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整理】中央国家机关工会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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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国家机关工会工作办法(试行)【日期:2006-11-13 17:39:4&【大 中 小】【红 绿 蓝 黑】【点击: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工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机关工会是在机关党组织领导下, 由机关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和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结合起来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党组织开展群众工作的有力 助手和密切联系机关广大职工的桥梁和纽带,是促进机关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力量, 是机关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第三条 机关工会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机关工会的合法权益受

2、法律保护。各部门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第四条机关工会组织的职责:(一)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兰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广大职工,协助机关党组织搞好职工的政治理论学习。(二)紧密围绕机关中心工作开展有自身特色的活动,促进机关中心任务的完成。(三)代表职工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四)组织职工参与机关内部事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 和监督权;推进机关政治文明建设,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的实现。(五)协助和督促行政部门做好机关有关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工作;通过法律监督、 法律咨询等形式,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为职工谋取

3、福利。(六)配合党组织教育职工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法律知识,不断提高职工的思想道 德、职业道德水平和综合素质。(七)开展适合机关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推动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八)深入开展机关建设 职工之家”活动,把工会建成广大职工信赖的 职工之家(九)依法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按规定上解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十)加强机关工会自身建设,推进工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加强对基层工会组织 工作的指导和会员的会籍管理工作。第二章组织第五条中央国家机关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不分民 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

4、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等为由,阻挠、限制职工参加工会。第六条各部门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各部门机关应建立机关工会委员会;司局及处室应建立分工会或工会小组。职工人数较 多的机关工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必要的专门工作委员会,承担机关工会委员会的有 关工作。直届单位和职工人数较多的部门建立部门直届机关工会委员会。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 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依法代表和维护 女职工的特殊权益。第七条各部门机关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对本级工会及下级工会的经费收缴、管理、 使用和财产管理实行审查监督

5、,并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工会报告,接 受监督。第八条各级工会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经会员大 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成员, 经民主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级工会组织批准。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上级工会 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下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第九条机关工会委员会申请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法人资 格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也不得将工会组织及其工作机构 归届于其

6、他组织或工作部门。基层工会组织所在机关或单位被撤销或终止,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上一级工会备 案。第十一条各级工会组织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组织双重领导,以同级党组织领 导为主。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工会组织接受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的领导;各部门直届 机关工会领导本部门机关及在京直届单位工会组织。第十二条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每届任期 5年。各部门直届机关工会、机关工会 和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或5年,具体任期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任期 届满仍未进行换届的,上级工会有权督促其限期进行换届。第十三条各部门机关工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会主席、副主席,根据职工人数相应 配备工会十部。设立

7、直届机关工会的部门,应相应增加专职工会十部人数。专职工会十部 在部门和单位现有编制中调配。第十四条 机关工会主席应由同级机关党委副书记职级的十部担任;专职副主席按相 应职级的十部配备。工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党员并具备条件的,应提名作为同级机关党委 常委或委员候选人;未担任同级党委常委或委员的工会主席, 应列席机关党委的有关会议第十五条工会主席或专职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因工作需要变更工 作岗位或调动时,应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工会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缺额时,应当及时补选,空缺时间 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第十六条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8、主任、副主任,必须召开工会会 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 过,不得罢免。第十七条 机关工会主席、副主席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届时有关部门应及时安排其进行岗位交流。工会主席任期届满或在任期内离任的,工会应当按照规定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第十八条 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补贴,由其所在单位行政支付,所享受 的社会保障和其他福利待遇标准和资金来源,与本单位其他同级别职工相同。第三章权利和义务第十九条各部门机关工会与党政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就关系机关职工 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及其他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通报和协商解决

9、。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一次。第二十条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联席会议以及机关工会负责 人参加或列席党政有关会议、组织机关职工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建立机关领导接待日制 度等形式,对机关内部事务管理中涉及机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的决策和重要规章制 度的制定、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住房改革和分配、社会保险、劳动保护、机关职工福 利等有关改革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适时听取机关内部事务工作报告,审议机关职工集体 福利的有关事项并监督执行。第二一条 机关工会参与机关干部年度考核中的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工作,对机关 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实行民主监督。机关干部年度考核领导小组应有机关职工代表参

10、加。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在起草或者修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内部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工 会的意见;组织监督检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时,应当吸收工会参加第二十三条 工会有权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及人员应当予 以协助,如实提供情况和材料,对发现的问题,接受调查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和答复。第二十四条 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工会应当支持职工依法提出申诉控告、申请 仲裁、提起诉讼,并协助提供法律帮助。第二十五条 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有益丁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丰富 职工业余文化生活。第二十六条 与有关部门做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推荐、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 宣

11、传他们的事迹,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组织好劳模的疗养、休养活动,所需经费主要 由行政部门解决。第二十七条机关工会还应当履行下歹0义务:(一)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二)协助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卫生教育,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三)维护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职工参加疗养、休养活动;(四)维护职工的学习和受教育的权利,协助党组织和有关部门鼓励职工学习文化和 业务知识,提高文化素质;(五)督促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六)积极开展 送温暖”活动,关心困难职工生活,努力为困难职工办实事、办好 事。第四章经费和财产第二十八

12、条 工会会员应当按规定的标准按月交纳会费。会费由本级工会独立使用。第二十九条 建立工会组织的机关,应当在每月 15日前,按照全部职工上月工资总额 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并如实向工会提供全部职工和工资总额的相关数据。全部职工是指在机关及在京直届单位中工作,并领取工资的各种人员。工资总额的统计计算按国家统计局关丁工资总额组成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各机关应把工会经费列入包工经费.纳入年度预算,按期向工会足额拨付. 不得截留和挪用。上级工会有权对下级工会所在机关拨缴工会经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应当 予以协助。第三十一条 对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机关,本级工会或者上级工 会可以向其发

13、出催缴通知,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 不执行支付令的,申请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支付令的申请被裁定驳回或 者裁定终结督促程序的,本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二条 各级工会收缴的工会经房应当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央国家机关工会 联合会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按规定的比例留用和上解上一级工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 得干涉、截留、挪用。第三十三条 机关根据财力和实际情况,每年给予工会一定的经费补助,以弥补工会 经费的不足。第三十四条 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贝U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制度,并在银行 独立开户建账,依法独立管理和自主使用工会

14、经费;工会经费的使用实行工会法定代表人 审批制度。第三十五条工会经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定期进行审计。工会经费的审计工 作,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和工会经费审计制度进行。第三十六条 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房屋、设施、活动场所以及 其他物质条件,并提供相关重建、改建、扩建、维护所需的费用和其他帮助。第三十七条 工会的经费和用工会经费兴建、购置的房屋、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届 丁工会资产。工会的经费、资产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其他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 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第三十八条 工会组织

15、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时,其财产、经费应当在上级工会的指导下进行审计、活理。工会组织合并,其财产、经费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分立,其财产、经费由原工会按建会职工人数比例,参考其他标准进行合理分配;工会组 织撤销或解散,其财产、经费由上级工会处置。机关撤销、解散时,应当活偿欠缴的工会经费。届丁工会所有的经费和财产,不得作为其所在机关和单位行政方面的经费和财产予以 冻结、查封、扣押或作其他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九条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一条 本办法由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负责解释。【颁布单位】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日期】19950717【实施日期】199507171 9 9 5年6月2 4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 9 9 5年7月1 7日公布施行【章名】全文第一条 为保障工会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工会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会员和职工合 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0第三条 在本省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第四条 本省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都应当依法建立工会。新建企业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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