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立场下社会利益的考量28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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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立场下社会利益的考量2800字 摘要 利益就是一种满足人们的某种需求的那些社会性因素,是人们一切活动的源动力。站在经济法的立场上,对利益以及社会利益进行了界定和诠释,从而解析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得以平衡的原由。关键词 经济法 利益 社会利益一、利益的基本界定利益,英文为interest,其含义为利息,主要是表示债权人对利息的正当请求,后来利益作为个人与社会的一种关系体现得到了广泛使用。牛津法律大词典将利益定义为个人或个人的集团寻求得到满足和保护的权利请求、要求、愿望或需求;庞德认为利益是人们,个别的或通过集团、联合或关系,企求满足的一种要求、愿望或期待;因而利益也就是通过政治组织社会的武力

2、对人们关系进行调整和对人们行为加以安排时所必须考虑到的东西;利益法学派创始人赫克认为利益是人们生活中所产生的各种欲求,这种欲求不仅意味着人们的实际需要;,而且还包含着那些受到刺激后,可能进一步向前发展的隐藏于人们内心的潜在动机;。惟此,我们可以看出,西方学者在一般意义上对利益的界定都是来源于主观上的,就是某中要求、愿望、需求或期待。中国学者则与此有明显的差别。辞源对利益解释为好处;或功用;,与害;相对立;郭道辉教授则将利益定义为能满足人们物质或精神需求的事物,即所谓好处;王光伟教授认为利益是需要主体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为中介,以社会实践为手段,使需要主体与对象之间矛盾的状态得到克服。;这就说明,尽

3、管人本身基于生理或心理的因素会产生各种欲望或者要求,但只是将其真正地落实于所在的客观事物上才可称其为利益。众所周知,人的欲望无穷,而利益的稀缺性总令人类处于一种饥饿非满足状态,由此乃有强力干预和分配利益的现象。法律对利益的调整不是将人们的主观欲望与需求作为调整对象,它不可能对人们的主观世界进行直接的介入。所以笔者认为,利益就是一种满足人们的某种需求的那些社会性因素,是人们一切活动的源动力。二、社会利益的特征社会利益虽然在现代社会中才引起人们广泛的关注,并以国家立法的形式进行保护。尤其是把其提升为社会公共利益进行界定,刚实施的物权法也予以了规范,但公共利益在人们面前表现出的空洞性、模糊性与扩张性

4、仍就存在。究其原因,一方面源于社会利益本身的抽象性与模糊性,另一方面源于国家利益逻辑上的至上性。要认定社会利益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产生于人们的公共生活之中个人在自由市场条件下,天生就是理性的经济人,对个体利益的无限追求,引发了个体间对有限资源的抢夺,于是人们必然会彼此约定个体对利益追求的范围,并将界外的利益转化为一种共同的利益,即社会利益。社会对个人的要求就是个人必须对社会利益遵守并予以服从。2.个体对公用设施的需求与个体能力不足之间的冲突经济学家马斯洛认为,个体的需求始终呈现一种递进发展的态势,当个体的温饱得到有效满足时,他便会对诸如尊重、审美、艺术、自我价值实现等产生一种强烈的需求。

5、这些欲望或需求仅靠个人的力量无法得以实现,而且对个别边际收益较小或者边际收益大但风险大、成本高的领域,如基础设施建设、社会公益事业,也无法通过市场自发引导资源合理的流入。在这些场合里,市场往往是失灵的。因此,一般国家或其他组织便基于公益出资以满足社会公众的共同需求,修建的设施便转化为公用设施,而表现于其上的利益就是公共利益。3.社会利益与社会公德的一致性个体道德是主体在私人生活与特定对象发生关系时所遵守的道德,而社会公德则是主体在公共生活中与不特定的对象发生关系时所遵守的道德,是约束人们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健康行为的外在力。对社会利益的违背,常常使人们基于与违背者同处于一组织或地区而产生负罪感,进

6、而直接对组织或地区的利益构成侵害,损及社会公共秩序,从而损害社会利益。这些行为有的纳入到法律调整的范畴,有的没有。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确定社会利益可以以社会公德为标准。我们可以看到,社会公共利益这个概念具有不确定性和模糊性,任何经济活动都有一定的公益性。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将许多人的自利行为合成促进共同繁荣的公益行为。严格意义上讲,社会利益实质上是一个价值判断,必须以一个发展中的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因素作为评判该价值的要件。三、经济法立场下的社会利益之考量经济法以社会本位作为自己的思想基础,追求的是社会整体利益,是完完全全的社会本位法。民法关注个人利益的最大化,鼓励人们为了自身的权益而奋斗

7、不息。由于经济的发展,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冲突开始增加。某些时候,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发生冲突不可避免,甚至有个人利益滥用而损害社会利益行为的扩大化趋势。经济法对个体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同样保持高度的支持,但这种支持是来源于社会化的产物。通过强制性的引导,让政府在社会发展中进行各种必要的干预,让政府充当公共产品的提供者,社会矛盾的调节者和市场缺陷的弥补者。如果说民法关注的是所有权,那么经济法所关注的则是人本身。经济法认为个人行使所有权时,除个人利益外,也应顾虑社会公益。惟有个人利益与社会公益相协调的权利思想,因兼顾个人利益与社会公益,既合乎社会正义,又保护了个人自由,成为主导社会的基本思想。也就是说,

8、经济法所界定的社会利益,不是个人利益的简单复加,而是追求最大多数社会主体的幸福,并通过这种利益主体的对比,给予弱者以特别的关怀,从而实现实质意义上的最大平等。比如价格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绝不仅仅保护利益损失的一方,更是通过政府调控的手段,来追求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总而言之,经济法对个体利益的关怀也就得到了最为充分的体现,对社会利益的追求也就实现了个体利益的最基本要求,从而最大程度上实现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参考文献:1牛津法律大词典M.光明日报出版社,1998年版2庞德:经过法律的社会控制M.沈宗灵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3吕世伦:法理的积淀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4郭道辉:论立法中的利益分配与调节J.浙江法律论坛第2卷5王光伟:社会利益论M.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6艾建国:中国城市土地制度经济问题研究M.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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