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板】借条复印件的法律效力_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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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条复印件的法律效力1借条丢了怎么办,借钱的证据啊,那么有些人会留有借条的复印件,到底复印件是否有效呢?下面查字典范文网小编整理了相关案例,供你参考。 借条复印件的法律效力 范某向罗某借款1万元,并且给罗某出具了借据。因借款到期后已经过了较长的一段时间,罗某向范某催还借款时,范某矢口否认。二人争执不下,罗某便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范某返还自己的借款l万元。罗某向法院提交了借据的复印件,称原件由于时间较长丢失了。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8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有中文译本。根据该条规定,

2、原告罗某应当向法院提交借据原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8条规定: 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本案中,原告罗某提供的事实,而被告范某又不予承认借据复印件的真实性,因此,罗某提交的该借据复印件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不能证明范某向其借款的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

3、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法院不会支持原告罗某的诉讼请求,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借款人还款后得知债务已逾诉讼时效,要求返还能得到支持吗 2005年1月14日,某村村民谢某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不灵为由向同村的胡某借款9500元,并向胡某出具借据一张,其中约定还款期限为3个月。还款期限届满后,谢某没有按照借条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胡某对此也一直没有在意,从未催促谢某还款。2008年4月,因胡某急需用钱,遂多次向谢某提起要求其尽快还款,谢某便于4月底将9500元全数还给胡某。还款后,谢某无意中听别人说起债务过了诉讼时效便可以不还,谢某后悔不已,越想越觉得自己亏了,遂于5月初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债权人

4、胡某返还其已经偿还的9500元。 法官点评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诉讼时效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规定的除外。 对于超过诉讼时效后如何处理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1条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 本案中,谢某于2005年1月14日向胡某借款9500元,约定于3个月内归还,即2005年4月14日前偿还。还款期间届满后,谢某没有还款,胡某也没有催促。在这种情况下,到2007年4月14日,谢某的债务已经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 在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下,谢某可以不偿还借款,但是其自愿于2008年4月向胡某偿还了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1条的相关规定,谢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会予以支持。、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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