国六大交易所与美国金融业监管局(FINRA)合作制定,并于5月18日宣布试行推出个股熔断制度,以限制单个股票交易的异常波动,该机制率先在标普500和SPX样本股上试点,之后扩展到罗素1000和某些交易所交易基金 个股熔断制度要求,若股票市场中某交易所的某只股票股价在5分钟内的波动幅度达到10%,则该股票在所有证券市场的交易将被暂停5分钟5分钟停盘交易能够给市场交易者时间去识别暴涨暴跌背后是否有实质性利好和利空,以免盲目追涨杀跌。
最为重要的是停盘交易使得金融机构有机会对大量预先设定的自动交易程序进行调整,避免单笔交易失误引发程序自动交易,加速股市上涨或下跌与此同时,期货市场对应的个股期货和期权同步暂停交易个股熔断制度正式启动于2010年6月,并于2012年6月30日到期此后,SEC对个股的熔断机制进行了修订在原有的熔断机制下,只要个股价格波动超过一定幅度,交易就会暂停然而错单操作也可能引发不必要的熔断 为防止股票在规定的价格区间之外成交,2012年5月31日,SEC决定用“价格上限与下限机制”替代之前的个股熔断机制价格区间限制为交易前5分钟平均价格上下一定幅度,对于不同类别与价格的股票适用的幅度限制不同在交易日开盘与收盘期间,价格区间为其他时间的2倍当股票价格超过价格区间时,如果15秒内价格没有回到区间内,则个股将暂停交易5分钟个股市场的“上限与下限机制”分两步实行,第一步于2013年4月8日启动,标普500与罗素1000的所有个股以及选定交易所的产品将采用该机制第二步于2013年10月8日启动,该机制的应用范围将拓展到所有国家市场系统证券(NMS). 从上面美国股市熔断机制的演化过程来看,先实行指数熔断机制,直到最近才实行个股熔断机制。
在1988年实行指数熔断机制之前,美国个股虽然有交易限制,但没有涨跌停板制度,即当NYSE场内个股做市商发现该股指令一边倒时,如只有卖单没有买单,在场内官员同意的情况下做市商可以延迟开市或暂停交易,但没有价格限制措施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实行指数熔断机制既有利于遏制市场的恐慌情绪,同时也保持了个股市场的流动性2010年发生的“闪电崩盘”事件使美国监管机构意识到,随着技术的发展,程序化交易可能会导致个股与指数在瞬间出现巨幅波动,因此在个股上开始推行熔断机制,避免非基本面的信息反应在股市上,诱发投资者的恐慌情绪如此,股市的波动主要反应了基本面信息的变化,而不是恐慌情绪或错误程序交易导致的过度波动 2015年8月24日,美国股市开盘后,道指迅速扩大跌幅至6%,跌逾1000点,创雷曼兄弟倒闭以来最大而在美股盘前,标普、纳斯达克和道琼斯股指期货均跌逾5%,触发熔断机制,美国三大交易所股指期货暂停交易同样是2015年7月20日,美国COMEX黄金意外短线崩跌,一度跳水5.5%,期间两次触发了期货熔断机制,每次暂停交易20秒 二、其他发达国家的熔断机制 法国根据股票交易形态不同,制定有不同的涨跌幅与暂停交易时间。
全日每只股票最大涨幅为前日收盘价的21.25%,最大跌幅为18.75%如果价格波动超过前日的10%,则暂停交易15分钟 日本当期货价格超过标准价格的特定范围和公平价格的特定范围,期货交易将会暂停交易暂停交易的时间为15分钟如果暂停交易发生在上午收盘前的15分钟内,暂停交易只在上午收盘前执行当东京股票价格指数(TOPIX)超过特定价格区间时,禁止买卖涉及套利交易的股票,直到价格恢复到特定价格区间内2013年5月23日,日经225指数大跌,日经225指数期货就曾触发“熔断机制”而暂停交易 韩国若本国股票综合指数(KOSPI)较前一天收盘价下跌了10%或10%以上,并且这种下跌持续了一分钟,股票交易暂停十分钟,个股涨跌幅限制为15%如果交易量最大的期货合约价格偏离前一天收盘价5%或5%以上,同时期货价格偏离其公平价格3%或3%以上,并且这种价格变动持续了一分钟,期货合约停止交易五分钟熔断机制每天只实施一次,在下午2:20以后不再实施如果股票市场出现暂停交易的情况,期货合约停止交易20分钟 新加坡当潜在交易价格高于参考价格(该交易至少五分钟之前的最后成交价)的10%时,则触发5分钟的“冷静期”。
在该期间内,证券仅允许在10%范围内交易,5分钟后交易恢复正常,并重新计算新的参考价格该规定适用于约占新交所80%交易量的证券,包括部分指数香港由于没有涨跌停板限制,港股经常上演诸如汉能薄膜发电(00566,HK)半小时内股价腰斩的情况,不过,港交所正试图改变上述情况港交所行政总裁李小加表示,市场对引入市场波动调节机制已有公示,将尽快公布咨询结果此外他还指出,若该机制获通过,最快2016年可正式推出 三、对熔断机制效应的争论 市场研究人士对熔断机制的作用始终存在争论1987年11月股灾之后,SEC推出了一份布雷德利报告(Brady Task Force Report)该报告认为,采用熔断制度将有利于防止市场剧烈波动,因此是有必要的但Garg、Kim和Swinnerton(1999)研究了1997年10月27日的股市下跌后认为,1997年10月27日的实践表明熔断有两方面的意义 首先,断路器会导致更大的价格波动水平因此在那一天,在DJIA接近暂停股票交易的程度时,投资者争先恐后地卖出股票,从而导致股票价格指数加速下跌 其次,熔断机制对交易行为有影响,因为当天下午的提前收市使得许多投资者失去进行交易的宝贵机会。
综合上面的讨论可知,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熔断机制的作用存在分歧,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熔断机制能够促进信息传递,提高价格有效性,促进市场流动性 Greenwald和Stein(1988,1991)发表文章认为,导致市场崩溃的原因在于交易风险在市场发生剧烈波动时,由于大量的买盘(或卖盘)的堵塞会延迟行情的正常显示,从而产生陈旧性价格,交易者所提交的指令并不一定能在提交指令时所看到的报价上成交,不成交指令不断地大量进入交易系统将造成更严重的交易堵塞,使数据的显示更加滞后因此交易者,特别是出于价值目的投资者,就不愿意提交指令而熔断机制的作用就在于能够减少交易风险从而使真正的投资者的指令进入市场他们认为,从本质上看,熔断机制在于能够重新平衡及时交易和充分信息披露之间的关系其并不是要减缓由于基础价值变动而导致的价格调整,相反,它的目标是使得信息充分披露,以确保价格顺利调整但又不至于过度反应在正常情况下,交易者能够比较准确地预测到他们所提交指令的成交价格,因此交易风险相对减少;而在极端情况下,交易者无法从现有报价中得到准确的信息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实行熔断、牺牲及时性以使信息传递充分,可以提高价格有效性,从而减少其交易风险。
但是,他们也认为,由于熔断机制是以牺牲交易及时性为代价的,因此,只有无法在连续交易中用类似方式减少交易风险的情况下,启动熔断机制才是合适的 (二)熔断机制负面效应 熔断机制反对者的意见主要有两点:首先,他们认为,在市场受到来自实物经济的真实冲击而产生波动时,市场稳定措施是人为的限制,是对市场机制的破坏,它使得市场价格不能及时地反映交易者的交易意愿,导致价格被扭曲;其次,在预期市场即将因为剧烈波动而关闭时,交易者会在市场关闭前集中买入或卖出,因此,价格的波动会引发进一步的买卖压力,从而加剧市场波动,而不是降低市场波动 Gerety和Mulherin(1992)的文章反驳了Greenwald和Stein(1991)的观点他们考察交易日的开盘和收盘阶段股票交易量的变化情况,认为在开盘和收盘阶段集中大量交易的原因是在于交易者希望消除持有隔夜头寸的风险他们希望在正常的市场关闭之前进行交易考虑到熔断机制增加了在市场关闭前进行相反交易的不确定性,有熔断机制的市场要比不存在熔断制度的市场更难以消除隔夜风险因此,他们认为,熔断机制不仅不能减轻市场波动,相反,会扩大市场波动熔断机制可能会使交易者在市场突然关闭时陷于较大的风险之中,即它的存在反而会使交易者在价格波动达到一定幅度但尚未触发熔断点时突然进行大量交易以逃避风险。
这样,熔断机制不仅不能减轻市场波动,反而会促使交易者对市场波动做出过度反应并离开市场也有学者把这种效应称为“吸引力”(A Gravitational Pull)效应,即在价格发生变化时,它使得价格更容易向触发熔断点的方向变动,仿佛熔断点价格的存在对股价变动有吸引力作用 总的来说,对熔断机制效应的研究还没有得出十分统一的观点,我们国家在考虑是否要引入熔断机制时,要结合我国股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